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
車禍刑附民訴訟進行時,能否增加原告?
目前父親因車禍致殘,讀判例時發現:
民法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想增加我、及母親同列原告,求償精神損害,有何方法?
算承受訴訟嗎?
或是需額外提前訴訟?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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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刑附民訴訟進行時,能否增加原告?
目前父親因車禍致殘,讀判例時發現:
民法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想增加我、及母親同列原告,求償精神損害,有何方法?
算承受訴訟嗎?
或是需額外提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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