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gorithm檢舉LAW板板友Mrguo一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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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9-09-03T00:48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Law-Service 看板 #1TRKUPvU ]

作者: IanLi (IanLi) 看板: Law-Service
標題: [宣判] algorithm檢舉LAW板板友Mrguo一案
時間: Tue Sep 3 00:47:18 2019

主旨:algorithm檢舉LAW板板友Mrguo一案宣判

類型:組務LAW字號20190903-0

主文: algorithm檢舉 LAW板板友 Mrguo一案,判決被檢舉人
水桶六個月,刪除涉及文章19篇並退回最近一篇文章一
篇。

被檢舉人 Mrguo若如有不服可至國家研究院
AboutBoards板提出上訴,進行權利救濟。被檢舉人需提
新事證申請再議請於七日內提出,逾期駁回。

   本文同步站內信轉寄兩造與被發生看板公示之。

務小財
財經法小組 小組長 IanLi 2019/09/03 之組經
章組法


說明:一、依據<<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小組對所轄看板無
板主時有代理的職權。

二、檢舉人舉發被檢舉人 Mrguo所發表或回覆文章包含
重複置底,與存在募資資訊。

三、經小組複查被檢舉人 Mrguo所發表文章共有19篇違
反 LAW板板規第一條與第二條第七款,依據第五條
可做出水桶與退文的處分。而其重複廣泛的得加重
處罰,如增加水桶期間與退文。

四、看板公告 #1S_zJX9H (LAW)有指出禁止違反<<國家
研究院管理總則>>十一、看板管理原則第 8點,而
其募資資訊可客觀理解為取得金錢,應做出處分,

綜上所述,判決如主文。


證據:

algorithm板友檢舉文
文章代碼(AID): #1TP_fS_6 (Law-Service)
[檢舉] Mrguo@Law假討論真吸金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567095388.A.FC6.html

刪除文章列表
s 1 7/23 Mrguo □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7/30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8/01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1 8/04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8/05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8/06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1 8/07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8/10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4 8/11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1 8/13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4 8/18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7 8/19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4 8/20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5 8/25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1 8/27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3 8/29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4 8/30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4 8/31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s 2 9/01 Mrguo R: [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附錄:
LAW板板規
文章代碼(AID): #1T5OIsdY (LAW)
[公告] 法律板板規(2019.06.29)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1691318.A.9E2.html

**節錄版**

第一章:文章管理

第一條:[總則]
 
  本板為批踢踢法律板,屬學術性質之討論板,著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
答。秉持法律服務之精神、保障板眾利益以及維護板上秩序,特制定本
板規。板上所有文章、推文均受到法律、站規與板規管理;板眾不得因
不知相關板規而免除責任。凡偏離討論法律內容之文章,無論發文或推
文,板主得刪除之;情節重大者,比照鬧板處理。

第二條:[發文規範]
 
  七、嚴禁鬧板、洗板文,違反者除刪文外得給予禁言處分。

第三章:罰則

第五條:[警告、水桶、劣文]
 
 一、板主對於犯行不嚴重或初犯者,僅給予警告。再犯將處予水桶。
  二、水桶期限最高至十年,期滿請來信告知板主解除。
  三、連續違反板規者,得連續處罰之。倘若其情形嚴重者,得加重水桶
,期限最高至十年。
  四、違反第一、二、三條者,若情形嚴重,板主得給予退文之處分。


文章代碼(AID): #1S_zJX9H (LAW)
[公告] 本版為學術性質討論板,禁止一切營利行為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270049.A.251.html

文章代碼(AID): #1LlDa4-c (AboutBoards)
[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15.8.1 詳版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38439684.A.FA6.html

**節錄版**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營利行為。
若使用者有營利行為,請向進行營利行為所在看板之板主檢舉。
若板主有營利行為,請向小組長檢舉。若小組長有營利行為,請向群組長檢舉。
受理檢舉之板務人員應對檢舉案進行實質審查,以了解確實為營利行為,
或為一般資訊分享行為。若板務人員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應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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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9-09-07T11:21
I’ll miss him, or not.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9-09-12T10:56
終於...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9-09-14T00:01
所以被視為營利行為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9-09-14T12:20
可惜只退一篇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9-09-16T15:29
辛苦了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9-09-17T12:55
總統之路斷於營利行為被桶,嗚呼哀哉!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9-09-18T12:21
太可惜,沒有成為政客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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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9-09-02T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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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9-09-02T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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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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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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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19-09-01T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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