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違常"與"精神病"殺人的量刑標準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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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背刺案,讓精神病殺人減刑再次備受討論

但鮮少有人討論精神病要多嚴重才符合減刑的範疇?

所以這邊想問三個問題

1.一般大家熟知的憂鬱症、躁鬱症、精神分裂症(思覺失調)要到什麼程度才符合減刑條件?

2.人格疾患是否是精神病?是否符合減輕量刑的條件?

3.精神疾患與人格疾患共病時的量刑標準又是什麼?


這邊補充一下"人格違常"或叫"人格疾患"的部分

這類人格歸類成B型人格(不是血型的B型喔)

大致歸類為自戀性人格、反社會人格、邊緣性人格、戲劇性人格

通常這類人格個性極端,與人難以相處

而且一般人可能都有類似傾向,只有少數人會嚴重到成為違常

但就算是達到"違常"的標準也不一定真的會殺人

不過一旦成為"違常",通常就算不殺人也會搞得旁邊的人雞飛狗跳

(甚至會誘發正常人想殺了他,有接觸過應該就知道QAQ)

通常這類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可是處世非常不理智

所以很可能會衝動犯下罪刑

如果有反社會人格傾向加上變態傾向,就成為變態殺人者的可能

只能說遇到了真的很麻煩,很多恐怖情人也是出產於此...


不過這類人格者也不乏一些天才,會對社會有所貢獻的(我記得賈伯斯似乎就是)



所以,到底人格"疾患"屬不屬於精神疾病減刑的範疇?我覺得是很需要被重視的問題

如果是,那量刑標準又是如何?


我自己的觀點是覺得不應該從輕量刑,因為這類人格的人雖然衝動

但大多都是有意識的犯下罪行,我想不構成精神疾病非自願的條件

但還是很想知道實務上是怎麼處理這類精神病症的問題呢?


想請教各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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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ra avatarZora2020-03-18
法官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