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判決主文(智財權) - 法律
By Hedda
at 2015-04-16T16:36
at 2015-04-16T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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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從102年年底曾經在此提出問題:第一個被告案件結案記錄
*備註:我知道我不怎麼在本版『被人待見』以及尊重,不過基於『學術討論』的禮貌,
我提出問題,也經過熱心的板友給我建議與正確的思考方向,結果一如建議一樣
,我決定公開記錄,並且請大家見證事情經過之外,這裡也不得不提一下:這個
被告年紀很輕,他也慣常性使用ptt的負面言論,嚴格說就是因為他的『模仿』,
結果卻是一百多日的拘役,還有鉅額的損害賠償,我不會同情他,因為他還有更
惡劣的犯法行徑,自作孽,不可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主文:
記錄網址: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1A03.jsp
被告黃xx擅自以帳號jasonhuang05以及auo000isgod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處拘役55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公然侮辱受害人部分,處拘役缗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七十日處分。
宣判日期: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17時。
*這裡其實有一些『遺憾』,台灣的司法對於受害人的『不尊重』可以從審判庭最後一庭
在未經『受害人』於起訴書已經提出『加重誹謗』罪部分於受害人不同意之下,法官竟
然讓被告以較輕的『公然侮辱』罪名被判刑,老實說,身為受害人的我心底絕對非常的
憤怒,但是憤怒又能如何??反倒是要是被告想翻案,更好,我等著他來翻案!!要是
他夠聰明,他敢翻案的後果,絕對還有更重的刑責等著他。
其次:這個案件涉及『跨國網站犯罪』部分,也是受害者最痛苦的一段經歷,事件自
民國99年11月底向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隊本部(新店那個)提出告訴筆錄迄今
youtube llc 公司仍然被我查明至少還有 3件以上侵害本人攝影以及影像著作
的帳號未依照著作權以及個資法相關法條移除,我不知道現在司法單位甚至於
個資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商業局是不是有瀆職嫌疑?不過,事實還在,
大家都知道那是什麼情況了(冷笑),歐洲法庭敢叫google改規則,是阿,我
或許在這裡寫的這句話很難聽,但是事實就是這樣,google/youtube可以公然
違反法令,但是我們的司法單位卻得捧它的『lp』卻不敢保護自己的人民,這
還要我怎麼樣說呢??受害人現在在台灣的地位反而是『更弱勢』這在ptt不用
看都可以看到一堆鄉民的『憤怒』到了真正事情發生,結果還更離譜!!我會
po這篇記錄,就已經有打算這裡的帳號準備報廢了,但是:這裡有人情味的鄉
民幫助過本人,在我最痛苦最無助的時候,幫助我準備訴訟的方向,我沒理由
『忘記恩情』,所以我會po這篇文的心情,希望後面面對與我相同遭遇利用fb
以及g+等『外國網站』侵害著作權的『真實惡意』,能有一條『自救』的管道
可以自救,沒有其他好說了。
--
*備註:我知道我不怎麼在本版『被人待見』以及尊重,不過基於『學術討論』的禮貌,
我提出問題,也經過熱心的板友給我建議與正確的思考方向,結果一如建議一樣
,我決定公開記錄,並且請大家見證事情經過之外,這裡也不得不提一下:這個
被告年紀很輕,他也慣常性使用ptt的負面言論,嚴格說就是因為他的『模仿』,
結果卻是一百多日的拘役,還有鉅額的損害賠償,我不會同情他,因為他還有更
惡劣的犯法行徑,自作孽,不可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主文:
記錄網址: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1A03.jsp
被告黃xx擅自以帳號jasonhuang05以及auo000isgod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處拘役55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公然侮辱受害人部分,處拘役缗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七十日處分。
宣判日期: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17時。
*這裡其實有一些『遺憾』,台灣的司法對於受害人的『不尊重』可以從審判庭最後一庭
在未經『受害人』於起訴書已經提出『加重誹謗』罪部分於受害人不同意之下,法官竟
然讓被告以較輕的『公然侮辱』罪名被判刑,老實說,身為受害人的我心底絕對非常的
憤怒,但是憤怒又能如何??反倒是要是被告想翻案,更好,我等著他來翻案!!要是
他夠聰明,他敢翻案的後果,絕對還有更重的刑責等著他。
其次:這個案件涉及『跨國網站犯罪』部分,也是受害者最痛苦的一段經歷,事件自
民國99年11月底向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隊本部(新店那個)提出告訴筆錄迄今
youtube llc 公司仍然被我查明至少還有 3件以上侵害本人攝影以及影像著作
的帳號未依照著作權以及個資法相關法條移除,我不知道現在司法單位甚至於
個資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商業局是不是有瀆職嫌疑?不過,事實還在,
大家都知道那是什麼情況了(冷笑),歐洲法庭敢叫google改規則,是阿,我
或許在這裡寫的這句話很難聽,但是事實就是這樣,google/youtube可以公然
違反法令,但是我們的司法單位卻得捧它的『lp』卻不敢保護自己的人民,這
還要我怎麼樣說呢??受害人現在在台灣的地位反而是『更弱勢』這在ptt不用
看都可以看到一堆鄉民的『憤怒』到了真正事情發生,結果還更離譜!!我會
po這篇記錄,就已經有打算這裡的帳號準備報廢了,但是:這裡有人情味的鄉
民幫助過本人,在我最痛苦最無助的時候,幫助我準備訴訟的方向,我沒理由
『忘記恩情』,所以我會po這篇文的心情,希望後面面對與我相同遭遇利用fb
以及g+等『外國網站』侵害著作權的『真實惡意』,能有一條『自救』的管道
可以自救,沒有其他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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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5-04-21T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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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5-04-23T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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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5-04-23T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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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15-04-26T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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