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line群組內罵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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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9-03-24T19:1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RAT (卡特)》之銘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4071 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
第2179號等解釋)。又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
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且不以侮
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
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
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
釋字第145 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所謂LINE「哈哈」群組乃一封閉之對話群組,與社群網站Facebook
(下稱臉書)倘設定為開放式者,任何人均得以上網瀏覽,
故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並不相同,是否確合
於前揭公然之定義,初已非無疑義

該「哈哈」群組本因同事情誼而成立,在證人相繼離職之後,
真正實際利用該群組參與對話聊天者,應僅剩尚在職的被告
之人,是以,不論係以成員人數之5 人,或以實
際利用該群組功能之3 人以觀,在此等人數僅有區區數名之
情況下,自不得遽以形式上之人數大於2 ,遂率爾認定合於
首揭司法院解釋所稱「特定之多數人」,否則任何LINE之對
話,均有發話人與受話人,何有不成立公然之餘地?又何須
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此顯非法
規範之目的甚明,是此部分所指之特定多數人,自應有相當
之人數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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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搭計程車吐窗外被求償

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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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喝完酒搭計程車回家的路上來不及跟司機要塑膠袋就忍不住吐了一點在窗外 到目的地後司機要我賠償一千塊 他堅持我有吐到他車窗的縫隙說那個很難清 不過我實在沒看到那裡有任何嘔吐物 覺得要一千塊不合理就拒絕付 我也表示付個幾百塊我願意但他拒絕 後來他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 警察也不認為我需要付 留下我資料叫我付車資 ...

和公司的問題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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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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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告發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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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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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9-03-24T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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