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蘇建和三人案:高院判決<簡板第三部> - 法律
By Dinah
at 2007-07-05T23:08
at 2007-07-05T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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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thur1018 (懶人一枚~)》之銘言:
: ※ 引述《gotousa (....)》之銘言:
: : 剛剛發現:台北大學法律系劉宏恩老師已經把判決書全文在網路上貼出來了,
: : 不過檔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劉宏恩老師的留言:
: : ========================================================
: : ●蘇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決書全文及相關資料
: : 從朋友那邊取得高等法院92年矚再審一字第1號判決書全文的掃描檔。
: : 檔案很大、頁數很多,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下載:
: :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拖了一陣子~
最近個人事情紛至杏來.第三部的部分又比較雜
所以拖到現在囉!!
上部分寫到最高院不採從美國回來參與蘇案鑑定的李昌鈺
的見解,認為其所謂"一人犯案可能說",純屬臆測...
又言 共同被告的自白,也屬供訴證據的一種,與其他種類證據無異~
即使有所出入,但只要無礙於真實性,"非不得予以採信~
以下繼續~
12.以下各節,再審指為矛盾之處(應是上一個無罪判決),經最高院發回時,
已就被告三人,王文孝(忠)之陳述,闡明關聯性,尚無礙於真實性,而可為
被告犯罪之證據...
(1) 雖三人自白犯案時間不一,而在嗣後亦與王文忠一起翻供(11點先載王文孝
回家,蘇,忠,秉再一起打撞球到四點, 莊則從頭到尾沒出現)
但三人供述時間均在兩點到四點之間~且三人的不在場證明均不足採信(後述)
且蘇跟孝皆供稱沒帶手錶不確定時間(意味有串供?)且三人感知,記憶,
表達能力都不同,(所以時間會有出入是正常的) 故五人同在一起(犯案)..
(2) 關於王文孝第一次供稱一人所為,後又翻供說弟弟以及三人一起做的不一致
部分~ 他在湯美玉法官前的訊問中,就已經詳細說明為何歧異~以下為對答..
(根據紀錄,翻成簡易版)
湯: 你在檢察官前說一人作案?(8/14)
孝: 對
湯: 但後來你又說她們三人有做?
孝: 因為我本來想一人擔
湯: 他們三人一樣罪有應得?
孝: 一樣罪有應得..
湯: 警察給你指認,還是帶你去找?
孝: 指認
孝: 三人被找到後,我在警局指認出來(因為不認識),錯號是我隨便掰的~
由以上可知,孝初從一人擔當到承認三人為正常辦案過程,不算矛盾,
且三人被抓後,自白跟孝的證詞均相符合,而且孝都供出自己弟弟有把風了,
更可證明他供出三人,顯與事實相符..
**這裡可參照190條以及96條規定.."訊問...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學者:所謂始末連續陳述,乃基本訊問方式,和"一問一答"式,不得為誘導式
的訊問..
(3) 雖然孝的自白中,提議人一直在變,但參酌其他三人的自白後,都說是因為
"缺錢,所以(孝)提議行竊",若何符節..且劉秉郎雖否認有補習~但他哥說一直
有在補,雖然補習班查不到資料,但其被抓到之時,自承有在補習,故兩相對照,
忠所供述,劉是因為欠補習班錢,而要補齊而起意犯案應為可信...
又忠雖供稱奇帳戶錢夠王文孝用,但查過以後,只有2000元,怎麼夠??
足証"孝向忠借錢,忠不夠,而提議行竊"之事實為可採...
(4) 三人供稱孝從樓頂進入吳宅後開門給他們進去的自白一致,故李昌鈺所稱
房間太小, 不能供多人活動之證詞,不足採信~
且若非三人有去過現場,怎會供詞與孝之供詞一致?足証三人有參與犯案..
**編按:法官以三人之供詞推翻李之說法,如同前述,李之證詞即係為證明
三人所述為虛偽,怎麼又會把三人證詞拿來作為不採李昌鈺證言之理由呢??
(5) 三人跟孝忠二兄弟的供詞關於刀到底有幾把,以及到底有什麼刀,雖然供述
不一致,但證詞中,都有王文孝"上樓拿凶器"的部分,並且王文孝的諸多證詞中
(編按:這裡三人證詞跟王文孝的證詞真的很混亂~光王文孝的部分,就有好
多種說法) ,統整起來,有菜刀,開山刀,以及水果刀..三種器械出現~洽符合
法務部法醫所鑑定結果...
並且莊後來有畫出開山刀模樣,蘇劉二人皆稱"差不多",故雖然三人所述刀
械不一致,但刀械既然皆為孝所有,則自應以孝的說法為主,維真實可採..
(6) 雖然三人與孝對於砍人的細節不一致,但都有"亂刀砍殺二人"的供述,且事發
已經五個月,所述細節"略有出入",並無礙於真實性...
