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因為在部落格轉貼某部日劇線上看的網址連結,目前被廠商告到警察局,上週五作完筆錄,並提交我的答辯書請警方交予檢察官。問題:1我查過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的行政解釋及台南高等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都認為單純貼網址不侵害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我並將其寫在請警方轉交給檢方答辯書中請問智慧財產局的行政解釋及台南高等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對檢察官有拘束力嗎?檢察官可以不甩行政解釋及法院判決認為不違法的事,逕行起
20點!想請教和解與偵察庭的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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