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與「公聽會」二者有何異同之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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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明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註: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但若干行政作用法中(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2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等)卻規定,應舉行或召開公聽會。試問「聽證」與「公聽會」二者有何異同之處?
(98司法三等執行官)
圖片參考:http://f.share.photo.xuite.net/badbadanna/1f1f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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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Charlie2011-09-09
我國類似的的公開爭端解決機制有三種:聽證會、公聽會以及公說會。至於聽證會和公聽會之不同大約有以下幾個層面:
(一)適用法規範圍:聽證依照行程法規定,僅有本法及其他法規規定時始適用,目前行程法僅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等方有適用。而公聽會並無適用限制。
(二)程序進行之嚴謹不同:聽證會要依照行程法之規定進行,關於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皆有明文規定。而公聽會乃便宜性行事,並無嚴格程序保障。
(三)效力不同:經聽證程序做成之行政處分應斟酌聽證結果,如法有規定者,需依照聽證結果為裁量。而公聽會並無任何拘束效力。
簡言之,以上三種機制在我國實際運作的情況如下:
1公說會:隨便判個人到場說明行政機關要做什麼,說完結束走人。(我說你聽)
2公聽會:通常也是隨便派個人到場收集民眾意見,由於被指派者層級不足,無法給予人民任何實質上的承諾。(你說我聽)
3聽證會:真正有雙方的意見交流,較能達到處理爭端的目的。但是由於太過麻煩,行政機關多不願擇此程序進行。故有批評者認為立法者特別將環評法規定為公聽會,乃藉以規避嚴格程序之聽證會。(你說我說,你聽我聽)
2011-09-06 12:11:40 補充:
就我印象中,台灣好像只針對中科二期工程舉辦過一次嚴謹的聽證會。
Steve avatarSteve2011-09-05
好厲害,我覺得這題很深呢..
Madame avatarMadame2011-09-07
最明顯的相異處就是參加對象
「聽證」參加者只限於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也就是「法律上的權利」實際受影響之人
「公聽會」參加者含單純反射利益受影響之人、專家、學者等等,不如聽證那般強調「當事人適格」
至於相同點
就是「公聽會」可能會因事件屬性,被法規要求「作成紀錄」(環境影響評估法即是),作為行政機關決定的依據,此時它的拘束效果便如同聽證,不作成紀錄將構成重大程序瑕疵,不審酌紀錄內容則會構成衡量不足的實體瑕疵
2011-09-09 17:36:58 補充:
再補充ㄧ點
「公聽會」只會出現在公益事件.........(這好像是廢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