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他事實與法義理之謬誤,竟然死不認錯,這種法匠擔任PTT最高行政法官,
如何確保板友法益權益不受侵害?弱勢者就該死任由這些權力者玩法弄權欺壓?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 引述《alanmax ()》之銘言:
: 判決主文:
: 申訴人之申訴不予受理。
: 判決理由:
: 本院基本上不會明白指示版務人員的適任與否,除非違反我國法規事實明確,否則
政黑板主迫害言論自由(包括縱容而為幫助犯之各組長及行政法官)之事實,
明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之自由」。
: 這個動作應該交由該管理組長去執行,所以我僅針對程序問題還有申訴內容給予一點意
: 見,本案不做任何改訂的動作。
: 程序:本案申訴人並非申訴文中受版務處分的使用者,程序上各組務應直接駁回不
: 予受理,方不至於牴觸站規關於檢舉權人之規定。若該檢舉人是經過授權代理,亦應於
請行政法官勿為不實之陳述!
本人不服政黑板主linhsiuwei對於本人檢舉caelum造謠案所為無罪之處分,
才有後續申訴動作,本人確為板務之受處分者無誤!
並輔以政黑板主bullsgogo對於相同罪狀之他案被檢舉人aitt所為有罪之處分,
依「判例法」精神而要求「司法天平」的公正待遇以比照辦理之。
: 各層級申訴時將該證據檢附,方為受理。若各群組間另有例外規定,原則上亦必須僅針
: 對版主是否適任的案件作例外規定,且依照站規此類申訴僅得申訴至小組長。而關於管
: 理群組之管理不當,顯有違反站規之情事時,方由本站認定。這個程序部份請群組長將
: 來特別注意。但由於本案群組長既然受理,基於尊重,所以我亦會針對申訴內容加以檢
: 視,但如前述,將不做任何改訂動作,否則有越權之嫌。
請行政法官勇於改正訂正誤判,否則有瀆職之嫌。
: 內容:政黑板定位特殊,容易激起不同想法之使用者產生爭論,原則上希望版主針
: 對政治問題這部份,儘可能不要去做實質上的判斷,而僅就使用者之確實違反規定之部
: 分去做處理。另外又查政黑板有一規定是『8.造謠,造謠被檢舉後,被檢舉人可提出證
: 明供板主裁決,若未明言,證明提出期限一律以一小時為限。』,關於此項規定本法官
: 認為大有問題,依照該版常出現之言論中,能否認定造謠之證據其真實性來源是個問題
: ,又關於造謠之認定除證據外尚有太大的討論空間,容易引起法律的不安定性,這也是
: 本案對於版主判定的容許程度與標準的爭論關鍵。因此,請政黑版版務人員針對此項規
: 定的保留與否作檢討,或是提出更詳細的判斷標準向小組長報備以期將未來的判決標準
: 化。而關於本案既然小組長與群組長都認為如此裁量範圍尚屬於版主可以自由心證的範
這不是自由心證的問題,是濫用自由心證而造成不公不義的問題,
請確實剖析問題核心可以嗎?
: 圍,且若真的要用法理標準解釋,說別人是臥底,這尚流於八卦而已,但說別人犯xx罪
: ,這變成是可以從刑法構成要件去判斷,並能夠確實用證據反駁。我暫且先同樣用殺人
: 來比喻,這樣比較簡單明瞭。我若說某甲殺人,這個部份若欲考證尚停留在偵查階段,
: 也就是說定罪前,沒人可以確認他有沒有殺人。但若我說某甲犯殺人罪,則這部份欲考
: 證僅需查判決書即可明其真實性。因此,我亦認為本案版主之認定尚屬合理範圍。
法律講求比例原則與邏輯精準!切忌引喻失義、淪為文字遊戲!
一、謝長廷→在野消極弱勢的一介平民
馬英九→在朝積極強勢完全執政的最高權位最大權力政治人物
兩者可以等量齊觀嗎?
二、指控一位民主自由鬥士竟是威權共犯幫兇,宛如「人格謀殺」,
能以「八卦」等閒視之?請問行政法官有同理心嗎?
況且該案亦涉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刑法誹謗罪」,
怎會沒有法律層面的問題呢?
指控三軍統帥國家元首觸犯內亂外患罪,豈止於刑法層次?
不僅因憲法明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不得訴究,
更因憲法保障人民言論權,包括指控總統內亂外患!
