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蘇建和三人案:高等法院判決書全文 - 法律
By Gilbert
at 2007-06-30T14:57
at 2007-06-30T14: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otousa (....)》之銘言:
: 剛剛發現:台北大學法律系劉宏恩老師已經把判決書全文在網路上貼出來了,
: 不過檔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劉宏恩老師的留言:
: ========================================================
: ●蘇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決書全文及相關資料
: 從朋友那邊取得高等法院92年矚再審一字第1號判決書全文的掃描檔。
: 檔案很大、頁數很多,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下載:
: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剛看了一下判決書,小弟做個簡要敘述~一些部分順便PO一下學者見解
高等法院之理由如下:
一.事實部份:
關於共同正犯王文孝(以及王文孝)的證詞部分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高等法院予以肯認~
理由:
1 被告等三人辯護律師所提的暫停訴訟程序,針對159-1傳聞法則之例外
聲請釋憲的請求(主要是因為當初承審法官在看守所中對王文笑訊問部分)...
高等法院認為並無必要,因為159傳聞法則乃是因為考量要保障被告的
反對詰問權,所做的原則規定~而之所以159-1為傳聞法則的例外,立法者已
通盤考量反於原則之情形的規定,所以1159-1並無違憲之虞..不必釋憲~
**學者見解認為159-1 (1)架空直接審理原則(2)規定太過簡略
(3)未設有要件限制
2 依釋字582號以及94台非245號判決,認為原則上證人應受法庭上的詰問以及
具結程序~但因被告已死亡,所以屬於客觀上不能之情形,所以共同被告不利於
被告的陳述為例外的有證據能力...
**學者認為釋字582號之作出,效果上有限縮傳聞例外(亦即159-1)的適用,
使其成為"備位性質",須先調查其他證據,再輔以傳聞例外的陳述,方為正辦
3 被告律師當初聲請對質,而法官未予准許,本有自由裁決之權,故非屬不法
且其程序屬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的程序決定,所以王文孝的自白,雖無對質,
仍屬於有證據能力~
**97第二項,除顯無必要外,被告請求對質,不得拒絕..
4 王文孝於檢警前陳述,直認與蘇建和等三人共同搶劫,又湯美玉法官於看守所
內為訊問,為任意性陳述,所以其"信用性"已經受保障,故其證詞有證據能力..
5 法官訊問王文孝兄弟時,律師有在場,已給予辯護人詰問的權利,(律師未表達)
又"被告三人並無在場",所以也沒有詰問的問題~
**律師在場,但筆錄未簽名...
6 證物鑑定(兇刀)乃法務部法醫研所以及中央警大所鑑定,有證據能力..
7 王文忠(弟弟)雖然後來於法庭上翻供(三人無犯案),但衡酌警訊時並無外力
干擾,且無不正方法取供之證據,兩相比較,前者(警訊筆錄)較為可信,至於陳XX
秘密證人所言(有利於被告三人),因係聽王文忠所言,為傳聞證據,所以
無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1. 被告遭邢求陳述部份:
(1) "被告為求卸責",對邢求刑警提出告訴,但均獲不起訴處分,故無邢求之虞
(2) 看守所驗出的傷疤為舊傷(特約醫師韓延壽證言),且醫師病歷表無電擊或
毆傷之病歷,故刑求辯解不可採...
**刑訴法156第三項:被告陳述其自白系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是正而
為調查..法院應命檢察官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學者謂:此處的舉證責任,係由檢察官舉證..
是否由檢察官所做出之不起訴處分,或病歷表,即可導出無刑求之事實,
請諸君自行判斷..
2. 根據上述"無出於不正方法的自白",三人的供述與王文孝兄弟的證詞,大致相符
確相一致,除了----個人所持凶器為何,略有出入外...
3. 是三人的供述犯案經過,與王文孝於警訊及第一審法院所述之犯罪經過
大致相符,至於三人所供述,以及王文孝的供述部分略過,反正都是
被告的自白,以及共同被告的自白..
4. 凶器不只一把,兇手不只一人部分:
(1) 菜刀: 有吳銘漢的毛髮,經過北科大鑑定,確係兇刀無誤
(2) 法務部法醫所鑑定出來為至少有菜刀,開山刀,水果刀等三種凶器..
(3) Doctor Wecht 證言,有自國外做過以頭顱骨研判刀痕的鑑定,所以...
