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在毀法滅憲摧毀中華民國,誰來護國? - 法律
By Susan
at 2015-12-30T23:37
at 2015-12-30T23:37
Table of Contents
他們在毀法滅憲摧毀中華民國,誰來護國?
~大綱~
【前言】
【第壹部 中華民國被不良政黨劣質政客顛覆】
﹝壹、甚麼是民主?﹞
﹝貳、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僕人﹞
﹝參、中華民國憲法規範,我們是實行權能區分式的民主政治﹞
﹝肆、我們大家要怎麼行使國家主人的權力?﹞
﹝伍、憲法位階﹞
﹝陸、「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牴觸無效﹞
﹝柒、總統率同其他僕人背叛我們﹞
【第貳部 追求民主挫敗】
﹝壹、我曾經要求政府將政權還給人民,回復人民為國家主人的地位﹞
﹝貳、我曾經3次向馬英九先生表達國家應力行民主之意﹞
【第參部 政府之疾】
﹝壹、司法沉痾﹞
(壹)大法官不知道甚麼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貳)大法官不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
(參)大法官弄權是製造國家紛亂動盪的罪魁禍首之一
(肆)司法機關已成國家毒瘤
(伍)司法院長及大法官幫玩法的法官撐腰
(陸)我的實際經驗
(柒)法律上消滅時效規定與公益牴觸無效
(捌)「法官製造判例」基本上就是違背「法官依據法律審判」
(玖)行政首長特別費案之違憲處理問題
一、馬英九先生擔任台北市長時使用特別費案違法解析
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違憲無效
三、「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違憲無效
(壹拾)「三級三審制」與公務員負責精神不合
(壹拾壹)預繳裁判費規定違憲
(壹拾貳)憲法第81條應予刪除
﹝貳、立法之亂﹞
(壹)立法院為國家亂源
(貳)立委決議須以對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最有利為著眼
(參)立委同樣要接受公務員相關正當法令約束
一、立委與其他公務員地位平等
二、立委議員濫用職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應予究辦
三、立委違法失職時,仍須依法負責
(肆)憲法法律規定小選區選出立委,不符合國家利益
(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要領
﹝參、行政弄權﹞
(壹)教育部之職責
(貳)高雄氣爆、八仙塵爆、台南登革熱事件責任
(參)公共工程花費鉅資興建無法正常使用問題
(肆)大幅刪減徵兵違憲
(伍)政府無心遵守憲法法律
﹝肆、監察之惰﹞
(壹)監察之職責
(貳)監委廢弛職務應予追究
(參)監委宜改為全國不分區,由我們大家一起選出
(肆)監察院之彈劾糾舉與司法院之懲戒,係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伍、考試之懦﹞
(壹)公務員考試之目的
(貳)「考試」不確實
(參)考試院對公務員管理應更積極
﹝陸、總統之怠﹞
(壹)政府官員之管理係採首長負責制
(貳)有關「總統依法公布法律」之辦理
(參)年滿四十歲者始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此限制並非必要
(肆)「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應非必要
【第肆部 民主要義】
﹝壹、憲法在講些甚麼,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知道﹞
﹝貳、檢討法令有無違憲,憲法早有規範﹞
﹝參、政權行使要領﹞
﹝肆、政黨政治與憲法規定牴觸﹞
﹝伍、中華民國領土是以現狀為準﹞
﹝陸、「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謬誤﹞
﹝柒、主張「台獨」,不符合全國人民利益﹞
﹝捌、借鏡外國﹞
【結語】
~本文~
【前言】
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中提到「政治就是管理眾人的事」,亦即所有關係到我們大家的事
務,其實都是屬於政治的範圍。憲法、法律、命令都是大家認知的「法」,閱讀其中內容
,可知憲法、法律、命令所規範的,都是「管理眾人的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
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就是個明白的例子。也就是說,憲法、法律、
命令所規範的,是屬於政治的範圍,與政治是分不開的,只是另外給取個名字叫「法」,
換言之「法就是政治的文字化」,而非「法是法,政治是政治,二者是個自獨立、不相干
的」。
中華民國建立之前數千年,國家一直是帝國,由皇帝率領官吏專制統治人民,人民不能反
抗;孫中山先生領導先烈革命,就是要掃除「皇帝率領官吏專制統治人民」積弊,要讓人
民成為真正的國家主人,由人民統治國家,所以給國家取名叫「民國」。民國建立後,連
專制皇帝都被掃除了,卻迄今人民還是被皇帝下面的官吏繼續專制統治,人民不能反抗,
反抗就是違法,這不是孫中山先生及先烈建立「民國」之本意,與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
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當然也是違背的。
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中,將人民比擬為皇帝,將政府官員比擬為人民之臣僕,民國之人
民取代古時候皇帝的地位,政府官員要服從人民,這也就是孫中山先生與先烈建立民國的
本意,也是中華民國存在於世的真正價值,憲法即係據此制定;也就是說,憲法明確記載
我們國家依據孫中山先生遺教,已經改成是實行「人民是皇帝、政府官員是臣僕之權能區
分式的民主政治」。
亦即,我們大家是國家主人,每個人地位平等,位於上面的層級,我們大家行使政權,統
治國家;國家事務由我們大家一起作主,由我們大家一起主導掌控國家的運作,細微末節
則交給位於下面層級的政府處理,最上面層次的事務由我們決定。位於下面層級的全部政
府官員,包含總統、五院院長、立法委員(以下簡稱立委)、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
員(以下簡稱監委)…等等,拿了我們給付的薪酬,是我們大家的僕人,行使由我們賦與
、隨職責附帶的治權,要服從、效忠我們當主人的,盡心盡力協助我們大家將國家治理好
。國家裡面,是由位於上面層級當主人的我們大家,駕馭位於下面層級的政府官員僕人;
而不是由位於下面層級的政府官員僕人,反過來統治位於上面層級當主人的我們大家;政
府官員是要聽命於我們大家,而不是我們大家要聽命於政府官員。懂得中華民國憲法,就
知道中華民國憲法確實是在為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的福祉著想,是對人民最有利的;這是
不良政黨劣質政客不能接受、堅決反對的。
依上說明,政府本應善盡臣僕之責;惟長久以來,政府一直被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
黨)、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兩個不良政黨輪流把持,政府被嚴重侵蝕,被不良
政黨劣質政客附身,與不良政黨劣質政客已經融為一體;他們不盡臣僕之責,不依憲法規
定辦理。我曾經要求政府將政權還給我們大家,回復我們國家主人地位,他們一致聯手不
同意;在不良政黨劣質政客操弄下的政府,既不忠於我們大家,可想而知,政府之作為是
沒有公信力可言的。
不良政黨劣質政客運用權術,占據政府官員高層位子,這些人其實也是我們之中的一份子
,領了我們給付的薪酬,為了享有不正當的名、利、權,不僅不服從、不效忠我們大家,
還反過來蠻橫實行欺愚大家的僕人統治主人政治,強制要我們大家服從他們的統治;上樑
不正下樑歪,下層公務員亦都被他們帶壞,成了隨之搖擺的牆頭草、應聲蟲。這些人背叛
我們大家,以眾口鑠金詐術徹底扭曲憲法;政府的作為、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的作為,基本
上,都是與憲法規定牴觸;這些人已經顛覆中華民國叛亂至今,國民黨、民進黨實際上是
叛亂團體。
因為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的入侵,不僅政府不能依憲法規定,發揮正常功能;整個政府組織
實質上已經腐壞,體質極度惡化,這是國家將傾的危險徵兆,大家仍無知無覺;為了自救
,大家須重新思考,第一步就是有必要將不良政黨劣質政客徹底掃除到政府體制外。
憲法講的是,以權能區分為基礎之民主治國的道理與方法,內容其實極為淺顯,著重在維
護公益與力行民主;憲法就在大家伸手可及之處,大家自己不用心去研究,只曉得盲目聽
信這些披著羊皮之政府官員與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瞎掰,才會被他們騙得團團轉;大家跟著
彼等人云亦云,不去求證,被人家賣了還在幫人家數鈔票。對於「民有民治民享」「權能
區分」「民主政治」,他們從不和大家談論其中真正含意,大家自己也不去研究,以致數
十年來,國家一直由得彼等操縱玩弄,也為我們大家帶來不幸的命運。
不良政黨劣質政客輪流把持政府,假借政府身份發布之法律命令乃至解釋,均是以滿足彼
等個人私利為優先考量,自是處處與憲法牴觸。政府在他們多年把持操弄下,憲法「維護
公益與力行民主」精神,已幾乎喪失殆盡,國家一切運作皆以不良政黨劣質政客說了算數
;對於彼等背叛惡行,我們的政界、法界已被他們壟斷,學界、媒體界也都被他們同化。
105年總統大選,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於104年10月公然喊話「民進黨勝選不會整碗端去」,
就是表明同意與其他不良政黨劣質政客權力分贓;在他們眼中,人民只不過是一群無知的
待宰羔羊,他們唯一擔心的,只是其他不良政黨劣質政客與他們爭搶名、利、權。欺壓人
民、權力分贓是所有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的共識。
台灣是在民前17年(西元1895年)由清廷割讓給日本,34年(西元1945年)日本戰敗交還
給中華民國,成為中華民國35省中的一省。中華民國憲法是在35年12月25日,由包含台灣
在內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制憲國代),一起在南京議決通過,36年12月25日開
始施行,當時的中華民國領土包含兩岸,原意中華民國憲法是要適用於包含兩岸的全中華
民國人民。38年中國共產黨(以下簡稱中共)占領大陸,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
領土則剩下台澎金馬等。
由時間上算起來,中華民國憲法施行至今已逾一甲子,因為大家不關心自己的國家,不去
瞭解民主、憲法的真意,以致憲法被不良政黨劣質政客趁機徹底扭曲;當然憲法被稱為「
國家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功能,也幾乎不存在。除了上述叛亂外,政府製作出
的法令,與憲法牴觸情形極為普遍,已經變成法令適用優先於憲法,憲法與法令牴觸者無
效;人民很多合理的自由權利,亦不受到憲法保障。大家縱容國家權力旁落到不良政黨劣
質政客手中,再加上不良政黨劣質政客彼此爭權奪利內鬥傾軋,國家體質日益惡化,只是
在苟延殘喘,正一步步走向衰亡。
無規矩不能成方圓,憲法是治國的規矩,有了對大家最有利的憲法,卻沒有人想要去瞭解
並遵守實行,任由不良政黨劣質政客胡搞,是自尋絕路。國家興衰繫乎人心振靡,人心渙
散,不思振作,因循苟且,繼續沉淪,自陷於絕境,誰也救不了我們,怨不得天尤不得人
。
【第壹部 中華民國被不良政黨劣質政客顛覆】
﹝壹、甚麼是民主?﹞
民主就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我們大家所共有,政治是我們大家所共管,利益是
我們大家所共享」。
真正懂得「民主」,就很容易知道憲法在說些甚麼;不是真正懂得「民主」,就不可能知
道憲法在說些甚麼。
憲法前言明示「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孫中山先生畢生都是在
為民主奮鬥,任何人只要能夠掌握到孫中山先生遺教的重點,並能融會貫通運用,肯多用
心,就很容易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
民前7年(西元1905年),孫中山先生提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
」,做為中國同盟會政綱,堅定革命先烈們多次起義的信念,至武昌起義,喚起國人覺醒
,激發辛亥革命,促成「民國」建立。
6年,孫中山先生於「民權初歩」序,言【何為民國?美國總統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
,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13年8月,他演講民生主義時,提到「我們
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
,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國家能夠「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