(7) 對於案發後現場處理一事,王文孝以及三人均自白現場有清洗過,
雖現場未發現三人毛髮,但亦足證明,清洗一事為真~
至於兇刀以及血衣處理,雖各人供詞不一,足証自白犯罪,前後有所不一致
乃供述證據的特性..
又兇刀與血衣事經五個月未查獲,乃是被告於犯罪後故意湮滅,故意以人為
因素,造成事實上的查証困難,委不影響其他證據之證明力..
於案發後,每個人的行蹤,雖各人交代與王文孝不一致,但被告於犯罪後的行
蹤為何,本即與犯罪事實的認定無涉,不足推定自白與事實不符~
**編按:......
(8) 就贓物部分,莊稱:"各自分贓,我拿到500多",與劉稱"沒分贓,誰搜到就是
誰的,我拿到550",並無不同..
又蘇稱"沒分到"與劉稱"蘇沒分",亦並無不同...又王文孝稱"每個人分1000"
與王文忠稱"有分到一千多",相符合...
自莊家中所搜得花剩的24元,無血跡反應,不認定為不利之證據...
(9) 不在場證明,三人所言有矛盾,蘇劉說去嫖妓,但忠與三人所言過程時間人數
地點不符,是否有嫖妓,殊值懷疑~雖劉說有妓女為証,但蘇無法證明,且就一般
常情而言,嫖妓多屬難以大方言談之事,被告卻誇誇其談,足見其脫免掩飾犯行,
昭昭若揭,不在場證明究屬空言,不足為採~~
**編按:我同學在馬祖當兵時,基隆港去嫖妓,說得怕每個人都不知道一樣,
會不會也是要脫免犯罪啊??XD
(10) 綜合研判,三人會被抓,乃因為王文孝的供述,孝的證據使其無可遁逃,即
不能因為其供述前後不一致,即認為其自白與事實不符..
又三人曾在檢察官前供稱,否認犯案,是因為以為其他人已承認,不得以
才承認,為相一致的證詞...似有模擬之嫌..故其等之見解不足採信..
**高院在前述不相一致的供詞中,硬可以找出相一致的部分予以認定為真~
但三人相一致的說法,又認為有模擬過之嫌,似有標準認定不一之心証...
今天先到這裡了,如有錯誤請您不吝指教..
看完以後,終於了解到,媽媽從小叫我不要去打撞球,不要嫖妓的苦心了~~
因為做了壞事(例如嫖妓)不說出來,人家就認定你去做其他的壞事,說出來,
人家又會說你騙人,因為這種事情正常人不會跟別人講~~~XD
--
~傷心人沒目屎~
--
: ※ 引述《gotousa (....)》之銘言:
: : 剛剛發現:台北大學法律系劉宏恩老師已經把判決書全文在網路上貼出來了,
: : 不過檔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劉宏恩老師的留言:
: : ========================================================
: : ●蘇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決書全文及相關資料
: : 從朋友那邊取得高等法院92年矚再審一字第1號判決書全文的掃描檔。
: : 檔案很大、頁數很多,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下載:
: :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拖了一陣子~
最近個人事情紛至杏來.第三部的部分又比較雜
所以拖到現在囉!!
上部分寫到最高院不採從美國回來參與蘇案鑑定的李昌鈺
的見解,認為其所謂"一人犯案可能說",純屬臆測...
又言 共同被告的自白,也屬供訴證據的一種,與其他種類證據無異~
即使有所出入,但只要無礙於真實性,"非不得予以採信~
以下繼續~
12.以下各節,再審指為矛盾之處(應是上一個無罪判決),經最高院發回時,
已就被告三人,王文孝(忠)之陳述,闡明關聯性,尚無礙於真實性,而可為
被告犯罪之證據...
(1) 雖三人自白犯案時間不一,而在嗣後亦與王文忠一起翻供(11點先載王文孝
回家,蘇,忠,秉再一起打撞球到四點, 莊則從頭到尾沒出現)
但三人供述時間均在兩點到四點之間~且三人的不在場證明均不足採信(後述)
且蘇跟孝皆供稱沒帶手錶不確定時間(意味有串供?)且三人感知,記憶,
表達能力都不同,(所以時間會有出入是正常的) 故五人同在一起(犯案)..
(2) 關於王文孝第一次供稱一人所為,後又翻供說弟弟以及三人一起做的不一致
部分~ 他在湯美玉法官前的訊問中,就已經詳細說明為何歧異~以下為對答..
(根據紀錄,翻成簡易版)
湯: 你在檢察官前說一人作案?(8/14)
孝: 對
湯: 但後來你又說她們三人有做?
孝: 因為我本來想一人擔
湯: 他們三人一樣罪有應得?
孝: 一樣罪有應得..
湯: 警察給你指認,還是帶你去找?
