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契約 租客無意搬離 求助 - 法律
By Lily
at 2018-07-18T10:50
at 2018-07-18T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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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在這裡先跟各位法律前輩說聲抱歉 這件事情應該是身為房東的我們處理不當導致
情況如下:
家中有一個大樓單層住家在租人 三房兩廳 三十坪左右(數字不是很確定)
是母親認識的人 所以七年前 一年期的租約到期後 母親因為圖省事 沒做續簽合約的動作
想說對方也有在繳房租 就這樣變成了不定期契約
但後來有些問題 導致我們想把房子收回
例如對方私自在大樓屋頂種植盆栽 根已深入牆面 但管委會居然也拿他沒法
以及因一間浴廁不堪使用 要求折抵房租 現在房租已遠低於我們要繳的房貸
要請人去修繕 他卻以身體行動不便為由拒絕 (他有輕度中風有領殘障手冊)
去市政府都發局(忘了是否此單位請見諒)調閱資料
發現他因為要申請殘障租屋補助 有提交了一份六年的契約 效期到2019年
但從都發局只能拿到此本偽造合約的最後一個頁面 (有效期及房東 租戶簽名
詢問過母親(房東) 她不記得有簽過這一份
有向對方協商喬遷 幫他新租處
但提出的條件實在有點困難 單層三房一廳以上 電梯 車位 開價11000 近高雄榮總
即便是有相似的案子 對方以身體行動不便為由 多次推辭
去年已經寄過存證信函 說明要將房子收回自用 但後來無音訊
這是現在的狀況
自己稍微查詢了一下網路資料
依照房東/租客最常因糾紛使用的土地法100條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第二 第三 第五 第六 這些點因為他房租有在繳 而且破壞這種事情難以舉證 所以不論
在屋頂種花這個是否有違反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但這個法令應該是指嚴重的(例如吸毒) 屋頂種花可能如果管委會沒有強制 也無法處理?
又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這一條
是否真的只要寄存證信函說要收回自住 給他兩個月搬遷 頂多押金還給他 就可以?
應該不是這麼簡單對吧 這是在有契約的情況下
尤其母親名下還有一個透天厝 可能也難以說服法官我們有強烈的理由要收回自住
那例如說我要結婚 需要一個獨立的房子 這種理由可信嗎?
那如果最下策
賣房子是否就能完整解決? 因為售屋後我們跟他的不定期契約應該是自動失效
新屋主則能夠要求他搬遷 但他可以向原屋主申請搬遷損失這樣 對嗎?
那這個搬遷損失的大小真的也是法官自由心證嗎? 還是就是幾個月租金這樣?
那如果要售屋 母親轉售予我可以嗎?
如果可以 是不是其實用贈與的也可以? 因為這樣新房東就是我 而非母親
我能夠主張房屋使用權 請他搬遷
感覺是常見的問題 但卻是很難處理的狀況
想請問各位意見
小弟以微薄5000P未稅 贈與提供最完善訊息的朋友 感謝!
--
在這裡先跟各位法律前輩說聲抱歉 這件事情應該是身為房東的我們處理不當導致
情況如下:
家中有一個大樓單層住家在租人 三房兩廳 三十坪左右(數字不是很確定)
是母親認識的人 所以七年前 一年期的租約到期後 母親因為圖省事 沒做續簽合約的動作
想說對方也有在繳房租 就這樣變成了不定期契約
但後來有些問題 導致我們想把房子收回
例如對方私自在大樓屋頂種植盆栽 根已深入牆面 但管委會居然也拿他沒法
以及因一間浴廁不堪使用 要求折抵房租 現在房租已遠低於我們要繳的房貸
要請人去修繕 他卻以身體行動不便為由拒絕 (他有輕度中風有領殘障手冊)
去市政府都發局(忘了是否此單位請見諒)調閱資料
發現他因為要申請殘障租屋補助 有提交了一份六年的契約 效期到2019年
但從都發局只能拿到此本偽造合約的最後一個頁面 (有效期及房東 租戶簽名
詢問過母親(房東) 她不記得有簽過這一份
有向對方協商喬遷 幫他新租處
但提出的條件實在有點困難 單層三房一廳以上 電梯 車位 開價11000 近高雄榮總
即便是有相似的案子 對方以身體行動不便為由 多次推辭
去年已經寄過存證信函 說明要將房子收回自用 但後來無音訊
這是現在的狀況
自己稍微查詢了一下網路資料
依照房東/租客最常因糾紛使用的土地法100條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第二 第三 第五 第六 這些點因為他房租有在繳 而且破壞這種事情難以舉證 所以不論
在屋頂種花這個是否有違反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但這個法令應該是指嚴重的(例如吸毒) 屋頂種花可能如果管委會沒有強制 也無法處理?
又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這一條
是否真的只要寄存證信函說要收回自住 給他兩個月搬遷 頂多押金還給他 就可以?
應該不是這麼簡單對吧 這是在有契約的情況下
尤其母親名下還有一個透天厝 可能也難以說服法官我們有強烈的理由要收回自住
那例如說我要結婚 需要一個獨立的房子 這種理由可信嗎?
那如果最下策
賣房子是否就能完整解決? 因為售屋後我們跟他的不定期契約應該是自動失效
新屋主則能夠要求他搬遷 但他可以向原屋主申請搬遷損失這樣 對嗎?
那這個搬遷損失的大小真的也是法官自由心證嗎? 還是就是幾個月租金這樣?
那如果要售屋 母親轉售予我可以嗎?
如果可以 是不是其實用贈與的也可以? 因為這樣新房東就是我 而非母親
我能夠主張房屋使用權 請他搬遷
感覺是常見的問題 但卻是很難處理的狀況
想請問各位意見
小弟以微薄5000P未稅 贈與提供最完善訊息的朋友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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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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