」,民國始可稱得上名副其實;反之,國家不能夠「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
我們的國家就不配稱為民國;我們的國家,至今仍不是「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
」。
13年4月,他演講民權主義時,提到「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
。那麼人民成了一個甚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
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
民來做皇帝」;我們的國家,至今「政權未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國家事務人民不能作主」
。
皇帝就是位於國家裡面最上層、擁有至高無上權力的人;君權時代,國家裡面至高無上權
力,集中在以皇帝為首的少數人手中;民國成立後,國家裡面至高無上權力,由全體國人
一起掌握,興衰成敗亦由全體國人一起承擔。我們國家裡面至高無上權力,至今未由全體
國人一起掌握,興衰成敗仍須由全體國人一起承擔。
民初,千年君主專制甫始推翻,人民仍停頓在被皇帝及官吏專制統治的思維中,對於由「
被統治者」改變為「國家主人」的角色轉換,不能適應,孫中山先生乃舉皇帝身份等多種
譬喻,以啟發人民智識。
簡單的說,國家由君主統治就是君主政體,國家由人民統治就是民主政體,國家由官吏統
治就是官主政體;雖然民國就是國家進入人民統治時代,惟因人民無知,被不良政黨劣質
政客所欺,至今仍是停頓在官吏統治時代;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灌輸大家「官吏有權統治人
民」的錯誤想法,與民國的本質不符,基本上不良政黨劣質政客就是反民國、反民主。
民權就是人民的權力,政權就是統治國家的權力,政體就是國家運作的模式,政治就是管
理眾人的事;簡單的說,民主就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民主政治就是由全國人民一起
統治國家;「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就是人民比照古時候皇帝,統治國家的權力由人民
完全掌握,國家的運作由人民實際掌控作主;共和政體就是大家共同和平治理國家;其實
重點都是在講同一件事─民國是由位於上面層級的我們大家,一起主導掌控國家的運作,
而不是由位於下面層級的政府主導掌控國家的運作,政府是要聽我們大家的。
革命先烈懷抱公益之心,完全沒有想到自己的私利,用他們的鮮血,犧牲自己,幫我們建
立了民國、民權政體、民主政治、共和政體,為我們開闢了一條嶄新且最有利於我們大家
及後世子孫的道路,將國家的命運完全交付到我們大家手中,由我們大家自己掌控作主。
我們不知道珍惜,不知道用心善盡國家主人的責任,視國家事務及前途與己無關,欠缺公
益之心,以致國家實際淪為由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統治,不免辜負先烈苦心,亦害了我們自
己及後世子孫。
憲法第1條載「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亦即中華民國憲
法主張繼續孫中山先生及先烈遺願,將國家的統治權交付到全國人民手中。
我們現在慣用「民主」二字,依上說明,實行民主,就是承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民國的
皇帝、主人,民國是我們大家共同擁有,民國由我們大家共同和平治理,民國的榮辱禍福
由我們大家共同承受」,不可妄自菲薄亦不可妄自尊大;大家有「民有民治民享同舟共濟
」的認識,才能真正團結,民國也才能發揮最大力量。
憲法第2條載「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5年,孫中山先生演講「自治制度為建設
之礎石」時,提到「我國約法規定統治權屬於全體。必如是,而後可言主權在民也」;「
約法」可以說就是民初的憲法,只是取名「約法」罷了;「主權」就是「所有權」「統治
權」,憲法第2條的含意就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國家及地方的統治者,國家及地方的統
治權屬於我們每一個人」。憲法第1條及第2條的含意是相同的,講的是民主治國原則,是
整部憲法的基礎。政權、主權、統治權講的都是國家裡面至高無上的權力,由我們大家共
同擁有及行使,是專屬於我們大家的權力,也就是「民權」,稱為皇帝權、主人權,亦無
不可─含意就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共同擁有及行使國家裡面至高無上的權力,大家把公益擺
在最前面,把全民及後世子孫福祉擺在最前面,共同決定國家及地方的一切事務,這樣就
是繼承孫中山先生及革命先烈們建立「民國」的遺願,也是我們應該要走的唯一的路。
民國之內,我們每個人都是國家主人,人人地位平等。你要尊重別人,別人也要尊重你;
別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別人;你不尊重別人,就得不到別人的尊重。少數要服從多數,
多數要尊重少數,大家要同心協力,共同處理好國家及地方的事務,為我們大家及後世子
孫的福祉努力。在此前提下,地方人民要服從全國人民的決定,全國人民也要尊重地方人
民的決定,大家把公益擺在最前面,能夠做到,國家才有前途可言;不講公益,由大家非
理性的率性決定,雖然仍是民主政治,也是民粹政治,終將傷害到我們自己。
以前孫中山先生領導先烈革命,就是基於「把公益擺在最前面」的想法,終能獲得國人認
同,合力推翻滿清,民國始得以建立;大家能把持「把公益擺在最前面」一念,國家自然
就會有進步的動力。
﹝貳、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僕人﹞
在家庭中,為了提升家庭中成員的生活品質,你如果有錢,可以花錢請來一些具有一定程
度能力的人,賦與他們總管、管家、帳房、廚師、司機、園丁、書僮、侍女、小廝…等等
名銜,及依職責附帶的權力,為「你和你的家人」服務;可說「你和你的家人」是主人,
這些人都是你們請來的僕人。基本上,花錢請來僕人,是為了要減輕「你和你的家人」的
工作負擔,使「你和你的家人」不需要事必躬親,某些事只需要動動口,「你和你的家人
」也可以訂出規則,或者直接授權僕人訂出規則,即可不需要再事事下達指示,甚至於可
以甚麼事也不做,這些僕人即會依據指示或規則,在他們已經分配好的職務範圍內,分工
合作,盡其本份,依賦與的職權主動把事情處理好。做主人的付給這些僕人合理的報酬,
這些僕人就會以主人的利益為依歸去處理事情,盡心盡力滿足家庭中成員的需要,這是僕
人應盡的本份。
國家事務極為繁雜,不可能事事件件都由我們大家聚集起來討論解決,我們必須花錢請一
些人來幫我們處理,憲法將我們花錢請來的這些人,依循舊制稱為政府官員。國家裡面及
地方上,我們大家與政府官員間的關係,和上述家庭中成員與僕人間的關係,基本上可以
說是沒有甚麼差別、可以比照援用;差異只是在於國家畢竟比家庭大太多太多,人人地位
平等人人想法不同,除非有共識,或是非常明確係以我們大家的利益為依歸,否則每個人
如果直接指揮僕人或任免僕人,將甚難避免不造成混亂,僕人亦將無所適從;家庭中任一
成員可以直接指揮僕人或任免僕人,在國家裡面及地方上,一般而言,如果要由我們主人
指揮僕人或任免僕人,以經由群體共同決定為宜。
其實三民主義有二個版本,上述於13年發表,為一般人所知的版本,可謂進階版;另一個
版本,是孫中山先生於8年完成的,較不為大眾所知,是為原始版;先有原始版,經過修
訂,後有進階版,進階版想法更為圓滿。8年的版本,其內提到「而今之行政首長、凡百
官吏與及政客、議員者,皆即此四萬萬人民之臣僕也」,這是民國、民主的特性。
官吏的集合體即為政府機關,政府官員、官吏、代表、委員、議員等等職銜,可通稱為公
務員、公職、公僕、臣僕、僕人,憲法將公務員概分為總統官員、行政官員、立法官員、
司法官員、考試官員、監察官員六類,他們協助我們治理國家,其依職責附帶的權力,可
逕依其職銜稱為總統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民權主義將他們行
使的權力,通稱為「治權」,當然通通是由我們皇帝主人,伴隨他們的工作賦與的,亦即
係以工作為主、權力為輔。現在這些官員,拿了我們給付的薪酬,完全不記得自己僕人身
份,只知道無限擴張自己的權力,不知道盡僕人的本份,不知道做好自己的工作。
全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官員,不論其是如何產生,擔任甚麼職務,擁有甚麼職銜,都是由我
們大家給付薪酬、賦與權力、他們分工合作、為我們大家做事、維護我們大家利益、要主
動把事情做好、聽我們大家指揮、必須貫徹我們意志、對我們大家盡忠的臣僕,盡己之謂
忠,對我們大家的決定有絕對服從的義務─這和古時候官吏與皇帝間關係也是一致的。
國家中的總統就類似於整個超大家庭中的總管,地方上的省縣市鄉鎮長直轄市市區長等等
,可以視為大大小小家庭中的管家,這些人都是我們的僕人,不妨將他們分別視為國家內
及地方上的僕人之首。民權主義中提到「所以民國的政府官吏,不管他們是大總統是內閣
總理是各部總長,我們都可以把他們當作汽車夫」,我們合理尊重別人是應該的,僕人也
有人權,也該受到適當的尊重;把總統等等政府官員,當做僕人或地位平等的一般朋友或
司機(汽車夫)看待即可,如果把他們看成是高高在上的統治者,那是非常不恰當、是絕
對錯誤的。
我們大家是主人,官員是僕人,僕人是要幫助主人、為主人做事的。好的僕人會幫我們將
國家事務處理得井井有條,協助主人將國家治理得興盛繁榮,趨吉避凶,幫助我們可以安
居樂業,我們有權力隨時選用賢能的護主忠僕;壞的僕人結黨營私,玩法弄權,心中只有
個人利益,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把國家搞得烏煙瘴氣一塌糊塗,將國家治理得紛亂萎
靡,趨凶避吉,我們有權力隨時處分這些不負責任的欺主惡僕,並要及時處理,以免災情
擴大。
我們要掌握住重點,可以授權給適當的僕人或僕人的頭領,要僕人們自己管理好自己,不
需要連管理僕人的小事也通通都要由我們操心,做不好的僕人隨時可以處分、撤換。國家
是我們大家的,國家事務需要我們大家一起用心參與,駕馭好僕人我們才能睡得安穩;發
現問題,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提出質疑,如果需要的話,也不妨找總管及高階主管層級等頭
領是問,要他們把問題及解決方法說明清楚,這樣他們才會盡責。處理時,需要保持理性
冷靜客觀的態度;意氣用事,是非不分,終將傷害到我們自己。
基本上,我們與僕人間的關係,就是要由主人來駕馭僕人,而不是由僕人來駕馭主人;是
僕人要聽從主人,而不是主人要聽從僕人。
國家處在今天的世界,要面對的問題很多;國家要生存下去,要確保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
福祉,每個人處理任何事務,都必須以公益為優先考量。
﹝參、中華民國憲法規範,我們是實行權能區分式的民主政治﹞
孫中山先生在民權主義中,也舉了三國的阿斗和諸葛亮的例子:「譬如諸葛亮是很有才學
的,很有能幹的。他所輔的主,先是劉備,後是阿斗。阿斗是很庸愚的,沒有一點能幹。
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劉備臨死的時候,便向諸葛亮說:“可輔則輔之,不可輔則取而代之
”。劉備死了以後,諸葛亮的道德還是很好,阿斗雖然沒有用,諸葛亮依然是忠心輔佐,
所謂“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由這樣看來,在君權時代,君主雖然沒有能幹,但是很有
權力,像三國的阿斗和諸葛亮,便可以明白。諸葛亮是有能沒有權的,阿斗是有權沒有能
的,阿斗雖然沒有能,但是把什麼政事都付託諸葛亮去做,諸葛亮很有能,所以在西蜀能
夠成立很好的政府,並且能夠六出祁山去北伐,和吳魏鼎足而三。用諸葛亮和阿斗兩個人
比較,我們便知道權和能的分別」,這就是我們所謂的「權能區分」之由來。
諸葛亮是丞相,相當於今天的總統,要統領好全部的政府官員,對劉備、阿斗負責;今天
的總統要統領好全部的政府官員,各級主管要統領好所屬,分工合作,各盡其責。不僅是
每一個政府官員都要對我們大家負責,我們自己每一個人也都要對我們這個群體盡責,每
一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我們大家行使皇帝主人的權力,政府官員必須善盡賢能臣僕的責任,這就是權能區分─「
人民有權,政府有能」,這兒所說人民的權,指的就是主權、政權、統治權、皇帝權、君
權、主人權。政府有能是說政府官員行使官員權、治權、僕人權、臣子權、公務員權,來
擔任政府官員的,必須具有一定的能力,如果沒有能力會把國家搞得一塌糊塗;有能力對
我們大家不盡忠,我們大家就要寢食難安;沒有能力又對我們大家不盡忠,我們大家就要
倒霉,國家就要糟殃;以往大家沒把耳目張開,不去分辨忠奸賢愚,不講賞罰,比昏君還
要糟,國家才會被不良政黨劣質政客搞得一塌胡塗,必須覺醒起來當明君。懂得上述道理
,就知道中華民國憲法記載,我們國家是實行權能區分式的民主政治。
民權主義中提到「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能夠力行憲法,我們可以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真正實行民主的國家,民智益開,將走在
時代最前端;其實這本就是一個正常國家該走的路。
﹝肆、我們大家要怎麼行使國家主人的權力?﹞
10年,孫中山先生演講「五權憲法」時,提到「人民必要能夠治,才能夠享,不能夠治,
便不能夠享。如果不能夠享,就是民有都是假的」,那麼我們要怎麼行使皇帝主人權力?
