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想請問一下〝程序正義〞!! - 法律
By Olga
at 2003-01-18T22:20
at 2003-01-18T22: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mallgoose (所有的問題都是程度問題)》之銘言:
: 為什麼我們選擇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
我們沒有"只"選擇程序正義...只是在追求實體正義時..要受到程序的限制而已...
這要扯到憲法...我們的憲法精神..是保障"每個人"的個人權利...
國家只有在例外的情況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
例外的情況在憲法的23條..學理上多半是用比例原則來衡量...
比例原則有三層面..就直接講狹義的第三層...
當國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時..是為了維護另一個公益....
只有在這個公益大於被侵害的基本權時..才算合法.....
這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也才算是有效率嘛.....
所以假設今天有一個犯罪..就當是最嚴重的強姦殺人好了....
然後有十個人有嫌疑....檢警可以用各種手段去偵察...包括監聽啦...
把嫌犯羈押起來...打一打啦..在他們老二上塗白花油啦...疲勞訊問啦等等...
最後真正的犯人甲終於忍不住招了...檢警就錄了自白...
拿到法庭上..法官也認為罪證確鑿..就判甲死刑..於是社會大眾額手稱慶...
稱檢警是福爾摩斯在世..法官是包青天轉生....
在這個案件中..檢警所要維護的是社會的公序良俗...最後甲被判死刑...
也算是成功了(這邊不討論太哲學的東西)...但他們所侵害的...卻是
甲乙丙....癸十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秘密通訊自由啦..人身自由啦...
身體權啦..等等...這樣相比較..是十個人的基本權比較重要...
還是發現真實比較重要呢??其實這還是見人見智...........
古代是覺得社會公序維持比較重要....
法國大革命以後個人主義掘起...加上不信任政府..所以會覺得基本權重要...
假設發現真實所得到的利益是10000...那追訴過程中所侵害的部份就要小於10000..
這樣發現真實才有意義...所以立法者用法律訂定程序去限制行政者的追訴權...
再交由司法者監督...讓行政者不會超過那個界限....
這樣合不合理呢??
如果是古代的話..我可能會說不合理啦..但就現代來講...
行政權越來越肥大...檢警所掌握的資源....決對不是一個個人能抗衡的...
甲究竟有無犯罪..說真的..大概只有上帝和小叮噹知道。...
所以其實判有罪或無罪..看得都是一種或然率...
如果檢警合法地用盡所有資源還不能證明甲有罪....
那甲無罪的機率應該要比有罪的機率高吧....
這樣算一算..還是應該要判無罪..比較符合經濟效率吧.....
所以說..檢警掌握這樣多資源..不管是科技的啦..還是人員啦...
對一個犯人的偵察還要用到過度侵害人權的手段 ....
就像金輪法王打郭芙要五輪齊出一樣....
太不經濟了.....不只是說會侵害基本人權..要是還造成冤獄..那社會損害又更大...
所以我們近來的刑訴修正會一直朝程序正義方向走去...
毒樹果實理論也只是一種技術性手段.....
大概是這樣...從利益衡量的觀點來看..
用經濟學說法律應該比較有說服力吧.....
--
: 為什麼我們選擇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
我們沒有"只"選擇程序正義...只是在追求實體正義時..要受到程序的限制而已...
這要扯到憲法...我們的憲法精神..是保障"每個人"的個人權利...
國家只有在例外的情況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
例外的情況在憲法的23條..學理上多半是用比例原則來衡量...
比例原則有三層面..就直接講狹義的第三層...
當國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時..是為了維護另一個公益....
只有在這個公益大於被侵害的基本權時..才算合法.....
這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也才算是有效率嘛.....
所以假設今天有一個犯罪..就當是最嚴重的強姦殺人好了....
然後有十個人有嫌疑....檢警可以用各種手段去偵察...包括監聽啦...
把嫌犯羈押起來...打一打啦..在他們老二上塗白花油啦...疲勞訊問啦等等...
最後真正的犯人甲終於忍不住招了...檢警就錄了自白...
拿到法庭上..法官也認為罪證確鑿..就判甲死刑..於是社會大眾額手稱慶...
稱檢警是福爾摩斯在世..法官是包青天轉生....
在這個案件中..檢警所要維護的是社會的公序良俗...最後甲被判死刑...
也算是成功了(這邊不討論太哲學的東西)...但他們所侵害的...卻是
甲乙丙....癸十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秘密通訊自由啦..人身自由啦...
身體權啦..等等...這樣相比較..是十個人的基本權比較重要...
還是發現真實比較重要呢??其實這還是見人見智...........
古代是覺得社會公序維持比較重要....
法國大革命以後個人主義掘起...加上不信任政府..所以會覺得基本權重要...
假設發現真實所得到的利益是10000...那追訴過程中所侵害的部份就要小於10000..
這樣發現真實才有意義...所以立法者用法律訂定程序去限制行政者的追訴權...
再交由司法者監督...讓行政者不會超過那個界限....
這樣合不合理呢??
如果是古代的話..我可能會說不合理啦..但就現代來講...
行政權越來越肥大...檢警所掌握的資源....決對不是一個個人能抗衡的...
甲究竟有無犯罪..說真的..大概只有上帝和小叮噹知道。...
所以其實判有罪或無罪..看得都是一種或然率...
如果檢警合法地用盡所有資源還不能證明甲有罪....
那甲無罪的機率應該要比有罪的機率高吧....
這樣算一算..還是應該要判無罪..比較符合經濟效率吧.....
所以說..檢警掌握這樣多資源..不管是科技的啦..還是人員啦...
對一個犯人的偵察還要用到過度侵害人權的手段 ....
就像金輪法王打郭芙要五輪齊出一樣....
太不經濟了.....不只是說會侵害基本人權..要是還造成冤獄..那社會損害又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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