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二) - 法學
By Mia
at 2011-05-12T16:06
at 2011-05-12T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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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導讀之後的雜思(二):what is law?〉
http://polarshepherdy.blogspot.com/2011/05/what-is-law.html
另外一個問題「what is law?」這個超級大哉問,也是黃老師導論後,我一直在想的問題
。
由於Llewellyn在《The Theory Realism》中,「似乎」否認自己是個Hart所說的「規則
懷疑論者」,而同樣認為paper rule也很重要。所以莊世同老師的提問是「那麼
Llewellyn還仍然是一個Realist嗎?」
這問題讓我想到三個多月前,我在薪傳營問王鵬翔老師的問題。那時我前一天才聽了黃丞
儀老師的課,腦子一直不斷爆裂出很多質疑以及迴響:我一來覺得「實在太讚了」而有迴
響,二來覺得「這好恐怖」而感到質疑。
所以有天晚上我就問了王鵬翔老師「這樣是不是離Dogmatik愈來愈遠了?」我本來以為王
老師會說「對,這已經不是Dogmatik了。」之類的話。然而王老師的回答卻是「那得看你
如何去定義什麼是Dogmatik」。
這回答我真的只能說,王老師真不愧是個研究法哲學的學者,回答充滿了哲學的興味。形
式上看似把問題丟回了我,實質上卻是讓我了解了很多、懂了很多、思考了很多,也在那
個時間點解救了我。不然腦筋真的是佈滿了死結。
回到莊世同老師的提問,所引起我的思考。為什麼我會說這個莊老師向黃老師的提問,會
與我向王老師的提問有關係呢?我認為,「那麼Llewellyn還是個法唯實論者嗎?」就跟
「那得看你如何定義法釋義學」是一樣的問題。
讓我嘗試把兩個問題結合起來。如果說,法釋義學僅僅是研究法條(或稱法教條),那麼法
釋義學就只是研究Llewellyn所說的"paper rule"嗎?;如果說,Llewellyn並不否認
paper rule,那麼Llewellyn就只是個法釋義學者嗎?
我們可以再想想看幾個問題:
首先,Llewellyn所提出的問題:"paper rule"僅規定行車速限65km/h,然而警察執法卻
容忍至74km/h,而Lllewellyn認為這9km/h的差距就是"real rule"。 這看法當然用現在
的觀點是超級無敵的弱&沒梗,因為在行政法上,這叫作"裁量怠惰"(或在語意上觀點的不
同而屬於"裁量逾越"),根本不是什麼paper rule跟real rule的問題。
然而,如果這個「裁量」是在「合法範圍」中呢?此時可能就會有「裁量」的問題。如果
把案例事實稍作改編,仍然有可能存在有real rule的問題。例如,透過符合「授權明確
性」的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所為的裁量,如果合法,那麼合法範圍中就可能
就是real rule;或者是執法單位透過「裁量基準」的制定,也就是透過「行政規則」而
將裁量「一般化」,此時這個裁量一般化當中的裁量運用如果合法,那麼可能就有real
rule的存在空間。
那麼,這個合法的裁量運用,法學者要不要研究呢?研究下去就是realist了嗎?
其次,在傳統、古典的行政法釋義學中,司法對於行政行為的審查,僅止於「合法性」而
不及於「合目的性」(或「正確性」);然而,德國新興的「行政法革新」則是將行政法釋
義學融合了公共行政學等其他學科部門,而提倡行政法的「調控」功能、彈性等等。 有
的學者認為這樣的研究途徑已然逾越了「合法性」而進入了「正確性」,並非行政法學的
初衷;但也有學者認為,這樣的研究途徑仍然是在「合法性」的範疇中,畢竟行政法革新
的關注焦點─也就是反對論者所說的「正確性」─其實也都能在「憲法」中找到依據。換
句話說,正確與否,也是藉由「法」來作認定。
總歸一句,what is law真的是個很難的問題。
不過,就我個人來說,有時會覺得:當個研究關於法(about law)的法理論者不就很輕鬆
了嗎....法釋義學、法唯實論,我很懶我不是很想爭了(好像有點不負責任)。還有很多有
趣的問題ㄟ!
