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鄉名挨告竟是 6 律師 1 法官 案外案 - 法律
By Oliver
at 2015-04-27T11:39
at 2015-04-27T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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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司法界廣為流傳的大案:
耶魯律師所受汙衊怒而提告鄉民 12 人案,為網路法律案件之伸張正義
如下新聞:
PTT鄉民挨告 竟是6律師1法官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29820254.A.C9A.html
本文章對此新聞,不做任何評論,只望司法認真調查該案,
有罪的人繩之以法。
惟查有如下聯結 :
http://goo.gl/DRULTt
該案本人之友人曾提告鄉民共約 30 人 (目前偵查中),
當中一名被告為自稱律師之 Redwing13 (在板上很紅)
經查其名字與該 # # PTT鄉民挨告 竟是6律師1法官 ##
當中的一被告 名字一模一樣, 學歷也相符,
不知是否為同一人? 故特予發文警示。
該Redwing13 常發言 頗喝、吃素 等,並於網路恃法霸凌本人友人
若 6 律師案當中之被告一名,亦為該人那可證明: 其常於PTT 侮辱他人
犯行明確故意, 且ID 不只一個
此人所為基於公益,需於版上被警戒, 若有受害者亦可私信告知,以免
有人再被其所害。
詳文 請見 台灣大學 水源、長興宿舍版。
【代友貼文,惟文章權利義務歸屬於本ID人】
---- misawa6688 司法清流平台
1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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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ID代受害者 konigi56貼出此以正視聽篇文,如下揭內文敘明。
1. 就前揭 【103 年 盛大之台大賭場活動 駐衛警毆人案件】目前於台北地檢署偵查中
共同被告共有三名。
案件說明: http://goo.gl/DRULTt
本案今日得知 104年約3月曾有傳喚 【前學生會 會長李姓同學以證人】到庭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 245 條不公開其證詞內容)
經查,其證詞虛偽陳述共有兩大項,當庭【已由檢方訴以 刑法 168 條偽證罪】。
相同情況,偵查主體理應亦會給其一次機會作為改過自新之補償。
本案另將聲請傳喚【課外活動組主任】到庭說明。
及全台大最惡行難饒之人 電機系 吳姓同學到庭具結說明。
2. 另就電機系【陳姓教授】違法事件,本人亦給其三天時間考慮做為緩衝道歉,
並已明確通知該陳姓行為人知悉,
時間一過,即無機會道歉。
相同案件因果關係已告知電機學院院長詳查,
就教授充當行政職務一事,應盡良善之本意。
3. 綜上所述,兩點聲明,已盡通知。
相關案:
bigfish5566, bigfish0330
Ulster, TaidaTsunami,
babylina, IamAwesome,
etude, Howard1984
wlnc5566
等數名犯罪人皆為
屢勸不聽者,屢勸不聽者,屢勸不聽者,
屢勸不聽者,屢勸不聽者,屢勸不聽者,
司法必將對此等行為之人,從重量刑。
misawa6688 司法清流平台
※ 引述《bhuashley8 ( 一新女孩)》之銘言:
: ===========================================================================
: 【代友貼文,惟文章權利義務歸屬於本ID人】
: ---- misawa6688 司法清流平台
: ===========================================================================
: 本ID代受害者 konigi56貼出此以正視聽篇文,如下揭內文敘明。
: 並於此聲明相關侵權者第一次勸阻者將原諒
: 若再犯者視為故意,一定提告,含刑法罪責及民事損害賠償。
: 揆櫫上揭情況,特聲明如下:
: 如同,最新 104.3月 相關案台北地檢署 刑案之核發令:
: http://ppt.cc/dVxQ
: bigfish5566 多人使用之帳號涉犯恐嚇、加重誹謗。
: LLsolo 惡意濫權之 PTT 法務實習部長,經查為新竹地院之人員。
: (其前已遭訴一案,於 4月又明知不可故意,在未經查證下
: 蓄意刪除他人內有重要資料之帳號。
: 將第 2 次被訴以刑法 359 條刪除他人電腦磁性紀錄罪,兩罪併罰 )
: 由前案查核 LLsolo 應為新竹地方法院一名人員,其違法屢次侵害他人
: 自須依法處理。 另外,以不實方式教唆 LLsolo之 starsnight 經勸阻不聽多
次
: 亦將被訴以罪責。)
: 【聲明事項: 就前揭已公示通知於宿舍犯罪之施行人,
: 其仍不悔改並於今日又於台大版 (NTU 版)累犯者。
: 將依犯罪事實,建請校方依校規 11 條獎懲 嚴處。
: 奉勸: 行正義之事 將行萬里之路
: 行反價值之路 等到時候到了就像李蒨蓉案一般
: 行連鎖反應】
: ---著作權 misawa6688 司法清流平台
: 數名學生犯案,詳參如下 Blog: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251908849
: 台大版 (NTU)版 如下數名同學,藉 SOP方式 :
: 1.水桶他人
: 2.張貼誹謗言論
: 3.多人附和認同
: 4.被誹謗者即被稱確有其事
: 如上 4 步驟共同施行惡質恐嚇、誹謗事項,由於屢勸不聽,需依法制裁。
: 目前人員如:
: bifish5566,AllenHuang, ted4158
: fakelee816, starsnight,jujustine83
: wlnc5566, amichaell, YellowWolf,
: a231417131,timbao, ulster......
