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曠職1日扣3天薪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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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2-07-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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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已經事前說離職了
但是他叫我把這個禮拜做完
可是我沒有去
當天他打電話跟我說
曠職1日要扣3天薪水
這樣合理嗎??
當初我在寫個人資料時後
店長只跟我說 每個月15日發薪水
其他都沒說
做了之後店員也沒有跟我說過這類得事情
也叫我不用打卡之類等等
這樣還能領到薪水??
(我知道有類似的發問)
我想要知道近況的答案
Update:
那三個月以內呢??
你們不知道事情源由 所以說我不負責任是理所當然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2-07-29T01:27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種性質的工作 人少一曠職就 會拖累到其他班的人
店長也要臨時找人 或是較大家去分擔這時間
相對的就要用你的工錢來補給加班的人囉
如果你照第一項 10天後才離職 就沒你法度
你這樣是很不負責任的態度
2012-07-31 16:44:54 補充:
要走法律的話 要有證據 才˙站的住腳
所以建議以書面方式簡易的題出辭呈 你的話10天後就可以了在來看看可不可以取得你們的排班表
因為你沒有打卡基本上上班都要在 電腦上面打卡不然要走到法院 到時候也只是浪費你自己的時間
會先開調解委員會 制少要等2~3個月
調解不成在交由法官裁判 在等1個月不管是不是同事_老闆 機車 要離職就要按照規定
不然你參考這下面其中 一項法規 可以立即終止契約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2-07-31T06:05
當日未到班
只扣當日未到班薪資
若連續未到班三日曠職
就扣三日
pt不受限於此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2-07-28T14:42
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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