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與15歲少女法生性關係學校調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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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男女朋友男20歲女15歲在你情我願的狀況下發生性關係老師得知女方有交男友帶他去問話女方說我有跟他發生關係僅有一次女方家長只想低調處理並未要對男方提出任何告訴與要求可是學校申報然後到男方學校女方並未說出發生地點與時間可是女方學校卻說我們是在三個月前晚上9點某個路發生關係第一次談話時男方深怕自己會讓家長擔心也怕得坐牢所以選擇說只到接吻階段過三天候女方學校老師約談女生前女方跟父母說學校方面一在自己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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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2-01-20
不管怎麼做男方都會受到法律制裁因為女生未滿16歲就算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已經不是私下解決囉)除非女方拿不出證據或者是都沒有承認有發生過性行為不過女方都有承認了那麼學校一定會呈報上去接著就是警察局筆錄再來就法院除非女方家長在法庭上替你講話而且男方態度也要很好^^那麼男方就可以判緩刑^^因為女方未滿16歲所以一定會告上去如果學校沒有呈報上去會受到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
Andy avatarAndy2012-01-20
問題可大了!此類問題最棘手要有心理準備~學校有義務調查(因為女學生未滿18歲而且在學)但義務上必須呈報教育部只是沒有調查男生的權利但有必須對女學生的家屬有交代若是跟女方家長話不投機很難有結果剛好此類罪名又是最重的一步錯步步皆錯老實誠意跟女方爸媽處理.用高姿態.現在檢察官不吃這套的....
Yedda avatarYedda2012-01-19
1.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2.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
Necoo avatarNecoo2012-01-22
刑法227條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搞到要上法院事情就會變得很大條雖然是你情我願加上你並未懷抱惡意與女方發生關係法官可以斟酌減輕處份如果女方家長有和解意願那當然最好不過另外學校老師沒有執法權就算女方學校要你去接受調查你可以不用理會且雙方當事都沒說話校方如何能斷定"案發日期跟地點"呢?自行推測的証詞是不能當成証據的雖然老師可以表達關切但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