可以想想看古時候皇帝怎麼行使權力。
帝制時代皇帝怎麼行使皇帝權?皇帝根本就不需要考慮怎麼行使皇帝權,他只要隨便交待
一聲就好了,其他甚麼事都不必管,更不需要他親自動手處理,別人就會幫他處理得好好
的─我們身為國家主人,應該也是一樣。皇帝可以直接交待丞相等官員處理;他也有屬於
他自己的傳令兵─「欽差」,可以把他的意思交待欽差,由欽差這個傳令兵代表他「如朕
親臨」,宣達及執行他的意思。今天我們大家行使皇帝權,可以比照辦理,至於細節要怎
麼做,無需皇帝主人操心,身為僕人者要用心思考,怎麼配合幫我們做到最好。
今天我們大家是皇帝主人,傳令兵、欽差要將我們大家的意見蒐集並彙總,誰是我們的傳
令兵、欽差?憲法規劃,國民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國代)扮演的是全國性「欽差」的角色
;省民代表、縣民代表、省轄市民代表(以下簡稱省代、縣代、省轄市代),扮演的是地
方性「欽差」的角色,國民大會、省民代表大會、縣民代表大會、省轄市民代表大會(以
下簡稱國大、省大、縣大、省轄市大)是政權機關,相當於皇帝的皇宮,我們大家雖然不
住在皇宮裡,國大、省大、縣大、省轄市大卻是展現我們大家行使皇帝權的地方,是不能
沒有的,沒有了,我們大家要怎麼展現皇帝權、怎麼行使國家主人權力?國代、省代、縣
代、省轄市代負責將我們大家的意見蒐集彙總,協助及代表我們大家,在國大、省大、縣
大、省轄市大表達出來,採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訂出結論,這就是我們大家的決定,這也
就是憲法第1條所說的民有民治民享。
憲法第25條載「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第26條載「國民大
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就說明了國代扮演的是全國性「傳令兵、欽差」的角色。
憲法第一一章地方制度,其中第112條載「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第122條載「縣得召
集縣民代表大會」,是仿第25、26條制定,說明了省代、縣代扮演的是地方性「傳令兵、
欽差」的角色;第118條載「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自治就是地方人民自我管理
,自治要由當地人民自己主導,直轄市民當然也可以設置傳令兵、欽差,行使地方的皇帝
權;第128條載「市準用縣之規定」,這裡提到的市指的是省轄市,知道行政區劃,由文
意可以推知。其實我們大家既是皇帝主人,其他的行政區域如鄉鎮區等等,地方人民只要
認為有需要,當然也可以設立傳令兵、欽差,比照辦理。
﹝伍、憲法位階﹞
俗云「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理所當然,家規制定修改的決定權操在家庭主人手中,國
法制定修改的決定權操在國家主人手中;國法是國家運作的依據,為免爭議是適宜要有的
,且以明文記載為佳。憲法被稱為「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理所當然就是國法。古時候的
國法,應該也不是由皇帝自己去訂出來,因為不需要由皇帝自己去訂出來,多半是由臣子
幫他訂出來,或臣子找人幫他訂出來,決定權還是在皇帝手上;皇帝多半看也不看,因為
他不需要看,反正大家都要聽他的;臣子訂出來的國法,如果不符合皇帝的利益,要在皇
帝發現前趕快修改好,如果未修改好不幸被皇帝發現,可是欺君之罪,要殺頭的。現在大
家不知自重,忘了自己國家主人身份,不良政黨劣質政客們也就乘機聯手簒位,把大家變
成他們腳底下的被統治者對待。
憲法如果是由我們大家自己制定出來,就是「政權、主人權」的行使;憲法不是由我們大
家自己制定出來,是由國民政府僕人找制憲國代幫忙制定出來,國民政府決定施行憲法,
就是「治權、僕人權」的行使,制憲國代並無實權,憲法就是制憲國代對國民政府有關治
權行使的建議。施行憲法是僕人對主人做出的承諾,既然做了承諾,基本上,臣僕就應依
憲法記載的承諾事項辦理;我們身為主人,有權接受、不接受、予以修訂或為其他指示。
檢視憲法內容,依上說明,基本上,憲法可以說是,僕人以僕人的觀點,基於「我們大家
的利益」,出於善意找「制憲國代」幫我們大家制定出來的國法;問題主要出在執行的僕
人顢頇無能、貪婪忘本,不良政黨在後面興風作浪,以致在執行上完全變調。
本來憲法可以由我們大家共同制定出來,不過既然僕人已經幫我們大家制定出來,檢視內
容,民主的大方向是正確的,枝節上雖有瑕疵可以修改,原則上尚稱符合我們大家的利益
。
憲法可說是對於治理國家,僕人想法的展現;為了國家的安定,除憲法內明顯錯誤、不妥
當或不符合公益者,理所當然應排除外,有爭議部分,在我們大家取得共識修改前,主人
及僕人都應該遵守,這是我們每一個人對憲法應具有的基本態度;如果大家只會盲目的把
憲法乃至制憲國代、總統、立委、大法官等等僕人的話當做「皇帝的聖旨」一般看待,那
是不夠資格當國家主人的,因為他們只是臣僕,我們大家才是皇帝主人,只有我們大家才
有權決定憲法內容;我們大家對如何處理國家事務有完全決定權,對僕人的說詞需予審酌
,不可盲目聽信。
處理國家事務,主人的地位及權力,當然高於僕人的地位及權力;僕人的權力本就是由主
人給的,主人隨時可以收回權力,隨時可以無需經過僕人同意,直接替代僕人行使其職權
,或變更僕人的決定,僕人仍須受到約束。未經主人同意,僕人是無權替代主人行使權力
的;如為緊急狀態且是為國家利益著想,僕人替代主人行使權力,如此尚情有可原,且應
予以肯定、獎勵,此為例外情形。基本上,主僕分際不可混淆;原則上,未經主人同意,
僕人擅自替代主人行使權力,既無依據,是不具效力的;沒有正當理由,替代主人行使權
力之僕人,且應受到嚴厲懲戒。
憲法第27條載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複決立委
僕人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這是僕人自己承諾予我們行使主人權的時機,我們認為需要的
時候,當然可以公決修改憲法、複決立委僕人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這是對「事」;對重要
僕人的任免,如選舉總統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這是對「人」;身為皇帝主人,當然
不限於做這四件事,國家任何事務我們都可以作主,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
制及複決之權」就是此意,惟須記得我們必須對我們自己做出的決定負責;率性做出決定
,我們終將付出慘痛代價。
﹝陸、「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牴觸無效﹞
憲法第170條載「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第171條第1
項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載「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由此3條
記載可知,在政府官員僕人行使治權的範圍內,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分為憲法、法律、命
令三個層級,第170條對「法律」已有定義,很顯然的,除憲法、法律外,個別僕人或多
數僕人其他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不論其名稱、形式為何,均屬於憲法所稱命令之範疇。
僕人制定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為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既非憲法,又非法律,自然
就是憲法所稱的命令;大家不要被「憲法增修條文」的名稱唬住,以為其內有「憲法」2
字,「憲法增修條文」效力就等同於憲法,其實以位階而言,它只是僕人具約束力意思表
示的命令,其效力尚較法律為低。「憲法增修條文」實際上已是僕人在修改憲法;如上所
述,國法制定修改的決定權本就是操在國家主人手中,僕人自己亦承諾憲法第27條「修改
憲法」是我們行使主人權的時機,基本上,僕人以「憲法增修條文」命令變更憲法,即當
然與憲法牴觸無效。
﹝柒、總統率同其他僕人背叛我們﹞
以前總統與國代等其他官吏彼此勾結,由國代僕人傳令兵篡位「替代」我們大家行使憲法
第27條專屬於皇帝主人的權力,不讓我們大家行使政權,猶偽稱國代僕人是在「代表」全
國國民行使政權;不良政黨劣質政客不願意依承諾照憲法規定實行民主政治,只想實行由
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篡位為國家主人、統治我們主人的官主政治。
80年起至94年止,國代僕人召開7次會議,創造及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由總統僕人公
布執行;傳令兵、欽差本就無權替代我們大家行使皇帝權,這是傳令兵、欽差冒充我們皇
帝主人的旨意做出,「憲法增修條文」當然是不具任何效力,並應追究這些彼此勾結篡位
相關人員責任。審視「憲法增修條文」內容,可說是僕人彼此爭權,進行權力分贓的產物
,修改重點在於僕人權力如何重分配;尤其是總統為一己之私,不斷擴大權力,迴避總統
應承擔的責任。
例如81年李登輝總統主導的修憲,將監委由選舉產生改為由總統提名,其後想當監委、能
當監委的,概須由總統提名,遂都變成必須是總統的同路人,必須是不會糾舉、彈劾總統
,不會給總統增加麻煩、困擾的人,才會被總統提名當監委;會糾舉、彈劾總統,會給總
統增加麻煩、困擾的人,總統自然不會提名其當監委;其後的總統也都可以有樣學樣先發
制人,找一些自己人來當監委,免除被糾舉、彈劾的威脅,甚至可以把監委變成為總統鏟
除異己的工具。再加上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高層均由總統提名,亦是如此,只要總統
有私心,難免找一些自己人來擔任,這些人組成的小圈圈,甚易成為結黨營私、玩法弄權
的淵藪。
在彼等操弄下,更藉修訂「憲法增修條文」,於89年將「省代、縣代」及「省大、縣大」
拔除,於94年將「國代及國大」拔除,完成他們所謂的國大虛級化,徹底鏟除我們大家行
使政權的媒介;大家原本被騙就不知道行使皇帝主人的權力,「國代、省代、縣代」及「
國大、省大、縣大」不見了,大家就更不會想到要行使皇帝主人的權力,更不知道自己是
國家主人,將被官吏僕人統治視為理所當然。選舉總統副總統變成了官吏統治者給予人民
被統治者的權利,他們背叛我們大家,以詐術要我們大家將皇帝主人地位讓出,提升總統
官吏地位成為皇帝,其他官吏地位也連帶水漲船高,他們已不再是臣僕,正式篡位為統治
者,我們大家的皇帝主人地位劇降為臣僕腳下的被統治者,民主政治正式變成官主政治、
君主政治、政黨政治;大家從此可以選舉總統副總統來統治我們大家,還非常高興。
我們皇帝主人地位,是先烈們流血犧牲幫我們爭取來的,凡是反對「我們大家是皇帝主人
」的,就不可受國家的保護;今天我們的這些官吏們居於統治者地位,是靠他們一致眾口
鑠金騙取來的。不良政黨劣質政客只知道不擇手段奪權,「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及實施
,導致今天國家內部更為混亂,當時擔任總統的李登輝、陳水扁,可謂是始作俑者;後續
的總統如馬英九者,繼承彼等惡行至今。身為國民黨主席、擔任總統的馬英九,背叛孫中
山先生,在總統府網站可以看得到100年國慶,其猶發表談話,妄稱「國父建國的理想,
當年在大陸沒有機會實施,如今卻在臺灣完整實現」。官吏使得民國不能夠為民所有,為
民所治,為民所享,那就是官吏背叛、破壞民國,民國空有其名,實際不再是民國,也就
是民國被官吏摧毀、推翻了,或說是被不良政黨劣質政客摧毀、推翻了。
【第 貳部 追求民主挫敗】
﹝壹、我曾經要求政府將政權還給人民,回復人民為國家主人的地位﹞
82年時,我曾經4次行文國大,要求國代將政權還給人民,回復人民為國家主人的地位,
對我的要求,國大秘書處82年5月8日(82)國處金議字第0895號簡復表載「本案經八十二
年四月二十七、二十九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三次臨時會主席團第五、六次會議決議:留供
參考在案」;再向行政院訴願,對我的要求,行政院82年9月16日台82訴字第33468號決定
書載「係屬個人對於政治制度之見解,本件既無行政處分存在,其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當時的行政院長是連戰;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82年12月22日82年度裁
字第1341號裁定「本件原告狀稱:被告國民大會之代表竊奪人民政權,應依憲法規定將政
權交還人民行使云云。核屬變更憲政體制,將現行由人民委託國民大會代表間接行使政權
變更為由人民直接行使政權之修憲問題,並非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不屬本院職掌範圍,
其請求自未便受理,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當時審理的法官陳計男、葉百
修,後來也都當了大法官;再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室聲請解釋,83年7月由司法院秘書處
編印出版之司法院公報第36卷第7期,第54頁載83年2月25日大法官會議決議「本件聲請人
主張政權是人民權,要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使人民可以直接管理國事,乃請求解釋,核
聲請人之請求,並非因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這些人沆瀣一氣,聯手不承認錯誤,反稱「本人主張政權是人民權,要完全交到人民的
手內」是錯誤的,不同意將政權還給人民,當時的司法院長是林洋港、總統是李登輝;至
今僕人們還是無意將政權還給我們大家,亦可說是不良政黨劣質政客無意將政權還給我們
大家。
﹝貳、我曾經3次向馬英九先生表達國家應力行民主之意﹞
(壹)第1次:
馬英九先生於94年8月至96年2月擔任國民黨主席,我於95年12月上旬投書國民黨網站,投
書對象:主席,收件編號:K06120800007,標題「中國國民黨已背離總理及先烈犧牲奮鬥
本意應即回歸正道」,至今未收到馬英九先生、國民黨的回音。
(貳)馬英九先生於97年5月20日起擔任總統至今
一、第2次:
我於97年11月24日透過總統府網站投書總統電子信箱,收件編號243349,標題「政黨政治
不是民主政治」,後來至總統府網站,看到回覆內容欄載「謝謝來信指教,我們已轉呈總
統參閱。祝福您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2008.12.27.」。
二、第3次:
我於103年2月12日投書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收件編號:20141004021,標題「背叛民主
」,103年2月18日收到總統府網站回覆,內容:「謝謝來信。您關心國家社會事務,剴切
提供建言,我們已敬留參考。廣納各方意見,是民主社會具體的表徵。總統身負全體國人
之期望與寄託,無時不兢兢業業,全力以赴,並且虛心接納各方建言,以回應國人殷殷期
許。再次感謝您的建言,祝福您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第參部 政府之疾】
﹝壹、司法沉痾﹞
(壹)大法官不知道甚麼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憲法第78條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79條載「司法院設
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
解釋就是闡明含意,說明清楚要解釋的東西在講些甚麼;「解釋」基本上是不具約束力的
意思表示。你去找本國語辭典看看,「解釋」只是在闡明「文辭」的含意,真正在表達含
意的是「文辭」而不是「解釋」;解釋憲法僅是在闡明「憲法」的含意,說明清楚憲法在
講些甚麼,真正在表達含意、具約束力的是「憲法」,而不是「解釋」;解釋基本上即存
在「解釋是否正確」的問題,不管解釋是對或錯,基本上,解釋就是不具約束力的。在憲
法之下,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憲法、法律、命令三者,就是因為此三者都是具約束力
的意思表示,才會有憲法第171條、172條之記載。憲法僅記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沒有記載「法律命令與(大法官)解釋牴觸者無效
。」就是因為解釋本身是不具約束力的,(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質
不一樣,「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與「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是無法相提並論、不能相
