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婚紗展簽約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今天也在婚紗展遇到了一樣的手法..

業務天花亂墜的說一堆

我也腦波弱的刷卡付全額8萬

後來看網路心得和評價才發現很差

她說到這合約不會有審閱期

她有註記一下(如下圖)

就只是在審閱合約天數那邊畫個叉

但合約上有寫至少有三日審閱期耶?

打算今天去他們店裡爭取權益..

消保官這幾天又休假QQ

請問大大們這樣有機會全額退款嗎?

https://i.imgur.com/GEiFCsa.jpg

--------------------------------------------------------
更新一下後續

店家沒有刁難 直接全額退款了

在去之前有在電話裡先主張有審閱期這件事

然後立場強硬一點 對方就沒有再逼迫XD

當場填完退款申請書後業務說兩個禮拜內會刷退

但沒有給什麼證明

我有錄音跟拍照存證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感謝兩位T大的論述!


※ 引述 《qoooooooo123》 之銘言:
: 不好意思,有個蠢問題想問,因為前幾天腦波太弱,在婚紗展被抓去就簽約了
:
: 因為紙本上面寫說本合約無鑑賞期,這樣子真的沒違法嗎?
:
: 因為查了法規說是有鑑賞期的,而且他收取我超過20%的訂金了
:
: 弱弱的想問一下,是否我們這樣子就拿不回來訂金了?
: 感謝各位強者
:
:
: https://i.imgur.com/eLInz0Q.jpg

