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在某間餐廳被另一名工讀生(高中生) 不小心被熱水燙傷右腳踝
有先去醫院診斷治療,後來將傷勢單拿給老闆並求醫療費用,由老闆呈交予上頭
但是 這傷已造成生活上嚴重的不便,也不願繼續在醫院治療(怕醫院通常都治療的慢)
之後,朋友昨日到一家對燒燙傷很有效的民間診所,
醫療價錢是700 + (藥)300 = 1000元,兩天回診一次
半個月左右可以好,因此回診次數最多8次,總共醫療費用為8000
請問這8000是要跟另一名工讀生求償,還是由餐廳負全責?
(不過,昨天看醫生回來後,朋友的姐姐有跟對方的媽媽談,對方說他們承擔不起付2000元就好)
這時是要上調解委員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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