因總統若犯內亂外患,尤其是與共產極權敵國之勾結,
將嚴重影響憲法另保障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身體、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訊、信仰宗教之自由,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簡而總而言之,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揭櫫之『免於(遭賣國而淪暴政)恐懼』之自由!
三、在威權時代,若指控權力者犯任何罪,會被判監懲治甚至極刑處決,
可以理解,但不能諒解。
在文明現代,就算誣告總統觸犯內亂外患罪,而能起警醒之效,使勿踰矩禍國殃民,
此亦國民之福;竟然要被關監牢、浸水牢?那誰還敢監督政府、制衡權力者?
如果必須等到總統觸犯內亂外患罪證確鑿,
那代表國家利益已嚴重受損害,甚至國民安全已嚴重受威脅!
國祚不保,國法焉存?
以上,實為行政法官對於法理邏輯、司法實務與自由人權之認知,嚴重乖離謬誤處!
盼能深思詳慮後,善盡公平裁判、撥亂反正之義責,而勿縱惡養奸、抑善掩賢為荷!
: 但仍需請政黑板主針對造謠條款向小組長以上層級報備具體的判斷標準,並將結果
: 公告,使貴版使用者能明白這個版規的操作確切標準,以釋疑義杜絕爭端。
: 批踢踢法務 alan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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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LifeLaw]
如何確保板友法益權益不受侵害?弱勢者就該死任由這些權力者玩法弄權欺壓?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 引述《alanmax ()》之銘言:
: 判決主文:
: 申訴人之申訴不予受理。
: 判決理由:
: 本院基本上不會明白指示版務人員的適任與否,除非違反我國法規事實明確,否則
政黑板主迫害言論自由(包括縱容而為幫助犯之各組長及行政法官)之事實,
明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之自由」。
: 這個動作應該交由該管理組長去執行,所以我僅針對程序問題還有申訴內容給予一點意
: 見,本案不做任何改訂的動作。
: 程序:本案申訴人並非申訴文中受版務處分的使用者,程序上各組務應直接駁回不
: 予受理,方不至於牴觸站規關於檢舉權人之規定。若該檢舉人是經過授權代理,亦應於
請行政法官勿為不實之陳述!
本人不服政黑板主linhsiuwei對於本人檢舉caelum造謠案所為無罪之處分,
才有後續申訴動作,本人確為板務之受處分者無誤!
並輔以政黑板主bullsgogo對於相同罪狀之他案被檢舉人aitt所為有罪之處分,
依「判例法」精神而要求「司法天平」的公正待遇以比照辦理之。
: 各層級申訴時將該證據檢附,方為受理。若各群組間另有例外規定,原則上亦必須僅針
: 對版主是否適任的案件作例外規定,且依照站規此類申訴僅得申訴至小組長。而關於管
: 理群組之管理不當,顯有違反站規之情事時,方由本站認定。這個程序部份請群組長將
: 來特別注意。但由於本案群組長既然受理,基於尊重,所以我亦會針對申訴內容加以檢
: 視,但如前述,將不做任何改訂動作,否則有越權之嫌。
請行政法官勇於改正訂正誤判,否則有瀆職之嫌。
: 內容:政黑板定位特殊,容易激起不同想法之使用者產生爭論,原則上希望版主針
: 對政治問題這部份,儘可能不要去做實質上的判斷,而僅就使用者之確實違反規定之部
: 分去做處理。另外又查政黑板有一規定是『8.造謠,造謠被檢舉後,被檢舉人可提出證
: 明供板主裁決,若未明言,證明提出期限一律以一小時為限。』,關於此項規定本法官
: 認為大有問題,依照該版常出現之言論中,能否認定造謠之證據其真實性來源是個問題
: ,又關於造謠之認定除證據外尚有太大的討論空間,容易引起法律的不安定性,這也是
: 本案對於版主判定的容許程度與標準的爭論關鍵。因此,請政黑版版務人員針對此項規
: 定的保留與否作檢討,或是提出更詳細的判斷標準向小組長報備以期將未來的判決標準
: 化。而關於本案既然小組長與群組長都認為如此裁量範圍尚屬於版主可以自由心證的範
這不是自由心證的問題,是濫用自由心證而造成不公不義的問題,
請確實剖析問題核心可以嗎?