--
Polarshephe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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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問題「what is law?」這個超級大哉問,也是黃老師導論後,我一直在想的問題
。
由於Llewellyn在《The Theory Realism》中,「似乎」否認自己是個Hart所說的「規則
懷疑論者」,而同樣認為paper rule也很重要。所以莊世同老師的提問是「那麼
Llewellyn還仍然是一個Realist嗎?」
這問題讓我想到三個多月前,我在薪傳營問王鵬翔老師的問題。那時我前一天才聽了黃丞
儀老師的課,腦子一直不斷爆裂出很多質疑以及迴響:我一來覺得「實在太讚了」而有迴
響,二來覺得「這好恐怖」而感到質疑。
所以有天晚上我就問了王鵬翔老師「這樣是不是離Dogmatik愈來愈遠了?」我本來以為王
老師會說「對,這已經不是Dogmatik了。」之類的話。然而王老師的回答卻是「那得看你
如何去定義什麼是Dogmatik」。
這回答我真的只能說,王老師真不愧是個研究法哲學的學者,回答充滿了哲學的興味。形
式上看似把問題丟回了我,實質上卻是讓我了解了很多、懂了很多、思考了很多,也在那
個時間點解救了我。不然腦筋真的是佈滿了死結。
回到莊世同老師的提問,所引起我的思考。為什麼我會說這個莊老師向黃老師的提問,會
與我向王老師的提問有關係呢?我認為,「那麼Llewellyn還是個法唯實論者嗎?」就跟
「那得看你如何定義法釋義學」是一樣的問題。
讓我嘗試把兩個問題結合起來。如果說,法釋義學僅僅是研究法條(或稱法教條),那麼法
釋義學就只是研究Llewellyn所說的"paper rule"嗎?;如果說,Llewellyn並不否認
paper rule,那麼Llewellyn就只是個法釋義學者嗎?
我們可以再想想看幾個問題:
首先,Llewellyn所提出的問題:"paper rule"僅規定行車速限65km/h,然而警察執法卻
容忍至74km/h,而Lllewellyn認為這9km/h的差距就是"real rule"。 這看法當然用現在
的觀點是超級無敵的弱&沒梗,因為在行政法上,這叫作"裁量怠惰"(或在語意上觀點的不
同而屬於"裁量逾越"),根本不是什麼paper rule跟real rule的問題。
然而,如果這個「裁量」是在「合法範圍」中呢?此時可能就會有「裁量」的問題。如果
把案例事實稍作改編,仍然有可能存在有real rule的問題。例如,透過符合「授權明確
性」的要求,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所為的裁量,如果合法,那麼合法範圍中就可能
就是real rule;或者是執法單位透過「裁量基準」的制定,也就是透過「行政規則」而
將裁量「一般化」,此時這個裁量一般化當中的裁量運用如果合法,那麼可能就有real
rule的存在空間。
那麼,這個合法的裁量運用,法學者要不要研究呢?研究下去就是realist了嗎?
其次,在傳統、古典的行政法釋義學中,司法對於行政行為的審查,僅止於「合法性」而
不及於「合目的性」(或「正確性」);然而,德國新興的「行政法革新」則是將行政法釋
義學融合了公共行政學等其他學科部門,而提倡行政法的「調控」功能、彈性等等。 有
的學者認為這樣的研究途徑已然逾越了「合法性」而進入了「正確性」,並非行政法學的
初衷;但也有學者認為,這樣的研究途徑仍然是在「合法性」的範疇中,畢竟行政法革新
的關注焦點─也就是反對論者所說的「正確性」─其實也都能在「憲法」中找到依據。換
句話說,正確與否,也是藉由「法」來作認定。
總歸一句,what is law真的是個很難的問題。
不過,就我個人來說,有時會覺得:當個研究關於法(about law)的法理論者不就很輕鬆
了嗎....法釋義學、法唯實論,我很懶我不是很想爭了(好像有點不負責任)。還有很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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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的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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