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購買某華夏,當時買賣契約中有提到公設部分1F前後院空地、2F露台為
該戶專用,但不得有加蓋違建、堆放雜物或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之行為。
但8年前搬來的2F住戶,把露台整個蓋滿,變成其室內空間。雖有通報市政府
,但遲遲未拆。
想請問各位,管委會是否可以主張其違反約定專用條約,故約定專用無效,
提告其竊佔社區公有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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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戶專用,但不得有加蓋違建、堆放雜物或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公共安全之行為。
但8年前搬來的2F住戶,把露台整個蓋滿,變成其室內空間。雖有通報市政府
,但遲遲未拆。
想請問各位,管委會是否可以主張其違反約定專用條約,故約定專用無效,
提告其竊佔社區公有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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