孝: 指認
孝: 三人被找到後,我在警局指認出來(因為不認識),錯號是我隨便掰的~
由以上可知,孝初從一人擔當到承認三人為正常辦案過程,不算矛盾,
且三人被抓後,自白跟孝的證詞均相符合,而且孝都供出自己弟弟有把風了,
更可證明他供出三人,顯與事實相符..
**這裡可參照190條以及96條規定.."訊問...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學者:所謂始末連續陳述,乃基本訊問方式,和"一問一答"式,不得為誘導式
的訊問..
(3) 雖然孝的自白中,提議人一直在變,但參酌其他三人的自白後,都說是因為
"缺錢,所以(孝)提議行竊",若何符節..且劉秉郎雖否認有補習~但他哥說一直
有在補,雖然補習班查不到資料,但其被抓到之時,自承有在補習,故兩相對照,
忠所供述,劉是因為欠補習班錢,而要補齊而起意犯案應為可信...
又忠雖供稱奇帳戶錢夠王文孝用,但查過以後,只有2000元,怎麼夠??
足証"孝向忠借錢,忠不夠,而提議行竊"之事實為可採...
(4) 三人供稱孝從樓頂進入吳宅後開門給他們進去的自白一致,故李昌鈺所稱
房間太小, 不能供多人活動之證詞,不足採信~
且若非三人有去過現場,怎會供詞與孝之供詞一致?足証三人有參與犯案..
**編按:法官以三人之供詞推翻李之說法,如同前述,李之證詞即係為證明
三人所述為虛偽,怎麼又會把三人證詞拿來作為不採李昌鈺證言之理由呢??
(5) 三人跟孝忠二兄弟的供詞關於刀到底有幾把,以及到底有什麼刀,雖然供述
不一致,但證詞中,都有王文孝"上樓拿凶器"的部分,並且王文孝的諸多證詞中
(編按:這裡三人證詞跟王文孝的證詞真的很混亂~光王文孝的部分,就有好
多種說法) ,統整起來,有菜刀,開山刀,以及水果刀..三種器械出現~洽符合
法務部法醫所鑑定結果...
並且莊後來有畫出開山刀模樣,蘇劉二人皆稱"差不多",故雖然三人所述刀
械不一致,但刀械既然皆為孝所有,則自應以孝的說法為主,維真實可採..
(6) 雖然三人與孝對於砍人的細節不一致,但都有"亂刀砍殺二人"的供述,且事發
已經五個月,所述細節"略有出入",並無礙於真實性...
(7) 對於案發後現場處理一事,王文孝以及三人均自白現場有清洗過,
雖現場未發現三人毛髮,但亦足證明,清洗一事為真~
至於兇刀以及血衣處理,雖各人供詞不一,足証自白犯罪,前後有所不一致
乃供述證據的特性..
又兇刀與血衣事經五個月未查獲,乃是被告於犯罪後故意湮滅,故意以人為
因素,造成事實上的查証困難,委不影響其他證據之證明力..
於案發後,每個人的行蹤,雖各人交代與王文孝不一致,但被告於犯罪後的行
蹤為何,本即與犯罪事實的認定無涉,不足推定自白與事實不符~
**編按:......
(8) 就贓物部分,莊稱:"各自分贓,我拿到500多",與劉稱"沒分贓,誰搜到就是
誰的,我拿到550",並無不同..
又蘇稱"沒分到"與劉稱"蘇沒分",亦並無不同...又王文孝稱"每個人分1000"
與王文忠稱"有分到一千多",相符合...
自莊家中所搜得花剩的24元,無血跡反應,不認定為不利之證據...
(9) 不在場證明,三人所言有矛盾,蘇劉說去嫖妓,但忠與三人所言過程時間人數
地點不符,是否有嫖妓,殊值懷疑~雖劉說有妓女為証,但蘇無法證明,且就一般
常情而言,嫖妓多屬難以大方言談之事,被告卻誇誇其談,足見其脫免掩飾犯行,
昭昭若揭,不在場證明究屬空言,不足為採~~
**編按:我同學在馬祖當兵時,基隆港去嫖妓,說得怕每個人都不知道一樣,
會不會也是要脫免犯罪啊??XD
(10) 綜合研判,三人會被抓,乃因為王文孝的供述,孝的證據使其無可遁逃,即
不能因為其供述前後不一致,即認為其自白與事實不符..
又三人曾在檢察官前供稱,否認犯案,是因為以為其他人已承認,不得以
才承認,為相一致的證詞...似有模擬之嫌..故其等之見解不足採信..
**高院在前述不相一致的供詞中,硬可以找出相一致的部分予以認定為真~
但三人相一致的說法,又認為有模擬過之嫌,似有標準認定不一之心証...
今天先到這裡了,如有錯誤請您不吝指教..
看完以後,終於了解到,媽媽從小叫我不要去打撞球,不要嫖妓的苦心了~~
因為做了壞事(例如嫖妓)不說出來,人家就認定你去做其他的壞事,說出來,
人家又會說你騙人,因為這種事情正常人不會跟別人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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