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賠償的讓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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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先進 這條所說

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已起訴這部分 是指什麼情況? 如果被侵害人死亡

起訴後 繼承人可以主張 此人格損賠的請求權了嗎?

所以沒起訴前 他就不能繼承這請求權? 起訴後才可以?

這樣好像有點怪怪的 應該不是我想得這樣

不曉得這點 要怎解釋比較好?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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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11-05
A發動請求權,以金錢賠償為請求->上訴期間A掛點
A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該請求權訴訟人身分....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11-07
契約承諾? 和解不就是了? 也可以雙方打契約談和解
George avatarGeorge2017-11-07
原告起訴後死亡,由被繼承人繼承承繼訴訟。
Dora avatarDora2017-11-07
若打完契約,A還沒拿到錢就葛屁,那A的繼承人還是可以討錢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11-12
請求權訴訟進入程序,或已經和解,權利就已經成形.
Annie avatarAnnie2017-11-15
人格權是一身專屬權利,但起訴後就質變量化
Joe avatarJoe2017-11-17
感謝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7-11-20
已起訴 限於原被侵權人提起始可,後承繼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