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letter一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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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關於某公司offer letter上的問題
該公司在offer列的薪資結構中包括以下文字
(與合約文字相同 一字未漏)

1.端午節加發一個月薪資,年終另發一個月薪資,
另有考核獎金(依個人貢獻大小而定).

2.XX獎金方案,最多n個月,依表現給予.

3........................................
4........................................

以上考核獎金以及XX獎金方案都有但書
兩者都是依貢獻度來發 所以就算雇主不發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那我想問的是

1. 端午以及年終 依照以上描述是屬於經常性還是非經常性薪資?
2. 資方是否可以"公司賺的不夠多"為理由刪除第一條列出的端午以及年終?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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