--

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21-03-05
去店家溝通,無效再找消保官吧。主管機關公佈的應記載事
項有規定,審閱期至少三天。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3-09
請認真看:消費者保護法11-1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1-03-13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之定型化契約審
閱期,行政院公布是至少5天,而且依民法120條第2項規
定,始日並不計入。
Mary avatarMary2021-03-14
例如:3月1日拿到定型化契約範本,如果審閱期是5 天
的話,3月2日00:00至3月6日24:00共五天是審閱期。
Kumar avatarKumar2021-03-17
即使並不符合訪問買賣規定,簽約後在契約審閱期間內
請求無條件解約及退費是沒問題的。
Andy avatarAndy2021-03-19
此時企業經營者的作法一定就是先想拖過定型化契約審
閱期間再說。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3-20
想利用存證信函為解約意思表示,可能會來不及。因為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
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意旨參照)。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1-03-21
如何保存在審閱期間內向企業經營者為解約之意思表示
的證據是關鍵。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1-03-24
最好錄音錄影,問題是怎麼證明?對方會找理由通常拖
過審閱期再說。
John avatarJohn2021-03-24
契約審閱權不是絕對權,法律上也沒有禁止拋棄的規定
直接要求無條件解約跟退費並無法律上依據啊...
Edith avatarEdith2021-03-26
另外消保法第11-1條是禁止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內
Dinah avatarDinah2021-03-26
訂定「同意拋棄契約審閱期」的條款,由企業經營者基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1-03-29
於交易地位影響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權,但不代表消費
者不能於瞭解契約內容後,立刻簽約。
Lydia avatarLydia2021-03-31
另外司法實務上,拋棄契約審閱跟契約成立與否是兩件
事...。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1-04-03
真的要找店家理論,因為才過一天,建議跟店家主張終
Freda avatarFreda2021-04-04
止契約,爭執契約審閱期不會有幫助,尤其你又不是對
契約條文有疑義,單純只是網路評價不好。
David avatarDavid2021-04-06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的審閱期有兩
種說法行政院網站):一種是三天,另一種是五天。
Mia avatarMia2021-04-09
本件原PO並沒有拋棄契約審閱期。
Ivy avatarIvy2021-04-10
你引用的契約範本是民國88年公布的,只具行政指導效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1-04-14
力,沒拘束力;要討論也是以行政院108年7月公告的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才對,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1-04-17
前述事項才是依照消保法第17條訂定的法規命令,所以
根本沒有審閱期三天或五天這種情形。
Yuri avatarYuri2021-04-18
契約訂立後,消費者取得契約條款,亦得審閱契約內容
,經過相當合理期間,始不得爭執無合理之契約審閱期
間。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4-18
另外,契約審閱期是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本來就能夠
Jacob avatarJacob2021-04-21
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加以拋棄。原PO在契約上簽名
又刷卡支付全額,要爭執他沒有拋棄契約審閱期,很難
說服法官。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04-23
企業經營者不予不熟悉定型化契約之消費者充分合理之
契約審閱期間,是有違誠信原則。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4-26
不是沒經過契約審閱期就叫做違反誠信原則...
Gary avatarGary2021-04-28
沒關係,看法官怎麼判才是重點。
Jacob avatarJacob2021-04-30
要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至少也用手寫的個別磋商條
款。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1-05-03
原PO都簽名付費了,樓上跟另一位版友都直接叫原PO推
翻不認,要不要在契約上補充根本沒差
Ingrid avatarIngrid2021-05-05
用更狠的公平交易法第25條及第42條去修理企業經營者
,要玩來玩啊!
Damian avatarDamian2021-05-07
只能期待店家也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跟原PO
終止契約...
Kelly avatarKelly2021-05-12
最好簽約付定金之前,都不給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會沒
事。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1-05-12
公平法第25條不能適用個別的消費爭議,要達到多數消
費者無充分之資訊以決定交易、高度依賴而無選擇餘地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1-05-12
,或廣泛發生消費者權益受損之虞才行。
另外本件原PO是有拿到契約啊...只是他在現場就被店家
Steve avatarSteve2021-05-14
說服簽名跟付費,實務上會認為是明示拋棄契約審閱權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1-05-16
最好是個案,企業經者敢提供已簽定之契約來檢驗嗎?
Jake avatarJake2021-05-21
公平會派幾個人以消費者身分去了解狀況,就知道是否
為個案了?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1-05-23
要解決原PO的爭議,直接要求終止契約是最快的,拿著
沒效力的契約審閱期和不相干的公平法去,只是單純引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5-27
發雙方進一步糾紛而已。樓上是公平會委員嗎?
就算是,行政處分跟個別契約的履行也沒有直接關連。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1-05-30
如果無法順利退款或退刷後再回報,因為對方也沒有給
你書面證明。
Joe avatarJoe2021-06-02
只能靠你自己錄音錄影或拍照蒐證。
Ula avatarUla2021-06-07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I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
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II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
權利者,無效。
III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IV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
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
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Steve avatarSteve2021-06-11
本件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與
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未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
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Lucy avatarLucy2021-06-14
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本文,主張該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Tracy avatarTracy2021-06-15
此時企業經營者能否主張契約成立是有問題的說法。
Zanna avatarZanna2021-06-20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1(企業經營者負定型化契約符合
規定之舉證責任)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
定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1,就定型化契約相關事實之
舉證責任是企業經營者負責。
Iris avatarIris2021-06-22