法醫所做的鑑定是對的~
(4) 鑑定人資格沒問題~
(5) 辯護人稱:王文孝一人於吸安後所為,用菜刀砍劈刺削,才會有不同的痕跡~
高院:a.吳銘漢夫婦正值壯年,豈能任人宰割~
b.王文孝證詞無吸安
c.法醫所就鑑定有三把兇刀多人所為
d.鑑定人謝松善:吸安會重複砍同一個地方..
(6) 既然法醫所鑑定有多人所為,找到的菜刀又有吳銘漢的毛髮,確係兇刀,
而蘇三人與王文孝的證詞中又有使用菜刀部分的證言,並且吳銘漢夫婦正
值壯年,豈有任人宰割的可能性,被告等三人把所有的罪狀都推委予已經死亡
的王文孝,對未參與犯罪,振振有詞,為"天馬行空之臆測","何恕己寬.
何待人嚴" "豈有平心而論之公允"....
**這是什麼??高院有點生氣囉!!
(7) 推翻 專家證人吳木榮證言,認其證言跟法醫所報告無異.
(8) 推翻 專家證人石台平證言,並以為認其並無資格
(9) 推翻 專家證人黃提源以統計學T-檢測法觀點,質疑法醫所報告的證言,認與
法醫所鑑定人的證言有出入,且無法"全盤"推翻法醫所的報告~
(10) 推翻 專家證人李昌鈺的證言,
李稱:扣案菜刀有五個角度,三個切面,跟一般菜刀只有兩個角度,一個切面有別,
別,在沒有屍體的情況下,很難判斷到底有幾把兇刀,就算把有刀痕的
頭顱切開,作平面比對,或許可以鑑定出有幾把刀,
但也非可言"絕對"有幾把兇刀~
高院稱:頭顱股有很多蜘蛛網,污染物,昆蟲屍體...所以不能做刀紋測試~
所以用法醫所非破壞性的方法作測試..亦即用豬骨頭以及超音波
作角度測試,且李昌鈺也自承"不了解"法醫所的鑑定方法,且菜刀已然
生鏽,,無法預測是否尖銳,所以無法"全盤"否定法醫所報告~
先打到這裡吧!!我怕這爛電腦待會又要當機 ~~ 就像蘇案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待會在PO後半部...
大家可以先參考一下~
--
~傷心人沒目屎~
--
: 剛剛發現:台北大學法律系劉宏恩老師已經把判決書全文在網路上貼出來了,
: 不過檔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劉宏恩老師的留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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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朋友那邊取得高等法院92年矚再審一字第1號判決書全文的掃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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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剛看了一下判決書,小弟做個簡要敘述~一些部分順便PO一下學者見解
高等法院之理由如下:
一.事實部份:
關於共同正犯王文孝(以及王文孝)的證詞部分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高等法院予以肯認~
理由:
1 被告等三人辯護律師所提的暫停訴訟程序,針對159-1傳聞法則之例外
聲請釋憲的請求(主要是因為當初承審法官在看守所中對王文笑訊問部分)...
高等法院認為並無必要,因為159傳聞法則乃是因為考量要保障被告的
反對詰問權,所做的原則規定~而之所以159-1為傳聞法則的例外,立法者已
通盤考量反於原則之情形的規定,所以1159-1並無違憲之虞..不必釋憲~
**學者見解認為159-1 (1)架空直接審理原則(2)規定太過簡略
(3)未設有要件限制
2 依釋字582號以及94台非245號判決,認為原則上證人應受法庭上的詰問以及
具結程序~但因被告已死亡,所以屬於客觀上不能之情形,所以共同被告不利於
被告的陳述為例外的有證據能力...
**學者認為釋字582號之作出,效果上有限縮傳聞例外(亦即159-1)的適用,
使其成為"備位性質",須先調查其他證據,再輔以傳聞例外的陳述,方為正辦
3 被告律師當初聲請對質,而法官未予准許,本有自由裁決之權,故非屬不法
且其程序屬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的程序決定,所以王文孝的自白,雖無對質,
仍屬於有證據能力~
**97第二項,除顯無必要外,被告請求對質,不得拒絕..
4 王文孝於檢警前陳述,直認與蘇建和等三人共同搶劫,又湯美玉法官於看守所
內為訊問,為任意性陳述,所以其"信用性"已經受保障,故其證詞有證據能力..
5 法官訊問王文孝兄弟時,律師有在場,已給予辯護人詰問的權利,(律師未表達)
又"被告三人並無在場",所以也沒有詰問的問題~
**律師在場,但筆錄未簽名...
6 證物鑑定(兇刀)乃法務部法醫研所以及中央警大所鑑定,有證據能力..
