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罰原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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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領教育部獎學金在國外求學,教育部規定受獎期間返國日數限制,
年度的日數不得超過90天,受獎期間總日數則是365天。
年度超過90天和總日數超過365各有甲、乙罰則,乙項較重,罰金都是以超過日數計。
我因為田野調查需要,去年的年度返國日數超過90天,累計總日數也超過365天。

目前和教育部在爭論罰金的計算方式。

假設我去年返國150日,累計共375日。
換言之,去年度超過60日,總計則超過10日,當然這10日是在前述超過的60日當中。
我認為這60天當中,前50天應用甲規定罰款,後10日(超過365日的部分)應用乙規定罰款。
先前我這樣計算並事先知會、繳回罰款,教育部並無異議,
不過現在教育部主張年度超過日數60日應先用甲規定計算,
其中10日再用乙規定計算罰金,要我補繳罰金。

我覺得這10天已經用較重的乙規定課了一次罰款,沒理由再用甲規定課一次,
如此等於這10天重覆用甲、乙兩條規定罰款。
不過教育部主張兩條規定要分別計算。

我是看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請教版上專業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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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7-20
這不是行政罰吧??? 這是契約耶~~~
David avatarDavid2019-07-25
喔,那看來是我誤解了
Donna avatarDonna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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