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想問一個有關三七五減租的法律問題,前提事實如下:
甲是佃農三代,在新北市有三塊地(ABC地),地主有些重疊有些沒有
一、目前其中一塊A地因甲自行鋪水泥做停車場用,被地主以不自任耕作要求收回
二、甲之父乙生前有另一塊地遭建商騙去(在此稱D地),原先乙欲辦理過戶
卻遭當地代書辦成移轉登記,後建商欲息事寧人賠償乙800萬元
現在碰到的問題是:
一、所謂的不自任耕作一部無效,全部無效,應該是指A地而言吧?
其他的BC地會受影響嗎?因為就算甲放棄A地,地主仍不願讓BC地去做過戶...
二、甲退步而言,認為地主如收回ABC地,要求政府公告現值2000萬元
眾地主主張很奇妙的一點:因乙曾拿了D地地主的賠償金,所以2000萬的部分要扣除
800萬!
D地本來就已不是乙的土地了,因此也不在此處收回的範圍不是嗎?
三、目前是在縣府的調解階段,此次調解不成就上法院
也有請律師的打算(目前還沒找到專做租佃爭議的律師)
想請問上述問題地主主張有理嗎?
非常感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