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地違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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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小弟於85年4月在一班農地上興建一棟鐵皮違建.使用自今.但去年經人檢舉違建0當初本土地與人合買時我持分較小所以以他人名字登記如今于100年經訴訟過程己登記本人名下完成.故不符法令無法分割ㄝ無法申請建照.現狀指是持分.所以本建物一直違法狀況存在時屬無奈.於103年開始繳交房屋稅與地價稅105年初卻接到市府公文要求拆屋恢復土地原況.還要罰錢..小弟時不知如何是好.如何應對...還望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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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Jacob2015-04-30
違章建築(違建)上設戶籍或居住=被稅務機關查獲時,必須依法要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等稅金,但並不代表此違建就是合法建築的阿!你現在只能做【拆屋還地、將該違建拆除乎復原狀而已】阿。合法建築之定義=該建物【領有建物使用執照】。違章建築(違建)之定義=該建物【未領有建物使用執照】。建物領有【建物建築執照未領有建物使用執照】=該建物為【違章建築(違建)】的喔。都市計劃區內(都計內)農地要蓋自用農舍、建地要蓋自用住宅=【農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