: 圍,且若真的要用法理標準解釋,說別人是臥底,這尚流於八卦而已,但說別人犯xx罪
: ,這變成是可以從刑法構成要件去判斷,並能夠確實用證據反駁。我暫且先同樣用殺人
: 來比喻,這樣比較簡單明瞭。我若說某甲殺人,這個部份若欲考證尚停留在偵查階段,
: 也就是說定罪前,沒人可以確認他有沒有殺人。但若我說某甲犯殺人罪,則這部份欲考
: 證僅需查判決書即可明其真實性。因此,我亦認為本案版主之認定尚屬合理範圍。
法律講求比例原則與邏輯精準!切忌引喻失義、淪為文字遊戲!
一、謝長廷→在野消極弱勢的一介平民
馬英九→在朝積極強勢完全執政的最高權位最大權力政治人物
兩者可以等量齊觀嗎?
二、指控一位民主自由鬥士竟是威權共犯幫兇,宛如「人格謀殺」,
能以「八卦」等閒視之?請問行政法官有同理心嗎?
況且該案亦涉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刑法誹謗罪」,
怎會沒有法律層面的問題呢?
指控三軍統帥國家元首觸犯內亂外患罪,豈止於刑法層次?
不僅因憲法明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不得訴究,
更因憲法保障人民言論權,包括指控總統內亂外患!
因總統若犯內亂外患,尤其是與共產極權敵國之勾結,
將嚴重影響憲法另保障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身體、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訊、信仰宗教之自由,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簡而總而言之,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揭櫫之『免於(遭賣國而淪暴政)恐懼』之自由!
三、在威權時代,若指控權力者犯任何罪,會被判監懲治甚至極刑處決,
可以理解,但不能諒解。
在文明現代,就算誣告總統觸犯內亂外患罪,而能起警醒之效,使勿踰矩禍國殃民,
此亦國民之福;竟然要被關監牢、浸水牢?那誰還敢監督政府、制衡權力者?
如果必須等到總統觸犯內亂外患罪證確鑿,
那代表國家利益已嚴重受損害,甚至國民安全已嚴重受威脅!
國祚不保,國法焉存?
以上,實為行政法官對於法理邏輯、司法實務與自由人權之認知,嚴重乖離謬誤處!
盼能深思詳慮後,善盡公平裁判、撥亂反正之義責,而勿縱惡養奸、抑善掩賢為荷!
: 但仍需請政黑板主針對造謠條款向小組長以上層級報備具體的判斷標準,並將結果
: 公告,使貴版使用者能明白這個版規的操作確切標準,以釋疑義杜絕爭端。
: 批踢踢法務 alan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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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LifeLaw]
→ iscu:你跑錯地方了 ptt板務請到系統相關看板 05/09 16:05
→ msnsm:循站務系統有何用 PTT高層自成一個小圈圈 官官相護太普遍了 05/09 16:13
→ msnsm:我只希望能有公正第三者表達意見 05/09 16:13
→ MarsET:End看到第三點就笑了... 05/09 17:04
→ msnsm:樓上請以法理邏輯、司法實務與自由人權等層面證明其可笑 謝謝05/09 17:09
→ MarsET:我只是個不懂法律的低賤國民,低賤國民的觀點覺得很好笑 05/09 17:12
→ MarsET:謝謝。 05/09 17:12
→ MarsET:你可以說我無賴尻大絕沒水準,我沒有異議。05/09 17:13
→ CrazyMarc:真的可以嗎? XDD05/09 17:14
→ MarsET:樓上不行,只有原po可以揪咪 ^.<05/09 17:17
→ rock0807:何謂公正? 不合你意的解釋就不叫公正?05/09 17:29
→ rock0807:你要的不是公正 要的是你贏05/09 17:29
→ msnsm:我要的是講理 樓上做得到嗎?05/09 17:31
推 alanmax:謝謝您有特地通知我您有發文至此 非常體貼 衷心感謝05/09 17:31
→ alanmax:我接受您的任何批評指教 感謝~05/09 17:32
→ rock0807:那我告訴你 我看判決蠻合理的啊 這樣你接受嗎??05/09 17:37
→ msnsm:講理重過程 是辨證辯論(不論用道理歪理) 你只有結論 恕不接受05/09 17:47
→ rock0807:那抱歉 我覺得該判決真是在瞎扯蛋 應該是你贏才對 ok?05/0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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