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何在?! - 法學
By Jacob
at 2004-10-30T03:00
at 2004-10-30T03:00
Table of Contents
「人權」這一個如此抽象的標準
直接拿來作為理由,並不能對釐清問題有正面的幫助
過於抽象的標準
只會讓正反雙方的立論都站得住腳
一個抽象的「人權」標準
完全可以得出任何你所需要的答案
為什麼會這樣?
拿「鞭刑」和「人權」的關係來說
支持鞭刑和反對鞭刑的雙方
都可以說自己是在「維護人權」
而面對此一抽象的、泛泛而論的標準所獲致的結論
要審查的對方根本很難找到著力點
也就是說,
這是一個對他人而言不可驗證的論述
他人並無法順著言說者的邏輯脈絡同樣的來抵達言說者所聲稱的結論
因此,拿「人權」直接對「鞭刑」做判斷(無論結論是正是反)
並不是有意義的論證
那,是否可以先將「人權」一定程度的具體化
得出相對而言明晰的標準
再來判斷此一個案?
我的看法是:不適當
因為「人權」過於抽象
它所包含的要素種類不僅多、又不固定
更糟糕的是
各種要素間可能還會彼此衝突、拮抗
例如我們說刑事訴訟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權
但我們不會光談發現真實;而不談訴訟經濟
也不會只論訴訟經濟;而忽略公平法院、正當程序。
保障人權的
是「這一整個」制度
而不是任何單一的要素。
基於同一理由
我不認為「人權」適合拿來評價單一個案
「人權」是否受到保障
應是一種「指標性」的
單一個案、單一要素對我們關於人權的判斷「是有其影響」
但影響不是絕對的、全面的
而僅僅只是判斷的指標之一
我們不會因為美國哪一州有死刑
就主張美國不是個人權國家
相反的,我們也不會因為盧安達人民可以自由的遷徙(逃到國外去)
就判斷盧安達是個人權國家
用「人權」來判斷個案,毫無意義
就像前面所講的
切入的要素不同,就能得出不同的答案
理論上,拿人權去評價個案
你想要得到什麼結論,就可以得到什麼結論
再例如在抵抗權的要件裡面有所謂的「不法國家」
一個憲政國家並不會因為一個個案
就突然變成了不法國家
非不法國家和不法國家的界線並不是一條明顯的分界
人權與侵害人權的分界也一樣
原因都在於這些用語本身就是極度抽象的概念
至於人權的意義
前面有版友從權利的角度來解讀
我持比較保留的態度
我認為以權利態樣出現的人權,
只是人權的作用,而不是人權本身
怎麼說呢?
權利分兩種
一種是(實證法)法力說意義下的權利
另一種是所謂的天賦的自然權利(可算是「自然法則的法力說」)
即使一種是為所應為、一種是為所欲為
但基本上的思考方向
都不脫「以一定的標準賦予其行為正當性」的模式
版友從(法力說的)權利來理解人權
所以得出人權「首先就不是要讓得主張者為所欲為」
但我的看法是
現在所謂的「人權」
指的反而傾向是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
當(法力說的)權利要被限制的時候
我們都會去追問:「限制的理由何在?」、「這個限制是否必要、正當?」
換句話說
「(法力說的)權利」是有其工具性的
限制它可以被限制的目的所正當化
但「人權」卻不能打折扣
因為它本身既是出發點、又是終極目的,
人權可以作為限制別的東西的理由
但要限制「人權」,只能「根據人權」
而「(法力說的)權利」,就作為人權的要素而出現此消彼長的情況
這就是我說的「人權的作用」
但就「人權本身」而言,則不能加以限制、打折扣
因為它是自然權利
並不出自規範世界
自然無法用規範做「限制」
例如規範可以規定「不得殺人」
但無法規定「被殺時不得感覺痛苦」
因為「被殺」會「痛苦」
這是自然的反應、是自然的法則
(為說明方便,姑且將以自虐為樂的情形除外)
無從選擇的東西,不能成為規範的對象
所以,作為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
「人權」反而是支持「為所欲為」的
這聽起來很突兀、也很弔詭
但並不難理解
特別把「欲」字強調
是因為這裡的「欲」字,其實有玄機
我們可以看看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主體思想):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說穿了
人權的「人」
指的是理性人、有良心的人
所以這裡的「欲」
指的也是「理性人的欲」、「有良心的人的欲」
它預設了每一個人都是這樣的理性人
或者應該說,他相信:
每一個不受影響(自由的)、自然狀態下的人都是理性人
這樣的一群人,
他們的欲求應該是要被國家尊重的
但為什麼一個理性的人偏偏都會欲求「那一些東西」
這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會有這樣的批評:
這些人權的具體內容,根本就是西方思想的產物
人權的意義,就這樣被歸結到了一種理想情境下的大眾心理狀態
因此,常有人說「這違反人權」
其實他們的意思只是說:
「(大家都很自然覺得)這很殘酷」、「(所有人都認為)這是惡事」,
或「這(大家都)無法接受」
嚴格說來,也不能算錯就是了
(雖然法律上的操作會更加精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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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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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04-11-03T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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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4-11-04T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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