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網路上發現德國刑事法第175條
1871年的原始條文是
非自然姦淫、男子與男子間性交以及人類對野獸性交者,處監禁刑或褫奪公權。
此條文在1994年廢除
我知道中華民國的民法和德國幾乎相同
但我不知道刑法是否也是如此
想請問一下中華民國刑法有曾經出現過類似這條的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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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的原始條文是
非自然姦淫、男子與男子間性交以及人類對野獸性交者,處監禁刑或褫奪公權。
此條文在1994年廢除
我知道中華民國的民法和德國幾乎相同
但我不知道刑法是否也是如此
想請問一下中華民國刑法有曾經出現過類似這條的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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