互比較的。
法律、命令有無違憲,不同的人可能看法不同認知不同,制定法律、命令者往往不會承認
其所制定的法律、命令違憲,你主張違憲我主張合憲,怎麼辦?憲法規定「法律、命令有
無違憲,交由大法官統一解釋」,也就是法律、命令有無違憲混沌不明時,由大法官統一
解釋;「大法官必須以憲法的觀點,闡明法律、命令有無違憲」,「以憲法的觀點說明清
楚有無違憲」才是「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含意;因為對於法律及命令有無違憲,大家
可能存在不一樣的看法,所以才會用到「統一」二字。法律及命令有效或無效,是以「與
憲法有無牴觸」為準,不是以「大法官的統一解釋」為準,具約束力的是「憲法」,不是
大法官的「統一解釋」,有效或無效依據的基準要分辨清楚。
大法官釋字第2號解釋前段提到「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權,其於憲法則曰解釋,其於法律及命令則曰統一解釋,兩者意義顯有不同…故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即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法律及命令與憲
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亦同。」大法官做出此解釋,是認為只有機關可以申請解釋,人
民申請解釋則不予允許,官主心態嚴重;對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只能用「兩者意義顯
有不同」一句空話帶過,大法官亦不知道「法律及命令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這就是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時機,誤以為是解釋憲法的時機。後段提到「至適用法律或
命令發生其他疑義時,則有適用職權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皆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
為適用,殊無許其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理由,惟此項機關適用法律或命令時所持見解,與本
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苟非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
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則對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釋必將發生歧異之結果
,於是乃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故限於有此種情形時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大法官對於法律
或命令,以為不同機關有不同見解,除了與憲法牴觸之問題以外,有爭執時即為大法官統
一解釋時機,不僅誤解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含意。亦不知道要探求法律或命令含意,只能
由原做出機關解釋,因為原做出機關始能掌握其做出時意思表示的真意;原做出機關如已
裁撤,則須由其接續機關解釋,此非屬機關間受不受見解拘束的問題;大法官不要主管機
關出來解釋,而指明要由大法官越俎代庖統一解釋,是因為不知道「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含意。
大法官釋字第185號解釋提到「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
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對於「解釋憲
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含意,大法官從未做出正確說明,比較其一向的解釋、釋字第
185號解釋及釋字第2號解釋,可認是連大法官自己都不知道其含意。「自有拘束全國各機
關及人民之效力」─此即為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屬於憲法所稱命令之範疇,這是在「假
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憲法無意亦未賦與大法官此一權力,此解釋既非憲法法律,實
為與憲法牴觸之無效命令。大法官當然也是我們大家的僕人,他們表示「全部國家主人及
全部僕人都要聽大法官的」,完全不知道「解釋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不知道「大
法官是人民的僕人,與其他僕人地位平等,只是分工合作各有所司罷了」;大家也完全不
知道全部僕人包含大法官在內,都是要對主人盡忠的。
每一個公務員既然都有領取我們給予的薪酬,當然必須忠於國家主人並善盡職責,主動做
好事情是每一個公務員的責任義務,大法官僕人亦不例外,大法官有責任義務做出正確解
釋;任何人都有權質疑「大法官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正確性,任何人提出
質疑時,大法官即有責任義務澄清說明清楚;大法官有失職或違法情形時,自亦應依法處
理。
「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是大法官的職責,只要是「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範圍內的事,大法官都有責任義務處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縮小
限制「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範圍與條件,稱「不合規定者,應不受理。」將
憲法第78條規定打了折扣,基本上即與公務員負責精神牴觸。大法官從未對「民主」做出
解釋,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違憲都不知道或故作不知道,怎麼去「解釋憲
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身為僕人者,要主動負責,等到別人做錯了,再去解釋清楚
告訴別人正確的做法,不如先解釋清楚告訴別人正確的做法,預防別人犯錯;未雨綢繆當
然優於亡羊補牢。
(貳)大法官不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
大法官的工作就是「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要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才能對
憲法做出正確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76號解釋起首即提到「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既然有
此常識,基本上,「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即應該要先思考孫中山先生遺教是
怎麼說法;翻閱大法官全部解釋,完全看不到引據孫中山先生遺教的觀點,大法官全部解
釋亦僅有在此空話一句「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一種情形是大法官
們完全沒有閱讀孫中山先生遺教,一種情形是大法官們閱讀了孫中山先生遺教完全不予理
會,以連「國代將政權還給人民的案子,都拒絕解釋」來看,後者可能性較大;不論是前
者或後者,都是極為惡劣的行為;大法官欺騙了國人六十餘年至今。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列舉了一些擔任大法官的條件「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曾任立法委
員九年…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
威著作…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限定由符合這些條件的人才能擔任大法
官,我們的這些大法官都不談孫中山先生遺教,不提「維護公益與力行民主」,自然沒有
辦法對憲法做出正確解釋;這些大法官基於私心,一向只會把其個人主觀、錯誤具約束力
意思表示之命令混充是在解釋憲法,強制要大家接受,對國家傷害甚大。司法院組織法第
4條成了晉身為特權玩法者的階梯,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嚴重違憲。擔任大法官,基本上只
需要懂得「民主治國的道理與方法」一個條件。
憲法並不是甚麼高深的學問,進去看看,會發現其內並無甚麼特別深奧難懂的用詞;不良
政黨劣質政客為了欺愚大家,而將其炒作成是只有大法官才懂得的高深學問,讓大家誤以
為只有大法官才懂得憲法;其實曉得大法官是由劣質總統僕人提名、仰其鼻息、與不良政
黨劣質政客彼此勾結,基本上他們都是為私利結合的同一夥人,懂得這個道理,就可以知
道大法官解釋憲法,其實一向都是在玩假的、在騙人的,實際都是在為其自己及不良政黨
劣質政客的私利服務,當然都是把他們個人的私利擺在最前面。
(參)大法官弄權是製造國家紛亂動盪的罪魁禍首之一
自38年10月1日起,大陸人民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而非中華民國人民;既已非中華
民國人民,大陸人民即不能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使政權,大陸地區之前選出之國代,
代表大陸地區人民行使政權已無意義,與憲法第1條及第25條含意不符,自無由再代表大
陸地區人民行使政權。大陸地區之前選出之立委、監委等,亦因大陸人民已非中華民國人
民,自亦應停止代表大陸地區人民行使治權。
43年1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31號解釋「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
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及49年2月12日大法官釋字第85號
解釋「憲法所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在當前情形,應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會之國民大會
代表人數為計算標準」之說法,均解釋錯誤,此2解釋實為具約束力意思表示之命令而非
解釋,與憲法第1條牴觸無效。大法官從未對民主做出解釋,又做出釋字第85號違憲無效
命令,加以大陸地區之前選出之國代濫權,埋下惡僕利用創造「憲法增修條文」於94年將
國大徹底拔除之伏筆,人民連帶失去國代「傳令兵、欽差」,失去表達國家主人決定的場
合,也使得人民從此完全想不到自己是國家主人;連「國代將政權還給人民的案子,都拒
絕解釋」,私心自用至此,大法官實為製造國家動盪紛亂的罪魁禍首之一。
(肆)司法機關已成國家毒瘤
54年,最高法院曾經做出刑事「54臺上246號判例」及「54臺上1785號判例」,此二則判
例至今仍掛在司法院網站上,被多數司法官員當做玩法弄權的護身符,徹底暴露出彼等卑
鄙齷齪的心態。
「54臺上246號判例」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枉法裁判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
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
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
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
「54臺上1785號判例」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有追訴
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對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
,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雖其中又犯有
偽造文書之罪,其法定刑與上述二條款相同,但以情節比較,則以上述二條款之罪為重,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諭知
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於法尚非有違」。
此二則判例的真正含意,就是「僕人制定之法律規定,公訴之起訴權操在檢察機關手上,
審判權、解釋權操在司法機關手上,只要檢察機關、司法機關自行喬好就好了,不准被害
人等對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的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提起自訴就對了」。司法機關自己玩
法,還擔心有人說閒話,於是把檢察機關一起拖下水;按常理,檢察機關屬行政系統,司
法機關屬司法系統,二者分屬二個不同系統,應該不會全部都一起玩法吧?還偏偏就是檢
察機關、司法機關全部都一起聯手玩法;司法機關對檢察機關允諾的好處就是【被害人等
如對濫權起訴、不起訴的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自訴,所有的法院都會「諭知自訴不受理」,
駁回自訴,被害人等如仍要告,只能向檢察機關去告,案子自會回到檢察機關手上,檢察
機關就可以直接自行處理】。
人民是皇帝主人,公務員是人民臣僕,司法官員臣僕能夠做出如此胡說八道亂七八糟的判
例,還施行50年至今,欺愚皇帝主人無知,一點也沒有把皇帝主人放在眼裡。
(伍)司法院長及大法官幫玩法的法官撐腰
大法官會議經常審查申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案件,這些案件絕大
多數都是遭遇不利判決、走投無路的苦主申請解釋的案件,法官玩法弄權的惡行,就攤在
參與大法官會議的司法院長、大法官們面前;所有法官都是司法院長、大法官的子弟兵,
胳膊向內彎,只要是牽涉到法官枉法裁判、司法風紀的問題,大法官會議原則上均不予解
釋。
這些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的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可以年年考績甲等,照樣升官發財,
官愈做愈大,誰還記得那些被害人?他們吃了虧,叫天不應叫地不靈,縱是傾家蕩產家破
人亡,也只能打落門牙和血吞,沒有人能來幫他們主持公道;他們被濫權起訴、枉法裁判
甚至還背負「兇殘惡毒、貪得無厭、卑鄙齷齪…」等等污名,為大家所唾棄,永世不得翻
身;而這些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的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則贏得清官、司法硬漢等美名,
繼續在進行骯髒齷齪的玩法勾當。
翻閱司法院公報,可看到大法官會議常常有一些不予解釋的案子,連「國代將政權還給人
民」的案子,都拒絕解釋,其他案子,就更不必說了。本人曾數次申請解釋,大法官會議
即從未同意解釋;大法官只要不想解釋,就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搬出來搪塞。
(陸)我的實際經驗
曾經與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接觸過數次,不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法官曲解法律、
枉法裁判、筆錄記載不實,以及檢察官濫權起訴或不起訴的情形,都碰到過;因為他們普
遍存有土皇帝唯我獨尊心態,玩法的情形極為普遍,且幾乎都不避諱遮掩。
曾對於法官枉法裁判案件,提起自訴,一、二、三審法院均「諭知自訴不受理,駁回自訴
」。曾檢附「法官枉法裁判案情資料及證據」並將「憲法法令與案情之相互關係」說明清
楚,向大法官會議室申請解釋,被以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合駁回,大法官會議拒絕
解釋;再去函要求說明清楚究竟是如何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合,彼等亦不作說明,
