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所知在國外網站的犯罪案件,除非是殺人.跟擄人勒贖在內的六種重大刑案,否則規定不能調查.除非有侵害名人的權力,台灣警察才會被迫積極調查.雖然成立粉絲團不在六種重大刑案之內,但是由於成立鄭捷的粉絲團有侵害鄭捷的肖像權跟名譽所以雖然是被板橋派出所給無保請回的小案,還是可以破例調查.我被詐騙一萬七千四百五十塊錢,警察就說規定不能調查,所以寄了不能破案的通知信給我.請順便回答成立鄭捷粉絲團的刑罰是什麼.還有辜
什麼案件,法律規定警察不能調查,不准破案,犯罪要假裝沒看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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