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想請問一下〝程序正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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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llgoose (所有的問題都是程度問題)》之銘言:
: 為什麼我們選擇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

我們沒有"只"選擇程序正義...只是在追求實體正義時..要受到程序的限制而已...

這要扯到憲法...我們的憲法精神..是保障"每個人"的個人權利...

國家只有在例外的情況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

例外的情況在憲法的23條..學理上多半是用比例原則來衡量...

比例原則有三層面..就直接講狹義的第三層...

當國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時..是為了維護另一個公益....

只有在這個公益大於被侵害的基本權時..才算合法.....

這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也才算是有效率嘛.....

所以假設今天有一個犯罪..就當是最嚴重的強姦殺人好了....

然後有十個人有嫌疑....檢警可以用各種手段去偵察...包括監聽啦...

把嫌犯羈押起來...打一打啦..在他們老二上塗白花油啦...疲勞訊問啦等等...

最後真正的犯人甲終於忍不住招了...檢警就錄了自白...

拿到法庭上..法官也認為罪證確鑿..就判甲死刑..於是社會大眾額手稱慶...

稱檢警是福爾摩斯在世..法官是包青天轉生....


在這個案件中..檢警所要維護的是社會的公序良俗...最後甲被判死刑...

也算是成功了(這邊不討論太哲學的東西)...但他們所侵害的...卻是

甲乙丙....癸十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秘密通訊自由啦..人身自由啦...

身體權啦..等等...這樣相比較..是十個人的基本權比較重要...

還是發現真實比較重要呢??其實這還是見人見智...........

古代是覺得社會公序維持比較重要....

法國大革命以後個人主義掘起...加上不信任政府..所以會覺得基本權重要...

假設發現真實所得到的利益是10000...那追訴過程中所侵害的部份就要小於10000..

這樣發現真實才有意義...所以立法者用法律訂定程序去限制行政者的追訴權...

再交由司法者監督...讓行政者不會超過那個界限....

這樣合不合理呢??


如果是古代的話..我可能會說不合理啦..但就現代來講...

行政權越來越肥大...檢警所掌握的資源....決對不是一個個人能抗衡的...

甲究竟有無犯罪..說真的..大概只有上帝和小叮噹知道。...

所以其實判有罪或無罪..看得都是一種或然率...

如果檢警合法地用盡所有資源還不能證明甲有罪....

那甲無罪的機率應該要比有罪的機率高吧....

這樣算一算..還是應該要判無罪..比較符合經濟效率吧.....

所以說..檢警掌握這樣多資源..不管是科技的啦..還是人員啦...

對一個犯人的偵察還要用到過度侵害人權的手段 ....

就像金輪法王打郭芙要五輪齊出一樣....

太不經濟了.....不只是說會侵害基本人權..要是還造成冤獄..那社會損害又更大...

所以我們近來的刑訴修正會一直朝程序正義方向走去...

毒樹果實理論也只是一種技術性手段.....

大概是這樣...從利益衡量的觀點來看..

用經濟學說法律應該比較有說服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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