只會重複空話,說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合。曾向司法院長反映法官枉法裁判事實,
司法院表示「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干涉」。
曾向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告發法官枉法裁判,承辦甲檢察官以簽結無犯罪
事證方式處理;依法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反映「地檢署甲檢察官以簽結無犯罪事證
方式處理」,最高法院檢察署回覆「如對地檢署有任何意見,可逕向該署請求」;再向地
檢署告發甲檢察官包庇法官玩法,承辦乙檢察官亦以簽結無犯罪事證方式處理;再向檢察
總長反映「乙檢察官亦以簽結無犯罪事證方式處理;地檢署就是不要依法處理,即使再重
複請求十次、百次、千次,顯然地檢署還是一樣不要依法處理,可預見本案由其他檢察長
、檢察官處理均將得到同樣結果,本案煩請 總長親自處理」,最高法院檢察署回覆「依
所提出地檢署資料,地檢署偵辦結果無犯罪事證,業已簽准結案,已依法處理告發案件完
畢,並無所稱不願依法處理情形,自無必要由檢察總長親自處理」;他們處理的態度,就
是「能推託就推託,推託不掉了,就耍賴」。向法務部長反映,法務部檢察司將函件轉給
地檢署。向行政院長反映,行政院秘書處又再將函件丟回給法務部處理,而法務部檢察司
又將行政院秘書處函轉給地檢署。
曾向總統反映,總統府公共事務室93年1月14日華總公三字第9200229170號函回覆稱「基
於憲法尊重司法獨立之精神,本府實歉難為助」(當時的總統為陳水扁)。向監察院反應
,對於法官玩法,監察院就轉給司法院,以司法院回覆的意見為意見;牽涉到總統,則是
至今未收到監察院的回覆,也就是俗稱的「吃案」。早期監委由議會選舉產生,從未糾舉
、彈劾過總統;監委改由總統提名後,監委已變成是總統的同路人、子弟兵,糾舉、彈劾
總統更是不可能發生的事,總統等官員們一向就只知道權力分贓。
在上述過程中,每一關均附有「案情相關資料及證據」,並將「憲法法令與案情之相互關
係」說明清楚;這些僕人對於檢察官濫權不起訴、法官枉法裁判事實均視若無睹,對於所
述憲法法令與案情相互關係完全不予理會。
曾經有一位檢察官審理時就當面說「不要想由我這裡得到平反」。劣幣逐良幣,處在黑暗
的司法體系、檢察體系中,有哪個檢察官、法官還敢堅持公平正義?施小惠毀大義,這就
是實際的司法體系、檢察體系。
國家最高機關的五院乃至總統,至今仍沉迷在專制時代統治者迷夢中,只會官官相護,不
善盡僕人職責,不具有保護國家主人合理自由權利的基本功能;由不良政黨劣質政客掌握
統治權就是這個樣子。
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適用本法規定。」在惡僕當道官官相護的環境下,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有可能被
判決有罪嗎?大概只有在狗咬狗、彼此爭權奪利內鬥時才會有可能被判決有罪。國家賠償
法的這些規定,根本就是形同虛文;上述二年、五年的請求時效限制,即使增長10倍,改
為20年、50年,被害人還是不可能獲得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條載「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十四條制定之。」憲法第24條載「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
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司法機關自創判例,阻止被害人民以自訴方式求證受害,再使檢察機關把持公訴關卡包
庇彼等玩法,國家賠償法變成只是在虛應故事,皇帝主人只能自求多福。
(柒)法律上消滅時效規定與公益牴觸無效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律上均有消滅時效之類似規定,超過一定時間,加害人之惡行
即不再追究,憲法賦與被害人之自由權利亦不再受到保護,此「官主」規定,消極保護壞
人不保護好人,不符合公益原則,與憲法牴觸無效。
(捌)「法官製造判例」基本上就是違背「法官依據法律審判」
法官的裁判,亦屬憲法所稱命令之範疇,法官只是其職銜,仍是人民之臣僕,與其他公務
員分工合作、地位平等;所有公務員地位都是平等的。司法院長負司法院及其下級機關執
行司法使命成敗之責,對所屬之行為有導正及監督之責;大法官及法官亦當然在司法院長
導正及監督範圍內。法院組織法第11章標題載「司法行政之監督」,各級主管僅負責行政
監督,是不對的。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所謂「依據法律審判」,正確的說,係
指裁判時依據法令適用優先順序為「全國人民的決議、憲法、未與憲法牴觸之法律、未與
憲法合憲法律牴觸之中央政府命令、未與憲法中央政府合憲法令牴觸依層級分之地方人民
的決議、未與憲法中央政府合憲法令及依層級分地方人民決議牴觸之地方治權的決定」,
這條規定的含意,就是「法官審判要有正當依據,不可以司法機關想怎麼審判就怎麼審判
」。
判例、裁判,基本上就是法官所做出之命令。判例,有的只是照抄法律;有的是將法律稍
微改幾個字、不改變法律的意思,換湯不換藥;有的則是已經改變法律的意思,成了與法
律牴觸的無效命令;有的判例做出時沒有改變法律的意思,法官審判時,法律已修改了好
幾回,早已與審判時的法律牴觸,判例早就不適用、變成無法律依據的無效命令,法官仍
然將判例引用做為審判依據。基本上,要判斷審判時引用之判例是否違憲無效,只需要與
斯時適用之法律比對,判例如果沒有法律支持其說,此判例即為違憲無效,因為此判例無
法律依據,即與「依據法律審判」牴觸。
法院組織法第57條載「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
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
請司法院備查」,判例基本上就是法官的裁判,法官不會說自己做出的裁判、引用的判例
違憲違法,只會說自己做出的裁判、引用的判例合憲合法,是真的合憲合法,還是假的合
憲合法,需再檢驗、判斷,所以裁判、判例充其量也不過就是「命令」,實質上也不過就
是「法官的自說自話」。為甚麼要創造判例?有二個原因,一是為了要哄抬法官之地位,
一是迴避不依據法律審判。
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審判」,就是為防止法官濫權;法院組織法第57條所提到製造判
例的這些人,其實這些人就是法官,這些人不想依據法律審判,就玩花樣,製造出一些混
雜了合法違法的判例出來,讓人分不清楚判例有無違法,做為審判依據;這種心態,基本
上,就與「法官依據法律審判」及公務員負責精神牴觸,法院組織法第57條當然違憲無效
。
(玖)行政首長特別費案之違憲處理問題
一、馬英九先生擔任台北市長時使用特別費案違法解析
馬英九先生自87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擔任台北市民選第二屆及第三屆市長,領
用特別費未使用於公務亦未繳回,有違法疑義,該案台北地方法院96年8月14日96年度矚
重訴字第1號判決,載馬英九抗辯稱「我要說明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是如何領用核銷的。
這一部分的特別費,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承辦人員,依
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我領取首長特別費16年來
,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我個人的津貼,屬於我服務公職報酬
的一部分,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
依判決書內容顯示其說詞尚無虛假。其既無詐取財物用心,自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條件;特別費是別人依慣例主動交給他的,其
未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謀取不法利益,亦不符合【刑法第134條「公
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及刑法第342條「為他人
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條件。檢察官依此三法條論告,各審法院予以駁回,並不奇怪;奇怪的是,特別費是
公款不是薪資,檢察官為甚麼引用此錯誤的法條論告,而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侵占
公有財物」論告,各審法院亦不糾正錯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論罪處理,整個訴訟案
,似乎檢院雙方都很有默契,訴訟案只是在「表演給不懂法的人」看的,院檢雙方玩法,
從頭到尾根本就無意依法處理。
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違憲無效
上述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96年12月28日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判決,提到馬
英九抗辯稱「反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案件,檢察官所採取的標
準卻是:招待友人消費、致贈友人禮物,不必問該友人是誰,也不調查該消費支出與公務
的關係,只要有支出就是因公支出,支出縱使由第三人以信用卡墊付,也算特別費支出。
甚至蒐集他人統一發票據以核銷為特別費,明顯貪污及偽造文書的行為,竟也可以依職權
為不起訴處分。」「目前有關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的案件,共計九件,除了其本人以外,
尚有許添財、許陽明、呂秀蓮、謝長廷、蘇貞昌、游錫堃、陳唐山、翁岳生等八人,因檢
察官認定標準不同,寬嚴不一,關於領據列報部分只有其一人被起訴,其他八件同樣以領
據列報部分都不起訴」,由以上陳述,可見政府官員及檢察官玩法弄權情形極為普遍。每
一個僕人既領了我們給付的薪酬,都應該對我們大家盡忠負責,盡己之謂忠,要善盡職責
,該依法追訴就要依法追訴,不可以憑個人的好惡辦事。依法律所訂,各級檢察署均為隸
屬於行政院下的行政單位,公務員廢弛職務或行使職權不當,單位主管及其上級機關乃至
國家最高機關,負有管理及導正之責;總統、負責懲戒的司法院、負責糾舉彈劾的監察院
當然亦負有導正之責。不具機密性質案件,應將處理情形相關資料公開,供國家主人們審
視檢驗。
刑事訴訟之審判為憲法賦與司法僕人之職責,凡是刑事訴訟案件之審判,即應交由法官審
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4條允許檢察官審理刑事案件,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及
第253-1條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已具有審判效力,屬實際之「刑事訴訟」審
判範圍;以法律規定換個名稱,改由行政部門檢察官進行實質審判,與憲法第77、80條「
法官依據法律審判」規定牴觸無效。
三、「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違憲無效
家庭中的僕人,在家庭中拿到的錢財,這些錢財都是取之於家庭;其中僕人個人的薪酬,
是家庭中的主人承諾給你的,你可以大方的收下;你所拿到其他的錢財,都是家庭中主人
的,是家庭中的主人直接或間接交給你,要你幫主人辦事用的;用剩的,正常情況下,要
繳回。除了薪酬外,其他交給你的錢財,如果主人明示或暗示是給你的,你可以收下;如
果主人明示或暗示用剩不必繳回,用剩的,你可以不繳回。國家中僕人對錢財的使用,應
該也是同樣的道理;只是一向我們大家沒有表示出來,由得僕人自行判斷取捨。特別費也
不外就是我們大家的錢,只是取名「特別費」罷了,僕人應該自己要知道分寸。
媒體報導【95年11月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特別費是歷史共業】【100年5月18日總統馬英九
公布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明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
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
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100年5月立法院長王金平稱解決特別費歷
史共業是功德】上述這些言論及作為,不符合僕人身份,與憲法「民主」「僕人應善盡職
責」規定不合,「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自然與憲法牴觸無效,相關人員應依法處理。
馬英九公布增訂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希望藉此能掩飾其個人犯行;這也是不良政
黨劣質政客聯手玩法弄權的又一次明證。
(壹拾)「三級三審制」與公務員負責精神不合
民事、刑事訴訟制度有所謂三級三審制,行政訴訟制度則為二級二審制,表面上似乎是對
當事人更有保障,其實正如前面所說的,就是因為每一個承審法官都認為自己是土皇帝,
又有所謂審級制度的存在,以往才會發生審判拖延了十幾年仍沒有一個確定結果的情形。
現在雖然有刑事妥速審判法,要求法官儘速審理,大多數法官土皇帝的心態沒有改變,違
憲違法的判決並不會減少。
一般而言,事件發生以後,愈早追查愈容易發現真相,故在知道的第一時間點就應該傾盡
全力「查明真相」;將一些資淺、沒甚麼經驗的新手擺在一審,把有經驗的擺在二審,資
深經驗老到的擺在三審,這樣的配置是極不洽當的;一審如沒查明真相,等到後面二、三
審審理時,時過境遷,這時候再想發現真相,絕對比知道時的第一時間就傾盡全力「查明
真相」,困難度增加多多;由三審去糾正二審錯誤,二審去糾正一審錯誤的審判制度設計
、想法,可以說只是在擺官威,根本就不是正確的做法,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一開始著手,
就傾盡全力把全部問題一一查明清楚,一次解決掉。實在不能解決時,除了想盡辦法突破
外,也只能等待新證據的出現,再行處理。司法機關不是神,並不是所有案子都一定能夠
順利解決,重點是要看你司法機關有沒有盡全心全力去處理。
如果一審的判決是不妥當的,不妥當的判決基本上就不應存在,司法院本身就應盡全力防
止不妥當的判決發生;萬一發生,司法院就應傾盡全力立即導正為妥適處理,而不是如以
往的做法─「與我司法院無關」,由得法官去胡搞,任由違憲裁判滿天飛。如果一審的判
決是適當的,後一審去改變前一審的判決就是不適當的。二審較一審大,有權變更一審判
決;三審較二審大,有權變更二審判決;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憲法第172條載「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公務員或政府機關的決定,基本上都
是憲法所稱的「命令」;不管你是一審、二審、三審,法官的裁判當然也是命令,沒有與
憲法或法律牴觸就是有效,與憲法法律牴觸就是無效。一審法官的裁判如果沒有與憲法法
律牴觸就是有效,二、三審法官就無權變更;司法院有責任盡全力控制在一審,把問題解
決掉,不應該拖到二、三審再解決,二、三審的存在並不具有正面意義。原則上,無法預
見的意外情況發生時,可以再審方式處理。
法律規定有二、三審的存在,其實只是司法機關賞給當事人一個翻案的希望,同時給了司
法機關無限的玩法空間,基本上「三級三審制」是錯誤的。
為免法官考慮欠週,不妨於裁判作為前,將所擬裁判草案,先徵詢當事人意見;確認無失
當疑慮,再正式提出。
人民是皇帝主人,政府官員是人民臣僕;臣僕訂出「三級三審制」、想審理多久就多久、
做出的判決也不見得是正確的,這樣的官主處事心態,基本上,與公務員負責精神是違背
的;臣僕有責任義務以正面積極的態度,處理關係到皇帝主人切身利害的事務。
附帶一提的,憲法賦與司法機關審判權,查明真相屬審判的一部分,為司法機關的職責,
不受法律層次的訴訟法約束,亦即查明真相為司法機關的職責,司法機關並不是僅負責審
查當事人及檢察機關提送的資料;以往司法機關僅審查當事人及檢察機關提送的資料,是
不對的。
(壹拾壹)預繳裁判費規定違憲
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法令規定當事人要預繳裁判費,否則將不處理。當事人遭遇不平,
要如何解決?經由訴訟是正當適切的解決途徑,官吏是人民的僕人,政府本就應該幫助民
眾循正常程序解決不平問題,避免當事人循私鬥、抗爭或其他不妥當途徑解決不平問題,
