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先進大家好,本人於去年10約底於高速公路上與他他車輛發生擦撞。
今年12月左右收到國道警察開的罰單,名目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因我印象中有打方向燈,且有注意後方來車,但還是被撞上了...
所以我向交通事件裁決處詢問我是未一哪項規定變換車道。
然裁決處只有不斷的跳針表示我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要我自行詢問國道警察局。
向警察局詢問只得到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答案。我向警察局提出是否有照片或數據
等證據能夠證明我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我應該保持多少的安全距離,讓我能夠參考,避免
日後再犯一樣的錯誤,警察居然回說沒有這樣的數據
(但我再有查到是要保持車速/2 公尺)。向他們要求行車紀錄器的畫面,
警察表示因為行車紀錄器的檔案所有權不屬於他們,
所以我得自行跟另一方的車主要求檔案授權觀看檔案;但車主不願授權。
因此我再度致電裁決處,仍然無法也不願意提供任何我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證據。
因此我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提出後裁決處就提出影片及照片給法院複驗...
但我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不一開始就提供證據,以及開罰單需附上證據是否有法源?
還請各位法律先進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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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左右收到國道警察開的罰單,名目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因我印象中有打方向燈,且有注意後方來車,但還是被撞上了...
所以我向交通事件裁決處詢問我是未一哪項規定變換車道。
然裁決處只有不斷的跳針表示我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要我自行詢問國道警察局。
向警察局詢問只得到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答案。我向警察局提出是否有照片或數據
等證據能夠證明我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我應該保持多少的安全距離,讓我能夠參考,避免
日後再犯一樣的錯誤,警察居然回說沒有這樣的數據
(但我再有查到是要保持車速/2 公尺)。向他們要求行車紀錄器的畫面,
警察表示因為行車紀錄器的檔案所有權不屬於他們,
所以我得自行跟另一方的車主要求檔案授權觀看檔案;但車主不願授權。
因此我再度致電裁決處,仍然無法也不願意提供任何我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證據。
因此我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提出後裁決處就提出影片及照片給法院複驗...
但我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不一開始就提供證據,以及開罰單需附上證據是否有法源?
還請各位法律先進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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