: 進站 IP 皆已存檔,並於前案已由地檢署報請市刑
: 大資訊室偵察隊依恐嚇罪等
: 就相關 IP 及 ID 查核,目前如 Redwing13 自稱律師恐嚇取財者
: 已遭查獲。
: 就其它人等,查證屬實,
: 亦將一併送交司法警察調查,特此告知。
: misawa6688 團隊 104.4.10
: ※ 引述《konigi56 (koni)》之銘言:
: : 【關於台大版數名台大學生屢勸不聽, 涉犯
: : 誹謗罪及恐嚇危安罪之接續行為論罪科刑,
: : 以正視聽篇文】 ---著作權 misawa6688 司法清流平台
: : 數名學生犯案,此文具有對社會教化意義,詳參如下 Blog:
: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251908849
: : 按 ! 言論自由 ! 為一種「表達的自由」,而非「所表達內容的
: : 自由」,表達本身固應予以最大之保障,任何見聞及想法
: : 都「能」表達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仍應受現時法律之
: : 規範,表達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之責任。
: : 表達之意見是否有讓人含有輕蔑、致使他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之
: : 名譽及社會評價亦非由發言人主觀之判定,須依客觀綜合之評價論定。
: : 對於個人私德而非與一般社會大眾利益攸關,經勸阻卻屢故意再犯,
: : 已難認有何可作為公開評論之必要,自應負擔法律責任。
: : 所犯罪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為即成犯,
: : 於散布行為完成時犯罪即屬成立。
: : (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00 號判決要旨參照),
: : 若於網路數次惡意誹謗,接續以恐嚇事項,
: : 被告所犯是否為數行為數罪,自須由客觀做法律評價,
: : 按行為之動機、目的予以分解。
: : 另按,中華電信及網路ISP分配之IP皆有紀錄,相關
: : 刑案紀錄、IP及使用年、月、日時間在卷可稽,此為
: : 使用者基本觀念,亦已通知截錄。
: : 2015.4.5 misawa6688 司法清流平台
: : ---
: : 關於台大板 版主IamAwe 惡質、恐嚇誹謗一案,本團隊
: : 透過同學之交付,已知悉該IamAwe 之電話,並去電告知其:
: : 趕快道歉! 趕快道歉! 惟其似我行我素。
: : 對於一般學生者,第一次會原諒。若再侵犯,視為惡質交付司法。
: : misawa6688 司法清流平台
: : senterla1
: : ======================================================
: : 針對一名 台大版 bigfish5566 (大魚56) 多人使用之匿名ID
: : 本 ID 代 近日遭誹謗之 bigshake56 所有權人及
: : 其實體人格權人
: : 特發此以正視聽篇文,如下敘明。
: : @ 揆櫫 台灣大學校規第 11 條,刑法 恐嚇危害安全事項:
: : 相關施行人以強暴之手段,聯合、結合、接續之方式
: : 散佈足以令人毀滅之扭曲不實言論於網路,
: : 以嘻虐方式,戲稱他人為: * 台大海嘯 海嘯 VS 馬雲
: : 海嘯為自然現象
: : 通天神探 等 *
: : 經發現施行有一定方式,先水桶他人,讓人無法發言
: : 再由一群人接連 【推文 讚揚方式】
: : 蓄意證明確有此事,所以他人因此被水桶。
: : SOP之方式對人施行攻缄!!
: : (其中內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罪責所保護之資料。)
: : 施行人更以跟蹤、跟拍之方式,連他人至校外辦事,皆遭這群
: : 自稱 【龍捲風風暴團隊的台大學生 (內含學生會、學生幾名)】
: : 施以竊錄拍照, 並以贓害之方式將照片
: : 放至網路 稱他人正於郵局: 【盜領款項因而憤怒】
: : 告知校方此事希冀協助,校內一名周姓教官居然無端以 25X8CM
: : 如戲劇般未經同意施行 V8 竊錄。
: : 並對其明確告知受到侵害其仍惡意施行。
: : 更甚,連他人憤而於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 : 亦遭一名 【玉皇大帝】前因欲修課,竟稱他人不修課將全身軟弱
: : 若協調修課將對該名學生提告強制與恐嚇罪者。
: : 以扭曲之方式公開杜撰【地檢署】現場情況。
: : 並虐稱他人教唆 地檢署公家單位扣押證物,試問地檢署
: : 如何可受他人教唆 ???
: : 揆櫫上揭情況,就隱藏於背後之方式
: : 以匿名,不知何時出現之方式
: : 屢次以強暴、脅迫手段詆毀名譽手段,
: : 確實讓本ID人格之所有權者
: : 心生畏懼,嚴重寒蟬,而無法安寧生存於世。
: : 按憲法對於人民生存權之保障,
: : 將對如上人 訴以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訴, 並於
: : 法院聲請羈押事由,以得生存安全之保障 。
: : 如下網頁:
: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251908849
: : 數名人員已為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確實,將向法院聲請交付羈押。
: : 另將對校方申請-相關龍捲風團隊人員以校規第11條處置。
: : 104. 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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