政府有責任協助解決不平問題,司法機關根本不可以有「你不預繳裁判費,縱有任何委屈
不平,那是你個人的問題,不關司法機關的事」心態,「必須預繳裁判費」規定,與「公
務員負責」及憲法第二章「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必要條件」精神牴觸無效。大法官釋字第
192號解釋主張「法院有權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及釋字第225號解釋載「繳納裁判費乃為
起訴之要件」,這些官主講法,基本上就是沒想過公務員是僕人、人民是主人。
法律規定繳不起裁判費者可申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政府有解決不平的責任,這
是前提,司法機關既不得以未繳裁判費理由拒絕審理,當事人又何需要申請訴訟救助?民
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的規定,是沒必要的;大法官釋字第229號解釋載「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有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不知道政府的責任,才會做出此錯誤的違憲命令。
政府有責任積極維護「民主」「保障民權」,訴訟審判已屬被動消極維護;允許不平問題
存在,與公益、鞏固國權不合。對於不平問題,事實上,很多不容易處理,但也不能視而
不見不處理,政府應更積極處理,不可推諉,也需要我們大家共同支持處理。
(壹拾貳)憲法第81條應予刪除
今天,政府的作為,不存在公平正義,不具有公信力,是個嚴重的問題。各部門官員玩法
弄權,均以司法官員馬首是瞻,要澄清吏治,一定要先徹底剷除劣質司法官員。
僕人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視實際表現再予以獎懲,此為做主人應保有之無偏無私公允態
度。憲法第81條載「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有違主人無偏無私公允立場,極不妥當。再者,依
上說明,可知絕大多數司法官員結黨營私玩法弄權情形非常嚴重,完全只顧及彼等私人利
益,不惜損害其他人的正當利益,司法僕人對國人的為害甚鉅,對彼等過度保護,反而養
成他們土皇帝的心態與氣焰,國人反受其害,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本條應予刪除。
﹝貳、立法之亂﹞
(壹)立法院為國家亂源
立委應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規定議事,以往立委完全不記得自己僕人身份,自我
過度膨脹,不遵守憲法,沒有一條法律尊崇人民是國家主人,違憲法令到處充斥,帶動其
他僕人一起玩法,把國家搞得一塌胡塗,立委要負極大責任,要追究相關立委責任。
(貳)立委決議須以對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最有利為著眼
基本上,立委議事就是要集思廣益處處為我們大家的利益打算,做不到就不該來擔任立委
,立委辦事自然更不可與憲法牴觸。「集思廣益」與「少數服從多數」是不一樣的二件事
,法律命令違憲,不會因為是全體立委、甚至全體政府官員一致做出來的決定,就會變成
有效,無效就是無效,「做出違憲法律命令」或「不做出合憲法律命令」的公務員,均須
依法負責。政府是僕人,是為我們大家服務;「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上,在政府機關並
不適用;公務員行使職權,仍須以公益做為行為的準繩,不能以多數決定之理由來搪塞違
憲責任。
立委與其他公務員都是我們大家的僕人,地位平等,治國是不講特權的,僕人本就不該講
特權的,誰的見解對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最有利,這個見解就是合憲,反之就是違憲,議
事當然應該採用合憲見解,而不是一定非得採用某特定人士的見解不可。
憲法第44條載「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也可以說會商就是要找出對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最有利的方案;立法院決議
要有效,就必須較其他部門或人員見解,對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更有利;找出最佳方案是
立委的責任,也是所有公務員的責任。如果立委的見解,不如其他人的見解,立委還堅持
自己的見解,那我們要立委幹甚麼?立法院的存在必須具有正面意義,如果不具有正面意
義,就不需要存在。要別人聽你的,就要講出一套合理的說詞,證明你是經過一番深思熟
慮,確實是在為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福祉著想,而不是說「我是立委,你們都要聽我的」
。
(參)立委同樣要接受公務員相關正當法令約束
一、立委與其他公務員地位平等
憲法第68條載「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
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委是我們大家的僕人,與其他僕人地位平等,均是憲法所稱公務員、官吏,只是基於政
府設官分職、分工合作關係,辦理憲法第63條工作。憲法第68條只不過是對立法院定期會
議做出原則性規定,必要時亦得延長之,並不意謂定期會議外無需做事。當立委僕人的,
如果只需要二月至五月及九月至十二月到立法院開會應卯,甚至於高興來就來、不高興來
就不來,其他時間放假,這是我們所要的立委僕人?家庭中任用僕人會如此嗎?有甚麼理
由立委僕人要與別的僕人待遇不同?總統、立委、監委、各級地方議員與其他僕人,均需
接受公務員相關正當法令之約束,例如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
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等,這些都是對僕人基本的正當約束。立委、
地方議員不論是否會期時間,原則上應與其他官員上下班時間相同,視需要配合加班或調
整上班時間;於非開會時間,亦應蒐集研究資料,充實議事能力,為做好議事充分準備。
基本上,立法院應是配合國家運作需要召開會議,而不是國家配合立法院會議進行運作,
本末不可倒置;法案堆積及草率審議甚至不審議,應依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
成災害」,追究立委責任。
42年3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14號解釋「…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
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國民大會代表為民意代表,其非監察
權行使對象更不待言。憲法草案及各修正案,對於國大代表均無可以彈劾之擬議,與立、
監委員包括在內之各修正案不予採納者,實為制憲時一貫之意思…自治人員之屬於議事機
關者,如省縣議會議員,亦為民意代表,依上述理由,自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大法
官不知民國民主含意,無視君臣主僕關係,自創民意代表說詞,造成60餘年來民選政府機
關只知權力不知責任、玩法弄權亂象愈演愈烈;此解釋實為與憲法牴觸之無效命令。
二、立委議員濫用職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應予究辦
宣誓條例載立委議員誓詞「…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謹誓。」
101年10月媒體報導「…據立法院明年度預算,立委領部長級薪水,月薪約19萬元,加上
年終獎金,年薪破250萬元;立委聘助理也可獲每月41萬元補助,最多可聘14名公費助理
,助理同樣有加班費、業務費,但立委另有每年10萬元研究補助費,合計1130萬元。此外
,每月有1萬5千元電話費與2萬元文具費,但每月又可領1萬4672元的辦公事務費…」;立
委的主要工作就是負責議決憲法第63條事項,你來當立委時就已經知道,有甚麼理由與其
他公務員不同,除薪酬外,要加領其他費用?為甚麼當選立委就要領部長級薪水?是與部
長工作量、能力責任相當,還是對國家有特殊貢獻,還是有其他正當原因?上述立委優厚
待遇,比較別的公務員並沒有這樣類似待遇,立委依據甚麼有此例外?如無正當理由,應
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強占財物」論罪。
擔任公務員,除了要忠於我們大家外,還需要具有一些能力,沒有一定能力,就不該來擔
任公務員職務,以免害了其個人,更害了我們大家。
媒體曾經報導,立委假藉質詢或製造刪減預算藉口,以侮辱、恫嚇其他人及其他公務員,
濫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或利用職權包工程,享受特權自肥,在院內所為之言論,涉及謾
罵、侮辱、歧視、情緒性等偏頗言論甚多,無責任感,自己事情做不好從不檢討,動不動
就說「藐視國會」,動不動就「霸占主席台癱瘓議事」,集體打群架,廢弛職務者不少,
只知道爭權奪利,絕大多數立委不知道「要集思廣益為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的福祉著想」
,這樣子的立委根本連當初級公務員的資格都不夠;有這樣的立法院,可斷言,國家毫無
前途可言。政府對公務員的晉用管理,未善盡把關責任。
三、立委違法失職時,仍須依法負責
憲法第73條載「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立委只是我們大家的僕人,其在立法院內進行憲法第57條質詢第63條議決第67條備詢事項
,因觀點不同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此僅限於進行與職責有直接關聯事項
,且不得與憲法牴觸;逾越此範圍,仍須依法負責。
多數立委不知自己立委職責為何,一點未將國家前途放在眼裡,不專心議事,議事效能低
劣,法案不過影響國家運作,遭殃的是我們大家,這種事不應該還要由我們主人操心,政
府除應規範予以處罰外,應研訂出因應方案,務使不妨害國家正常運作。
國家進步的力量,很多都在立委爭權對抗中被抵銷耗損,國家只退不進,不積極改善,對
國家極為不利;政府是一體的,除了立法院自身要做好對立委的管理外,總統、行政院、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亦應積極負起憲法賦與的職責。
(肆)憲法法律規定小選區選出立委,不符合國家利益
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依小選區選出之立委,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多半
只關心自己能否當選,僅在意其選區居民之利益,地域觀念濃厚,見識短淺,欠缺國家整
體意識,不在意國家前途,加入立委行列,除甚難避免為其所屬選區爭利外,媒體曾經報
導,有小選區選出之立委,表明只願留在其選區內服務地區居民,而不參加立法院議事的
情形,本末倒置,此已構成廢弛職務行為應予究責;勉強彼等參加立法院議事,亦將心不
在焉,讓他們參加立法院議事,恐亦有害無益。
憲法第63條載立法院議決「國家」重要事項,為實現「國家利益」目的,立委選舉,全國
宜不分區,規定立委名額,由我們大家一起選出;這樣選出之立委,或許應較不會以地方
選區利益為重,而以國家前途為重。各級地方議員選舉,亦宜比照辦理。
(伍)「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要領
憲法第46條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13任總統、副總統於101年1月14日選舉投票,媒體報導100年10月31日總統大選被連署
人有五組到立法院大門口抗議,訴求「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歲,得被選為總統、
副總統,但選罷法卻規定,非大黨提名者需繳交100萬元並取得20多萬的連署,再繳交
1500萬保證金才可成為候選人,已經違憲」。有人指出選罷法違憲,基本上,總統及五院
即應檢視選罷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為適當之處置及回應,而不是與我無關、充耳不聞,
裝作不知道,不予理會,那是在維護大黨等特定人士的不法利益;政府蠻橫就如民權主義
所提到民初政局「政府過於專橫,人民沒有方法來管理,不管人民是怎麼樣攻擊,怎麼樣
頓揚,政府總是不理,總是不能發生效力」。
我們說選舉要選賢與能,真的能夠做到官員都是由賢能者充任,才符合「鞏固國權」公益
含意,國家也才會朝著興盛的方向前進。選罷法規定「拿得出100萬元並取得20多萬人的
連署,再繳交1500萬保證金,就可參選總統」,符合這樣條件的人,是否就一定是賢能者
,做不到的就一定不是賢能者?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總統都符合這些條件,都背叛民
國、民主,是中華民國的叛徒、叛亂團體的首腦。「繳交100萬元…再繳交1500萬保證金
才可成為候選人」其實是在選「財」,「取得20多萬人的連署」其實是在選「勢」;對大
黨提名者予以優惠亦是在選「勢」。財勢當然不等於賢能,要限制人民參選,應以選賢舉
能為著眼;阻止無財無勢賢能者參選,是在告知大家「總統選舉是選財勢不選賢能」,明
白違背鞏固國權及公平正義原則,自屬違憲。由此亦可看得到,政黨操弄透過政府立法,
保護有財有勢的人才可以參選總統,實際上,為政黨預留了一個最佳的位子,以確保政黨
黨員取得當選優勢;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基本上是可認違憲無效;其他各屆總統、
副總統以及其他公職選舉,亦有類似違憲無效情形。
﹝參、行政弄權﹞
(壹)教育部之職責
絕大多數國人不知道被稱為國家根本大法之憲法在講些甚麼,教育屬行政的一部分,以往
的教育可謂徹底失敗,教育部、行政院嚴重失職。
(貳)高雄氣爆、八仙塵爆、台南登革熱事件責任
103年高雄氣爆、104年八仙塵爆屬地方性災害,沒看到媒體報導相關地方行政首長事前有
督導所屬,做過任何預防發生災害的準備,這種類似的事,以往國內外也曾發生過,只是
災情沒這麼大;104年台南登革熱防疫不力,造成多人死亡,擴散蔓延全台。保障到每一
個人合理的自由權利,是政府的責任,此三事件,造成民眾傷亡財產損失,除相關人員應
依法究辦外,高雄市長、新北市長、台南市長身為地方行政首長,亦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之刑事、行政責任,行政院長亦有行政疏失責任,應一併查明究辦。
(參)公共工程花費鉅資興建無法正常使用問題
公共工程花費鉅資興建無法正常使用,浪費公帑,預算編列浮濫,議會審查敷衍了事,每
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政府相關部門督導不力,總統及五院亦應研議對類似浪費公
帑行為,訂出罰則;已離職者,亦予追究。發生類此情形,中央對地方建設經費,應停止
補助,政府應研擬更積極對策。
(肆)大幅刪減徵兵違憲
目前政府對於兵役制度朝著大幅刪減徵兵,改用幕兵制方向進行。大致而言,以往當過兵
的人,較沒當過兵的人,心態較成熟,較多愛國心,對國家的向心力較強,比較會有團結
的想法,較會以國家安危為念。
幕兵制偏重以私利為導向,遇危難時,軍人恐亦較易以私利為重而以私害公。大幅刪減徵
兵後,保衛國家之責任會被誤導變成純是軍人的事,一般人會變成沒有保衛國家的概念。
國家遇有戰事,也不關非軍人的事;兵源短缺時,無從徵用可用之兵,將一敗塗地無解。
有人曾提出「不知為誰而戰」疑問,我們大家自然應該是「為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福祉而
戰」,而不是為政府及不良政黨劣質政客而戰。保衛國家應該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每
一個人都應該盡個人一己之力,平時就該培養大家具有軍事的基本能力等,以備不時之需
。天有不測風雲,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發生,如103年台北捷運鄭捷殺人事件,國際恐怖
攻擊事件等等,我們日常就應有所警覺,提升自己的應變能力;具有軍事等基本能力的人
愈多,對我們大家愈有利;具有軍事等基本能力的人愈少,對我們大家愈不利。
政府如要大幅刪減徵兵,除與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牴觸外,無異在
消滅「保衛國家應該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想法及基本能力,將對國家極為不利。
(伍)政府無心遵守憲法法律
102年11月行政院受理我一件訴願案,是有關訴願新北市府官商勾結的案子。
緣起於在101年7月向燦坤公司購買Panasonic 32型液晶電視,交易一開始即告知是要購買