恭喜原PO!
樓上引用法條沒法直接適用在原PO情形……
Ida avatarIda2021-06-23
能不能適用,不是你說了算。
Hardy avatarHardy2021-06-28
該婚紗業也一定碰過契約審閱期的釘子,不敢蠻幹。
Yuri avatarYuri2021-07-01
的確不是我說的算,但是無論是法律文字的解釋、司法
Carol avatarCarol2021-07-02
實務的判決,未予契約審閱期都無法得出契約無效或解
約的法律效果。
Agnes avatarAgnes2021-07-0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基小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Puput avatarPuput2021-07-07
隨手查最近判決都是把契約審閱期與契約效力分別看待
Tracy avatarTracy2021-07-09
https://tinyl.io/3cbH 媒體上律師專欄也是相同看法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1-07-12
那些判決有提到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本文,要
怎麼解決嗎?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1-07-15
到時候還有效力的契約條款是只剩個別磋商條款。
Hedda avatarHedda2021-07-17
你認為這種殘缺不全的契約能夠好好地履行下去嗎?
Agnes avatarAgnes2021-07-19
未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就
一定成立。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1-07-21
買賣契約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契約就推定成
Ethan avatarEthan2021-07-24
立了,民法第153條第2項翻一下。
要以法學專業的立場回答別人的提問,好歹也先確認自
Jacky avatarJacky2021-07-29
己的見解正確,而不是提了「未予契約審閱期即可要求
無條件解約及退費」這種無法源也無判決支持的看法。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1-07-31
契約審閱期可分為三個層次:
Agnes avatarAgnes2021-08-04
一、企業經營者有無給予審閱期,或消費者是否已知悉
Belly avatarBelly2021-08-07
契約內容/是否明示默示放棄。
Jacky avatarJacky2021-08-09
二、未予審閱期且消費者未放棄權利,才有定型化契約
條款有效無效的問題。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8-10
三、倘若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是否造成契約必要之點
亦未達成合意。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1-08-10
要到第三層次才有可能討論契約效力,而且此時也不是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8-12
主張解約(解約前提為契約有效,更別說解除權是形成權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8-17
,要嘛法定要嘛意定,本件哪裡看得出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1-08-19
判決給了,法普專欄給了,不看我也沒辦法。
但是以個人處理消爭案件的經驗,爭執契約審閱期對某
James avatarJames2021-08-20
些頗有法律概念(無良)的商家,根本毫無意義。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1-08-23
一定是拿著「門市/現場人員已經充分說明合約內容」、
「經本人確認後簽名」來回覆,光第一層次就吵不完了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1-08-24
總之,辛苦您認真找資料回答了。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1-08-27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本文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之1,之前我推文都已經講了。
Kama avatarKama2021-08-31
只扔法條,連涵攝都做不到,也是讓人大開眼界了。
Hedwig avatarHedwig2021-09-04
這不是在解題。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9-07
無良業者也不是第一次碰到釘子了,你認為無良業者沒跟
Selena avatarSelena2021-09-09
消保官及法官碰過嗎?
Kumar avatarKumar2021-09-12
過去在學校、考試的解題就是現在案件處理、適用法條
Jake avatarJake2021-09-14
的模擬,在消保官前面講審閱期只是協商不成、在法官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1-09-14
面前講只是被判決洗臉(如前開判決)。連法源依據都導
Oliver avatarOliver2021-09-18
引不出無條件解約及退費,還說成是業者怕契約審閱期
的規定,也是醉了。
Lily avatarLily2021-09-19
你一直無視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本文,我也是醉
了。
契約有成立嗎?就算成立,也不是當初訂立的那個契約了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1-09-22
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也是一種方式。解除契約並非一定就
單方面解除契約。
Susan avatarSusan2021-09-26
消保法11-1的法律效果就是前面所說第三層次問題,定
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影響契約必要之點合意。
而且影響必要之點合意的結論應該是契約不成立,而契
約不成立根本無從主張解除契約,還雙方合意解除咧…
Wallis avatarWallis2021-09-30
照這種說法,你的邏輯思考也是有問題,你主張終止權
,是形成權。如果契約不成立的話,哪來的終止權?
Isla avatarIsla2021-10-01
還有你講的終止權是有法律依據嗎?
Joseph avatarJoseph2021-10-05
對了!趕快學我說,雙方得合意終止契約……
Robert avatarRobert2021-10-08
你的主張:未予契約審閱期>無條件解約。
你的問題:未予契約審閱期僅可能得出契約不成立,契
約不成立無從主張解除契約;且在已簽名付款下欲證明
不了解契約內容顯有困難。
我的主張:直接終止契約。
請求權依據:
1.原PO契約第12條即有意定終止權;
2.婚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法規命令)有規定,縱然
未載於原PO之定型化契約,亦得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
主張為契約內容;
3.婚攝契約可定性為承攬,依民法第511條亦有法定終
止權。
自己的見解講不下去,就說別人的沒道理?呵呵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1-10-09
原PO是消費者,結果你要他主張終止權,然後讓企業經
營者得主張因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站在無良企業
經營者的角度來提出建議,真棒!)
Oliver avatarOliver2021-10-13
主張損害賠償,也得先證明有損害。從事實上來看,原
PO簽約隔天就主張終止,相關工作準備都還未開始,業
者難以證明有損害
退步言之,簽約隔日終止,縱有損害,程度也未具訴訟
請求的實益
退萬步言,主張終止並賠償損害,也比毫無根據地主張
「未予契約審閱期即可無條件解約」好多了。
另外,除非舉他例,建議你不要拿 當的形容詞來描述
業者。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10-17
*不當
Enid avatarEnid2021-10-20
感謝您花時間及心力的賜教。
Harry avatarHarry2021-10-20
但這類企業經營者絕非第一次採用未予消費者定型化契
約審閱期的銷售模式,你要講民法也許你講的是對的,
但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治得了這類業者,否則他們不會爽
快地退費。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1-10-24
但你如果用的是終止契約方式的話,民法第263條是並無
準用民法第259條的規定,到時候消費者能否拿回已付之
金額?目前我是有疑問的。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1-10-25
我只說原PO並無提供完整的契約內容,因此我無法評論。
Ina avatarIna2021-10-29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1-10-29
但意定解除契約除非雙方約定,否則實務見解認為並不適
用民法第259條規定。
Kama avatarKama2021-10-30
婚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規定:「業者應退還尚未
提供服務之報酬」;承攬契約依民法第511條終止,最
高法院見解也認為定作人應給付終止前完成工作之報酬

以本案來說,簽約隔日終止,業者根本未提供任何服務
,自然應該退還原PO全額費用。
Yedda avatarYedda2021-11-02
有特別規定當然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