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是必要之惡,死刑是否也是必要之惡? - 法律
By Kyle
at 2009-12-08T18:20
at 2009-12-08T18: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t011086 (豬仔很忙滴)》之銘言:
: 本文以為單純以"天賦人權"作為反對死刑的論點並不堅強.
主要的問題在於
殺了"死刑犯"算不算殺人?
: 因為所謂的"人權",除生命權外,還有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
: 如果僅憑人具有生命權,即可以排除死刑的處罰,
: 那麼在其他情況又何以能夠處以自由刑或財產刑呢?
: 或云生命刑有其不可逆之性質.然就此而言自由刑又有何異?
: 人權,基本權,或基本人權所受之保障未必絕對.
: 因為任何權利之行使必以尊重,不侵害他人權利為前提.
: 從而立法者對於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 在合乎一定要件(在我國,是為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下,
: 有形成規範限制人民權利之權力.
: 而這項權力,又是來自於國民主權之托付.
: 所以吾人應可認定人民與立法者間存有一社會契約.
: 違約者受到處罰本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實毋庸深究.
: 現今世界大多先進國家,固已廢除死刑制度,
: 但本文以為此一結果來自於其宗教信仰背景,
: 非是與我國對於人權保障有不同理解.
: 比附援引者不可不慮及此點.
法律的假設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才能和政府簽訂條約
,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行使,以此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設有人違反的這些條
約怎麼辦?當然是要按照條約規範來制裁,因為人本身身之為人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所
負責,假設不需要負責的話那就不是人。那麼,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為所有的
言行負責,既然無法全部負責那麼所簽定的契約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無效,
再者,身心障礙者因為受某些因素所決定所以無法有像正常人一樣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們也不用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人們真的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嗎?我想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為或者是價值觀甚至是
對事物的看法的標準都是受到影響,也許是小時後影響,也許是環境影響,甚至是基因影
響,這就是所謂的意識形態,假設沒有意識形態無法認識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為是受到各種事物綜合決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為本身也可以說是受到各種環境影響或是決定的,才會做出違反契約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連貫影響而產生這些行為,那麼立法以此來剝奪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沒有原因的亂殺人那應該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無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們為所定的契約負責,在者在近代認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療的,或者說他們是可以被規訓而社會化的,所以他們也應該送進治療。而不是
被判死刑。
--
看到citymale轉一堆文章到西哲板,順著他的文章過來找到這個板
就想說順便把很早的舊文拿出來討論,一年前PO在政策版的文章
--
: 本文以為單純以"天賦人權"作為反對死刑的論點並不堅強.
主要的問題在於
殺了"死刑犯"算不算殺人?
: 因為所謂的"人權",除生命權外,還有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等.
: 如果僅憑人具有生命權,即可以排除死刑的處罰,
: 那麼在其他情況又何以能夠處以自由刑或財產刑呢?
: 或云生命刑有其不可逆之性質.然就此而言自由刑又有何異?
: 人權,基本權,或基本人權所受之保障未必絕對.
: 因為任何權利之行使必以尊重,不侵害他人權利為前提.
: 從而立法者對於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 在合乎一定要件(在我國,是為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下,
: 有形成規範限制人民權利之權力.
: 而這項權力,又是來自於國民主權之托付.
: 所以吾人應可認定人民與立法者間存有一社會契約.
: 違約者受到處罰本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實毋庸深究.
: 現今世界大多先進國家,固已廢除死刑制度,
: 但本文以為此一結果來自於其宗教信仰背景,
: 非是與我國對於人權保障有不同理解.
: 比附援引者不可不慮及此點.
法律的假設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才能和政府簽訂條約
,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行使,以此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設有人違反的這些條
約怎麼辦?當然是要按照條約規範來制裁,因為人本身身之為人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所
負責,假設不需要負責的話那就不是人。那麼,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為所有的
言行負責,既然無法全部負責那麼所簽定的契約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無效,
再者,身心障礙者因為受某些因素所決定所以無法有像正常人一樣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們也不用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人們真的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嗎?我想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為或者是價值觀甚至是
對事物的看法的標準都是受到影響,也許是小時後影響,也許是環境影響,甚至是基因影
響,這就是所謂的意識形態,假設沒有意識形態無法認識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為是受到各種事物綜合決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為本身也可以說是受到各種環境影響或是決定的,才會做出違反契約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連貫影響而產生這些行為,那麼立法以此來剝奪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沒有原因的亂殺人那應該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無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們為所定的契約負責,在者在近代認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療的,或者說他們是可以被規訓而社會化的,所以他們也應該送進治療。而不是
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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