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前輩好,小弟不才,問個有點基本的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有規定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那麼亮票後該選票之效力為何?
我查了一下,網路上大概就是寫仍為有效票,但並沒有寫原因
然後我看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似乎只有第64條規定哪些情況為無效票(不知道是
不是因為沒列在裡面所以就視為有效票?)
想請問各位前輩,是有效票還是無效票?
然後法源依據是?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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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有規定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那麼亮票後該選票之效力為何?
我查了一下,網路上大概就是寫仍為有效票,但並沒有寫原因
然後我看了一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似乎只有第64條規定哪些情況為無效票(不知道是
不是因為沒列在裡面所以就視為有效票?)
想請問各位前輩,是有效票還是無效票?
然後法源依據是?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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