7 王文忠(弟弟)雖然後來於法庭上翻供(三人無犯案),但衡酌警訊時並無外力
干擾,且無不正方法取供之證據,兩相比較,前者(警訊筆錄)較為可信,至於陳XX
秘密證人所言(有利於被告三人),因係聽王文忠所言,為傳聞證據,所以
無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1. 被告遭邢求陳述部份:
(1) "被告為求卸責",對邢求刑警提出告訴,但均獲不起訴處分,故無邢求之虞
(2) 看守所驗出的傷疤為舊傷(特約醫師韓延壽證言),且醫師病歷表無電擊或
毆傷之病歷,故刑求辯解不可採...
**刑訴法156第三項:被告陳述其自白系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是正而
為調查..法院應命檢察官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學者謂:此處的舉證責任,係由檢察官舉證..
是否由檢察官所做出之不起訴處分,或病歷表,即可導出無刑求之事實,
請諸君自行判斷..
2. 根據上述"無出於不正方法的自白",三人的供述與王文孝兄弟的證詞,大致相符
確相一致,除了----個人所持凶器為何,略有出入外...
3. 是三人的供述犯案經過,與王文孝於警訊及第一審法院所述之犯罪經過
大致相符,至於三人所供述,以及王文孝的供述部分略過,反正都是
被告的自白,以及共同被告的自白..
4. 凶器不只一把,兇手不只一人部分:
(1) 菜刀: 有吳銘漢的毛髮,經過北科大鑑定,確係兇刀無誤
(2) 法務部法醫所鑑定出來為至少有菜刀,開山刀,水果刀等三種凶器..
(3) Doctor Wecht 證言,有自國外做過以頭顱骨研判刀痕的鑑定,所以...
法醫所做的鑑定是對的~
(4) 鑑定人資格沒問題~
(5) 辯護人稱:王文孝一人於吸安後所為,用菜刀砍劈刺削,才會有不同的痕跡~
高院:a.吳銘漢夫婦正值壯年,豈能任人宰割~
b.王文孝證詞無吸安
c.法醫所就鑑定有三把兇刀多人所為
d.鑑定人謝松善:吸安會重複砍同一個地方..
(6) 既然法醫所鑑定有多人所為,找到的菜刀又有吳銘漢的毛髮,確係兇刀,
而蘇三人與王文孝的證詞中又有使用菜刀部分的證言,並且吳銘漢夫婦正
值壯年,豈有任人宰割的可能性,被告等三人把所有的罪狀都推委予已經死亡
的王文孝,對未參與犯罪,振振有詞,為"天馬行空之臆測","何恕己寬.
何待人嚴" "豈有平心而論之公允"....
**這是什麼??高院有點生氣囉!!
(7) 推翻 專家證人吳木榮證言,認其證言跟法醫所報告無異.
(8) 推翻 專家證人石台平證言,並以為認其並無資格
(9) 推翻 專家證人黃提源以統計學T-檢測法觀點,質疑法醫所報告的證言,認與
法醫所鑑定人的證言有出入,且無法"全盤"推翻法醫所的報告~
(10) 推翻 專家證人李昌鈺的證言,
李稱:扣案菜刀有五個角度,三個切面,跟一般菜刀只有兩個角度,一個切面有別,
別,在沒有屍體的情況下,很難判斷到底有幾把兇刀,就算把有刀痕的
頭顱切開,作平面比對,或許可以鑑定出有幾把刀,
但也非可言"絕對"有幾把兇刀~
高院稱:頭顱股有很多蜘蛛網,污染物,昆蟲屍體...所以不能做刀紋測試~
所以用法醫所非破壞性的方法作測試..亦即用豬骨頭以及超音波
作角度測試,且李昌鈺也自承"不了解"法醫所的鑑定方法,且菜刀已然
生鏽,,無法預測是否尖銳,所以無法"全盤"否定法醫所報告~
先打到這裡吧!!我怕這爛電腦待會又要當機 ~~ 就像蘇案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待會在PO後半部...
大家可以先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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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心人沒目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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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07-07-04T17:36
at 2007-07-04T17:36
By Qui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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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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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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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名代理 隱名代理 越權代理
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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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要如何提升法律邏輯分析的能力呢???
By Thomas
at 2007-04-19T02:21
at 2007-04-19T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