電腦及電視兩用電視,燦坤公司送至住處之電視,使用電腦時字跡模糊,傷害視力健康,
向燦坤公司申訴,其拒絕處理。
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時,檢附相關資料,訴求為【本案經向新北市府申訴,燦坤公司違反消
保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
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
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5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
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市府應
依消保法第33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
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第3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
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
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
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處理,市府官商勾結圖利燦坤公司,不依消保
法第33、36條處理。再請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保法第38條「中央主管機關認為
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33~37條)規定之措施」、第41條「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如
下: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依法處置,處理完成後
請公開其經過及結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市府沆瀣一氣,偽稱「該府處理程序尚無違
法或廢弛職務之情形」,拒絕依消保法第38條、第41條處理】,行政院103年3月20日院臺
訴字第1030123602號決定書回覆,僅抄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短短辯詞,逕行採用彼之辯
詞,不再調查,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未為行政處分,訴願於法未合,應不受理;示知如
不服本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於訴願過程中已明確告知該案違反憲法保障民權精神及
述明上述違法情形,市府及行政院從頭到尾完全迴避不談消保法第4、5、33、36、38、41
條。
訴願基本上係對機關或公務員違憲違法行為之指責,機關或公務員本就應不待指責,即應
對違憲違法行為主動查察,依法處理,有沒有人提出訴願均是如此;有沒有人提出訴願,
機關處理的做法,應差異不大。人民是皇帝主人,政府官員、公務員是人民之臣僕,任何
人當然有權基於憲法,指責臣僕違憲違法,臣僕只要釐清及依法處理就是了。
行政院玩弄文字遊戲推託,拒絕釐清及依法處理,濫權包庇,目無憲法法律,不負起應負
的責任,有違憲法設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本意(當時的新北市長是朱立倫,行政院長是江
宜樺);本案當然亦不是唯一政府無心遵守憲法法律事件。總統及五院玩法弄權推諉卸責
心態不除,「改革、革新」永遠只是玩法弄權的另一個代名詞罷了。
﹝肆、監察之惰﹞
(壹)監察之職責
監察之職責,主要在彈劾、糾舉包含監委在內之(違憲)違法失職公務員。憲法第97條載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
第98條~100條對於彈劾有條件限制,對於糾舉則無條件限制、規定,可知彈劾案較糾舉
案嚴重,彈劾基本上是使違法失職公務員失去公務員身份,糾舉則是使違法失職公務員不
失去公務員身份的其他處分。除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須交由我們大家公決外;其他的
彈劾、糾舉,當監察院做出決定,基本上此彈劾、糾舉命令只要未違憲,即有其效力,違
憲則當然無效。在做出決定前,應考量週全,做出決定後,除發現不當,應由監察院自行
修正變更外,如有違憲與否渾沌不明疑義,可循大法官解釋途徑解決。
(貳)監委廢弛職務應予追究
除了前面提到向監察院舉發政府官員玩法弄權事件外,我於102年7月8日向監察院網站投
書,標題為「少有人知道其實憲法一直未被實行」,103年2月12日去該網站查詢處理情形
,其記載「台端所陳情之案件,已交由本院主辦單位依規定處理,請靜候處理結果」,顯
然知道我的投書在講些甚麼,並無資料記載不全情事;拖了7個月仍未處理,其實就是不
想處理。103年2月19日再去該網站投書,除提及上述投書尚未獲回覆外,加訴「請依憲法
規定糾舉彈劾總統府等」,將【103年2月12日以網路陳情總統府民意信箱,標題為「背叛
民主」,總統府於2月18日以email回覆資料】一併隨附供參。一直未收到監察院回覆,
104年8月19日再去該網站查詢處理情形,其記載「103年3月3日本院已核定處理方式」,
如何處理未見說明,去電詢問,據其業務人員告知,其內部資料記載「陳情資料記載不全
」結案─由前述內容可知所送資料完整,實際就是不想處理想「吃案」;糾舉彈劾是監委
職責,監察院之公文書記載不實、廢弛職務應予究責。
(參)監委宜改為全國不分區,由我們大家一起選出
監委執行彈劾糾舉,應將對其可能造成干擾因素儘量排除,宜改為全國不分區,由我們大
家一起選出。
(肆)監察院之彈劾糾舉與司法院之懲戒,係各自獨立行使職權
全部文武官員均為人民僕人,均為監察院彈劾權糾舉權與司法院懲戒權行使對象。監察權
與司法權各為獨立治權,監察院自行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司法院自行行使懲戒權,治權分
立,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或基於政府一體之考量,需雙方協調處理外,原則上各自獨立行
使職權。
除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依憲法規定辦理外,彈劾糾舉實際亦為對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
對於監察院移送糾彈案件,並無權力變更監察院之彈劾糾舉決定;以往司法院抱持唯我獨
尊心態,對監察院之糾彈決定,予以逕行變更懲戒決定,已然違憲。對於總統府及其他四
院關於懲戒之建議、司法院行使懲戒權、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均須遵守公益原則辦
理。
﹝伍、考試之懦﹞
(壹)公務員考試之目的
考試之目的就是要過濾相關人員是否可以適任僕人工作,孫中山先生在「五權憲法」演講
中提到「因為在美國各州之內,有許多官吏都是民選出來的。…普通選舉雖然是很好,究
竟要選甚麼人才好呢?如果沒有一個標準,單行普通選舉,也可以生出流弊。…依兄弟想
來,當議員或官吏的人,必定是要有才有德,或者有甚麼能幹,才是勝任愉快的。如果沒
有才、沒有德、又沒有甚麼能幹,單靠有錢來作議員或官吏,那麼將來所做的成績,便不
問可知了…我們國家有個古法,那個古法就是考試」,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第15條記載「凡
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有財有勢絕對不
是賢能的保證,只要是想要擔任僕人者,不論是經由選舉取得僕人身份,或經由其他方式
取得僕人身份,均應先經過考試過濾是否可以適任。
(貳)「考試」不確實
擔任公務員,不外須忠於我們大家及具有一定能力,考試過濾並不限於何種形式,今天國
家停留在官主政治而非民主政治,憲法未能執行,晉身為公務員的「考試」出了極大問題
,完全未將憲法的基本觀念,帶入考試過濾之中,所以致之,考試院明顯失職。
(參)考試院對公務員管理應更積極
憲法第83條載「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國家財力有限,僕人幫我們做事,給予適當
照顧是應該的;事情做不好,適當處分也是應該的;包含民選官吏在內,全部公務員晉用
及管理制度的設計要適當,要考量週全,並適時檢討,獎善罰惡規範應分明,不可鄉愿,
否則會害了我們大家。
﹝陸、總統之怠﹞
(壹)政府官員之管理係採首長負責制
全部公務員人數不在少數,對公務員的管理,並不需要國家主人一個一個去緊盯,政府本
身就要管理好全部公務員。憲法只記載總統一人要於就職時宣誓,就是將國家的前途重擔
託付給總統,總統要對全民負責,要導正及監督所有公務員善盡職責;總統一個人管理不
了全部公務員,所屬要分工合作、分層負責,協助總統完成使命。憲法第44條載「總統對
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五院各是
國家最高機關,憲法第44條規定其實已經示知「各院院長須負所屬機關執行使命成敗之責
,對所屬及地方官員之行為有導正及監督之責」;其他各級主管亦莫不都是如此。要注意
的是,監督是監督有無盡職,導正及監督不是干涉,這些主管是在對國家主人盡責;導正
與干涉是不相同的兩件事,亦即被監督者沒有過錯時,相關主管即無權干涉,如果濫權干
涉即需依法負責。
今天的公務員,由上到下,普遍欠缺民主想法,只知道爭權奪利,違憲違法處處可見,這
是我們國家的悲哀,總統當然要負最大責任,不良政黨當然要負最大責任。
(貳)有關「總統依法公布法律」之辦理
憲法第37條載「總統依法公布法律」,憲法第72條載「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
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總統未公布前,為立法
院具約束力之意思表示,屬「命令」位階。立法院有權修改法律,此「新的立法院決議之
法律案」不存在與既有法律牴觸的問題,仍存在與憲法有無牴觸的問題;如「新的立法院
決議之法律案」與憲法牴觸,即屬「命令與憲法牴觸無效」情形,總統及行政院自不受其
約束,總統及行政院應將違憲情形,說明清楚告知立法院;如於公布後始發現有與憲法牴
觸無效情形,自亦應隨時撤回、廢棄。以往總統只會當橡皮圖章,不知道把關,以為「立
法院決議之法律案」不關總統的事,除了與自己切身利益有關者會過目爭執外,其他幾乎
全都不看就簽字,以致公布的法律,與憲法牴觸者不在少數,對大家傷害甚大。法律與憲
法牴觸,立法院固然要負最大責任;總統及行政院、考試院至少在公布前,要知道「立法
院決議之法律案」在講些甚麼,要想想看有沒有違憲問題,影響如何,絕不是無知無覺只
會簽字,被別人牽著鼻子走,這樣子怎麼能做到符合憲法第48條總統就職時宣誓誓詞「余
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有需要,簽字前
當然可請立法院說明清楚;必要時,亦可諮詢大法官及請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意見。
(參)年滿四十歲者始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此限制並非必要
憲法第46條載「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副總
統,應考量的是我們整個群體的利益,誰能維護我們整個群體的最大利益,大家就應選其
擔任總統、副總統;「年滿四十歲者」條件看不出是基於何種必要,以往的總統、副總統
年滿四十歲,亦未見得有維護我們整個群體的最大利益,甚至對我們大家造成極大傷害,
此條件變成是在保障「年滿四十歲者」不正當利益;不要讓年齡或其他非必要條件,成為
獲取國家最大利益的障礙;以選賢舉能為條件,由大家公決誰擔任總統、副總統即可。
(肆)「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應非必要
憲法第47條載「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制憲國代規定「連選得
連任一次」,有防止現任者利用「現任者優勢及國家資源」不公平參選甚至產生弊端之效
果;反過來看,真正賢能者,擔任總統等職,對國家利多於弊,限制連任一次規定,反而
有可能對國家害多於利;例如在兩岸間維持緊張軍事對峙時代,蔣中正先生擔任多屆總統
,當時確實無人能替代其安定民心士氣,幫助我們度過難關;中華民國能夠生存下來就是
公益,較維護民主更重要,非常時期未力行民主,我們雖不滿意,也只能接受。限制連任
一次之規定,應非必要,嚴格且完全禁止任何人「利用現任者優勢及國家資源不公平參選
、助選」,應較恰當。
【第肆 部 民主要義】
﹝壹、憲法在講些甚麼,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知道﹞
憲法被稱為「國家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既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每一個
人都應該要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既是「國家根本大法」,身為公務員者更應該要知道,
並確實遵守。其實,每一個人都是國家主人,公務員也同時具有國家主人身份,他身為國
家主人的身份受到憲法合理保障,他身為公務員的身份亦須受到合理約束。
法律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命令是要遷就憲法,而不是憲法要去遷就法律命令。
法律命令與憲法牴觸,並不是都要由司法院解釋才算確定,而是混沌不明時,才需要由司
法院解釋,這包含了一個含意「公務員平時就要主動進行瞭解,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不
要將所有涉及違憲疑義的法律命令,全部都推給司法院解釋」,這是晉身為公務員,第一
步要修的功課,公務員不可以說「我都不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
憲法前言提到「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也就是說「要讓國家一天比一天茁壯,保障到每一個人身為國家主人合理的自由權利,維
護社會安定祥和,使每一個人的日子過得一天比一天好」,這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也
就是公益,是我們大家行使政權、治權,應遵循的準則;違背這個準則,就是違憲,將會
造成我們大家極大的傷害。
對於保障民權,憲法第二章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
法之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是對每個國家主人個人權利當然的基本保障,
也是對每個僕人行使「關於國家主人權利義務」事項之職權限制。
﹝貳、檢討法令有無違憲,憲法早有規範﹞
憲法於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憲法第175條第2項載「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
定憲法之國民大會議定之。」當時亦公布了「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其第一條載「自憲
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牴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予以修改或廢止,並應於
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成此項工作。」當時國家局勢混亂,並未執行
此項工作;其後政府各機關亦從未檢討執行此項工作,致當時與憲法牴觸之法令仍繼續沿
用,大家習以為常,不覺得有何不妥;憲法施行後,又再生出許多與憲法相牴觸之法令,
大法官的錯誤解釋更是火上加油,所謂「久入鮑肆不聞其臭」,大家從沒有想過憲法在說
些甚麼,自然沒有能力分辨「合憲」與「違憲」之差別。總統不對國家主人盡忠,不盡僕
人之首的責任,做了最壞示範,其他僕人也就有樣學樣,都不把國家主人放在眼裡,就難
怪國家亂象不息。上述修改、廢止違憲法令工作,僕人仍必須定期進行及完成。
﹝參、政權行使要領﹞
反對民國、民主者,自應停止其行使政權、治權權利。
皇帝主人行使政權,原則上,係對關係到公眾事項,就大的前提、重點做出決定,繁瑣細
節則交由政府僕人負責處理;如果有人將繁瑣細節亦考慮交待清楚,提出由大家公決,自
