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通安全事故 - 法律Elvira · 2011-04-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是騎乘機車而撞死行人,行人穿越馬路未行走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請問我是否負責刑責??法律All CommentsLinda2011-04-16交通法規講座回答您~撞到行人要完全沒有責任,很難,要撞到的地點是否為行人禁止穿越路段,加上光線、視野不佳,行人忽然衝出來,至你反應不及..等因素,才可能完全沒有責任,亦即行人緃使危違穿越車道,駕駛人仍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 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Queena2011-04-18事故先報警30天後申請初步判定表看你是否有原因你可能未注意的次因,或者無原因這對你影響很大=在看你之前的發問記錄而強制險請求權人(請求權人之定義 )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 ,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 ,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 ,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個人在下我會建議你去了解一下這個所謂的訂定公告的價碼也會成為你和解談判的一大籌碼 堂兄弟不在請求權人之列所以強制險僅需支付他合理的喪葬費用不合理的喪葬費用,可以不用支付例如毛巾、陣頭、孝女白琴那類的,保險公司可以不用付 =頂多他主張民法的繼承篇但是也不會全額除非,死者,受他的堂兄弟扶養,但是必須出具扶養證明賠償部分,對方為主因的可能性滿高的所以我方可以主張部分責任減免尤其事故地點 100 公尺內如果有行人專用道( 天橋、地下道、斑馬線等等 )行人必須強制行走行人專用道這也可以成為你減免責任的一個很大的指標=你有次因的話過失致死,還是有機會成立的=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其他車險相關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2011-04-15 20:03:16 補充:強責法中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指的是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Zenobia2011-04-15要沒有刑責你必須要完全沒肇責請去鑑定你有無肇責Tom2011-04-17我是騎乘機車而撞死行人,行人穿越馬路未行走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請問我是否負責刑責??應注意、避免、防止;能注意、避免、防止;而不注意、避免、防止謂之過失。 縱使,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仍應禮讓!行人穿越馬路未行走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因而致死!仍應負擔刑責!【但可減輕其刑】,這就是『行人霸王條款』Related Posts預售屋二次施工車庫當客廰不違法嗎想服常備役,新訓體檢後被驗退,不知有何方式能繼續當常備役?電腦當機不動或自動重開機狂當機向姐姐分租房間可申請租屋補助嗎?車禍當天未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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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行人要完全沒有責任,很難,要撞到的地點是否為行人禁止穿越路段,加上光線、視野不佳,行人忽然衝出來,至你反應不及..等因素,才可能完全沒有責任,亦即行人緃使危違穿越車道,駕駛人仍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 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30天後申請初步判定表
看你是否有原因
你可能未注意的次因,或者無原因
這對你影響很大
=
在看你之前的發問記錄
而強制險請求權人
(請求權人之定義 )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 ;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 ,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 ,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 ,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個人在下我會建議你去了解一下這個所謂的訂定公告的價碼
也會成為你和解談判的一大籌碼
堂兄弟不在請求權人之列
所以強制險僅需支付他合理的喪葬費用
不合理的喪葬費用,可以不用支付
例如毛巾、陣頭、孝女白琴那類的,保險公司可以不用付
=
頂多他主張民法的繼承篇
但是也不會全額
除非,死者,受他的堂兄弟扶養,但是必須出具扶養證明
賠償部分,對方為主因的可能性滿高的
所以我方可以主張部分責任減免
尤其事故地點 100 公尺內如果有行人專用道
( 天橋、地下道、斑馬線等等 )
行人必須強制行走行人專用道
這也可以成為你減免責任的一個很大的指標
=
你有次因的話
過失致死,還是有機會成立的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其他車險相關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2011-04-15 20:03:16 補充:
強責法中
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指的是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
你必須要完全沒肇責
請去鑑定你有無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