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冒用真實姓名貼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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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首次在本板po文

如果有不當之處煩請告知我以利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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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人在澳洲,最近做一份工作交友不慎

對方眼紅我班表好且比起其他工作較輕鬆

他申辦了一個新帳號並冒用我的頭貼與主題

在line群組散播我工廠的工作訊息

因為他應該是發現我的仲介也在這裡面

想冒用我的名義去冒犯工頭

但剛好頭貼當時已更換成袋鼠照片

(他截圖沒弄好,右方有不明箭頭)

故沒辦法提告關於肖像權的這部分

只有主題背景有我的背影照

但是他當時更改的暱稱跟我一模一樣

是我的真實姓名與慣用英文名稱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

雖然已經證明我是清白的

但是希望這種人應該受點教訓

我正在掌握更多證據以證明是他散播的

但還請各位版友提供意見

因為對方沒有留下我的聯絡方式

不知道是否可構成任何犯罪?

http://i.imgur.com/g2eTDFv.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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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7-02-05
你在澳洲?對方也在澳洲?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02-06
是的
Gary avatarGary2017-02-09
無臺灣法律適用
Linda avatarLinda2017-02-10
a9301040認為犯罪行為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即無
臺灣法律(按: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適用,此一見解似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7-02-15
非的論,蓋若犯罪行為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其於中華民
國領域外犯前二條(指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而
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本法(參照中
華民國刑法第七條)。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此限。
Hedy avatarHedy2017-02-20
Benson作者的提問是:對方是否可以構成犯罪條件?對
方以與作者相同或近似之頭貼、主題、姓名、英文名稱
,作為通訊軟體帳號之頭貼、主題,此一行為應否構成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有探討的空間。
重要的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之最重本
刑為「二年以下」,與刑法第七條所謂「最輕本刑為三
Lucy avatarLucy2017-02-24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要件不符,故縱使對方的行為成
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亦無從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