然亦非不可,惟應注意不宜養成皇帝替代臣僕做事的常態。
每一個人都是國家主人,行使政權時,原則上,一個人即可提案,提出後,視案情,由政
府公告,大家再提出正反意見及其他意見,由政府蒐集彙整清楚,政府亦可提出建議,列
明供大家做為個人行使政權做出決定之參考;比照家庭中主人行使權力,以少數服從多數
之原則定取捨(棄權者、意思表示不明確者,自然不計數)。
公民投票法以官主心態立法,對主人權行使限制太多,不符合民主精神。選罷法對於罷免
案之提出所加限制,已有消極保護劣質當選人作用,不符合國家利益。罷免案之提出,不
限對當選人,對於任何僕人均得提出罷免案;中央官員由全國人民決定取捨,地方官員由
地方人民決定取捨。
行使政權之結果,除有明顯瑕疵,可予及時修正處理外;對於行使政權之結果,如有其他
非必要之修正意見或反對意見,原則上,宜於結果公布後一定時間,再行提出,以維持國
家社會安定。惟發生嚴重影響公益之緊急情況,需急速處理時,宜不受間隔時間限制。對
此間隔之一定時間,可由大家公決或交由政府決定,亦可依個案或通案處理。
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行使政權時,不論是選擇贊成、反對、棄權,政權行使結
果即具有公決效力,每人均須受到約束,大家須慎重行使權力。
﹝肆、政黨政治與憲法規定牴觸﹞
憲法裡面無政黨政治之記載,是因為我們實行的是民主政治、全民政治,這是對我們大家
最有利的,需要我們大家與政府群策群力,為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謀幸福,成果是大家共
同努力的總和,這樣才具有團結二字的正面意義。
我們國家由某些政治人物推動的政黨政治,都是在為政黨謀利益,把政黨的利益擺在最前
面,目的在實現政黨主張,擴張政黨勢力;呈現出來的,就是各政黨彼此爭權奪利,互爭
領導權,利益分贓,動盪不安,成果是彼此互相傾軋過後的殘燼。要將政黨的利益擺在最
前面,就不能將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福祉擺在最前面;要將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福祉擺在
最前面,就不能將政黨的利益擺在最前面;基本上,民主政治與政黨政治不能並存。
依已往經驗,多年以來,我們國家內的政黨,都是只想掌握國家統治權,實行由官吏掌握
統治權的官主政治,不想實行憲法的民主政治,國民黨、民進黨均曾掌握國家統治權,就
是活生生的例子;這些人以統治人民,攫取國家利益,權力分贓,為他們的目標,口口聲
聲愛國家、為民主、為人民,其實只是騙取統治權的幌子;把持治權,背叛民主,腐蝕國
家根本,是國家動亂之源,應追究內亂之責。這些政黨的存在,對國家發展,人民福祉,
具有負面的影響,應當予以鏟除,稱彼等為「亂黨」並不為過,這些劣質政客主張的政黨
政治,其實是政黨亂國政治。我們國家至今未能實行民主政治,公務員不對國家主人盡忠
,不盡僕人應盡的責任,就是因為有不良政黨在劣質政客後面撐腰。政黨黨員占全國人數
比例並不高,卻利用掌握治權之便,以政黨為後盾,為個人及政黨謀私利;儘製作出些對
政黨有利、對其他人相對不公平的法令,這些法令均與憲法第1條民主規定牴觸無效;想
要實現民有民治民享,需要大家認清事實,破除迷思,共同努力。
在「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的網站上,有這樣的記載「外交部自二○○二年即積極推
動籌設,經過長期資料蒐整及審慎評估後,結合我國產、官、學及民間等各方面人力、經
驗與資金,在朝野各政黨之支持下,於二○○三年元月獲立法院審查通過預算。二○○三
年六月十七日,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在召開首屆董事暨監察人會議後正式成立,立法
院王院長金平獲推舉擔任首屆董事長。」「本會主管機關為設立本會之目的與永續發展,
原則上每年循預算程序編列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本會年度預算得參照立法院通過之
決議,配合在年度計畫中編列三分之一預算經費,予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選舉得票百分之五以上之各政黨申請從事民主人權相關活動之用,最多以新台幣三千萬元
為限」─政黨透過立法明目張膽操弄爭利的手法清晰可見。
民主基金會成立至今超過12年,「民主基金會」名字好聽,12年亂花我們的錢花了18億,
實際上對我們國家的民主毫無幫助,只有負面意義,錯誤引導大家以為他們這樣的做法就
是民主;每年編列預算,實際供豬仔立委、政黨朋分花用中飽私囊,即係行政院與立法院
通謀,亂花我們的錢,除應追回不當支出,行政院長、相關立委及相關政黨均應負貪瀆刑
責。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一般的集會及結社並無不可,但明顯對國家社
會有負面影響,甚至於妨害到政權、治權正當行使,製造國家社會紛擾動亂,與「鞏固國
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原則牴觸,類此內亂行為,自然應予禁止
。
憲法施行多年以來,政府機關幾乎完全被政黨把持;政黨在立法機關內公然活動,審理議
案決議須以政黨黨團決定為依據,以「政黨協商」做為立法機關決議,這些人到底是在領
誰的錢在幫誰做事?這種歪風不應允許存在。
公務員領了人民給予的薪酬,是在幫我們大家做事,不是在幫政黨做事;公務員從事公務
,對我們大家盡忠,處處要為全國人民與後世子孫的福祉著想。政黨黨員晉身公務員,進
入政府機關後,甚難避免不與政黨利益混淆,容易干擾公務員正常辦事,產生對立分化,
帶壞治權機關風氣,宜禁止公務員結黨,禁止公務員具有政黨黨員身份。國民黨、民進黨
二個不良政黨介入政府運作,讓整個政府都腐爛掉,造成國家危機,應記取教訓。
﹝伍、中華民國領土是以現狀為準﹞
103年4月15日馬英九總統稱【「兩國論」架構,完全不合憲法】,目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
民共和國不個別是國家,那是甚麼?中華民國不是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國家?中華
民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醫學上判定一個人死亡,是以這個人心臟有沒有跳動決定;一個國家有沒有滅亡,是看他
的人民、領土、主權,是否掌握在他自己的手中。
憲法第4條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82年部分立委審查案件時,發覺「行政部門認為中華民國之領土包括中國大陸與外蒙古」
,質疑「中國大陸與外蒙古分別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共和國之領土範圍,中國大陸與
外蒙古究竟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透過立法院以立法院聲請書,函司法院「聲請解釋憲
法第四條所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之範圍」。
大法官於是做出釋字第328號解釋【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
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
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大法官稱「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那麼「聲請解釋憲法第四條所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之範圍」,這個問題要如何處理?應由誰
來處理?此說法有誤,憲法既已規範「大法官解釋憲法」,中華民國領土,為關係到我們
大家的事務,當然是屬於政治的範圍,只要是憲法規範內事務均屬大法官解釋範圍,超出
憲法範圍,始不屬大法官解釋範圍。「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
予以解釋」,除了顯示大法官真的不知道憲法在講些甚麼外,釋字第328號解釋為大法官
廢弛職務、與憲法牴觸具約束力意思表示之命令,應依法就辦。
6年,孫中山先生在「中國存亡問題」中提到「國家之生存要素,為人民、土地、主權」
,此為當然之理。「蒙古人民共和國人民、領土、主權」原為「中華民國人民、領土、主
權」之一部分,按立法院聲請書載「蒙古人民共和國於1945年10月20日以公民投票方式宣
佈獨立」,其宣佈獨立,我們縱不甘心,並無能力解決,自斯時起,中華民國對外蒙古既
已實際無統治權及統治能力,外蒙古屬蒙古人民共和國領土,自不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
力有未逮,多言無益,如要主張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等外蒙古再次成為中華民國一部
分再說。
憲法制定時,當時中華民國領土尚包含大陸在內。大陸淪陷後,中華民國領土僅剩下台澎
金馬等。38年10月1日中共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年12月中央政府遷台,我們縱不甘心
,並無能力解決,自斯時起,中華民國對大陸地區既已實際無統治權及統治能力,大陸地
區領土自不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力有未逮,多言無益,如要主張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
土,等大陸地區再次成為中華民國一部分再說。
國家的人民、領土、主權是依客觀事實認定,不是僅憑主觀想法主張就能夠發生效力;任
何國家的領土都是有可能會改變的,永遠不變的不多。憲法所稱「依其固有之疆域」,究
指如何?意思不明確,要以唐、宋、元、明、清、民國建立,何時為準?有意義嗎?憲法
可以說是僕人以僕人的觀點,基於「我們大家的利益」,幫我們大家制定出來的;憲法的
內容,我們大家身為皇帝主人,可以自行判斷是否合宜適用,決定取捨。「依其固有之疆
域」說法實在不具有甚麼實質意義,這就好像你現在到車站要買車票,車票票價100元,
你身上只有10元,你再也湊不出其他錢,你對賣票處稱你身上曾經有10000元,以現在買
車票的時間點而言,那是不具有甚麼實質意義的。主張「中華民國之領土包括中國大陸與
外蒙古」,並不是依客觀事實認定,而是憑主觀想法主張,並不具有實質效力及意義。憲
法第四條後段載「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應指正常情況下的做法,碰到如
兩岸分離之非常情況,我們大家亦莫可奈何。
﹝陸、「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謬誤﹞
「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政府主張「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雙方
同意追認這是一九九二年雙方代表會談時的認知。
「中國」有數千年的歷史,「中國」其實指的是自古以來占有「中國大陸」土地的國家,
這是全世界各國一致的認知,包含了居住在「中國大陸」土地上的人民及海外華僑一致的
認知。哪個國家占有「中國大陸」這塊土地,對內對外都被認知為「中國」。
在民族主義中提到「中國在沒有亡國以前,是很文明的民族,很強盛的國家,所以常自稱
為堂堂大國,聲名文物之邦,其他各國都是蠻夷。以為中國是居世界之中,所以叫自己的
國家做中國,自稱大一統,所謂“天無二日,民無二王”;所謂“萬國衣冠拜冕旒”」;
現在的中華民國,有資格自稱大一統,有資格自稱中國?上面所說的「亡國」,是指漢族
亡於異族,被異族統治時期,也就是指元朝、清朝而言,閱讀「民族主義」自能瞭解。
38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離開了中國大陸這塊土地,就不再是世俗所認知的「中國
」。鄭成功在世,也不會自稱「台灣」是「中國」。
38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統治中國大陸地區,即為世俗所認知的「中國」。
大陸地區人民至多對其政府不滿,卻不會否認他的國家是「中國」,也不可能認為中華民
國是「中國」,其他國家也不可能認為中華民國是「中國」。
中華民國成立百年,自38年起,我們中華民國的領土就是台澎金馬等,這是依「國家之生
存要素,為人民、土地、主權」陳述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
分」,與「國家之生存要素,為人民、土地、主權」不符。
世界上只有國民黨臣僕主張「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這並不是依客觀事實認定,而是憑錯
誤的主觀想法主張,此主張將造成我們的困擾;國民黨臣僕還公然在國際上宣揚,非常離
譜。我們說我們是中華民國、說我們領土是台澎金馬等,並沒有錯;說我們是「中國」,
說「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是夜郎自大、自欺欺人,做出背離事實
的主張,只會遭致他人鄙夷,亦將增加後續處理困難。
﹝柒、主張「台獨」,不符合全國人民利益﹞
主張「台獨」,是否即能將問題解決掉?是否對大家更有利?首先須面對逃避不了的現實
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威脅,要怎麼處理?大陸沿海有上千支飛彈對著我們,一旦宣告
台獨,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攻擊恐免不了;兩岸目前的穩定局勢,可能立即發生變化。主
張「台獨」的人,至少要提出具體應對之策;不能等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攻擊真的發生
了,卻束手無策。
38年至76年,兩岸軍事緊張對峙,中華民國面臨生死存亡關頭,國家生存是最重要須處理
的事,需要全體國人共同努力攜手面對,當時沒有蔣中正、蔣經國父子的領導,中華民國
恐早就滅亡了,那還由得我們大家在這裡高談闊論?當時也確實沒有人能替代兩蔣,幫助
我們渡過危機,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金馬在最前線,一直發揮保衛我們大家的最大力量
,可以說,這些都是我們中華民國的資產。
今天中華民國生存已極困難,用甚麼講「台獨」?要拋棄金、馬、澎等島嶼,剩下四面環
海、沒有屏障的台灣孤島?主張「台獨」,是要否定我們中華民國的資產及存在?誰又是
我們的友邦或盟邦?誰支持我們「台獨」?如何支持?我們還有些甚麼依恃?我們有能力
自保?後續發展會對大家更有利?在上述問題未釐清前,空言主張「台獨」,有欠理性,
會將我們大家帶入危境。對我們本身而言,「台獨」就是主張我們自己先分裂,不符合公
益,力分則弱,分崩離析,只怕是會給我們大家立即帶來災難。
中華民國存在至今,已滿百年,有些人對現況不滿意,這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共同面對處理
;光是空言主張「台獨」,並不能解決問題,只會造成內部混亂,增加對立磨擦。
﹝捌、借鏡外國﹞
美國、日本、俄國、大陸,不論是民主國家或專制國家,能夠壯大,都是因為將「公益─
使國家日益茁壯」擺在最前面,才能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不為人所輕侮。
在民權主義中提到,民初,我們國家也曾經引進三權分立制度,用國會議員議決國家大事
,當時的代議士,都變成了「豬仔議員」,有錢就賣身,分贓貪利,引進三權分立制度失
敗;現在,實行政黨政治失敗;都是因為只講私利,不講公益;不講公益,就算抄襲任何
再好的制度,都免不了註定失敗的命運。
【結語】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自己的命運,要靠自己去掌握、創造;我們大家把公益擺在最前面
,實行權能區分式的民主政治,是對我們大家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們應該要走也是必須要
走的路,需要我們大家一起努力。
其實,兩岸都存在相同的類似問題—人民政治素質低落、劣質政客充斥弄權;只有兩岸都
認清事實,把公益擺在最前面,自我提升自己的素質,實行權能區分式的民主政治,才可
能民智益開,真正實現「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走在時代最前端;能夠如此
,兩岸間的糾葛疑慮也自然會煙消雲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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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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