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票後該選票仍視為有效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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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前輩好,小弟不才,問個有點基本的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有規定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那麼亮票後該選票之效力為何?

我查了一下,網路上大概就是寫仍為有效票,但並沒有寫原因

然後我看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似乎只有第64條規定哪些情況為無效票(不知道是
不是因為沒列在裡面所以就視為有效票?)

想請問各位前輩,是有效票還是無效票?
然後法源依據是?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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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10-24
有效,你都找到64,怎麼還問法源依據
Jacob avatarJacob2018-10-28
63立法理由是選舉人不得亮票,以保持投票之秘密性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10-29
如果搭配最高法院104第14次刑事庭決議見解就很微妙
Ursula avatarUrsula2018-11-01
決議認為秘密投票是投票人的投票權利,不是義務
Hedy avatarHedy2018-11-05
如果投票人公開出示,是自願放棄秘密投票保障
Jack avatarJack2018-11-09
那把全民普選跟代議士們之間的選舉綁在一起了吧,應該
是要分開比較好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11-14
如果立法委員做出的所有決定都可以匿名,那很難想像會
發生什麼恐怖的事
Rachel avatarRachel2018-11-16
看法益啊,如果個人亮票表示忠貞,無可厚非,但是阿,
公開違反法律也要做的話,背後自然有違法目的居多,縱
容此行為,不蒂讓不想亮票的人,有了投票的壓力,所以
我傾向亮票成無效票,至少減少歪風。
Queena avatarQueena2018-11-20
至於上面所述,監督民代,我是贊成,任何表決要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