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基法規訂,是否有違法? - 法律
By Daniel
at 2010-02-08T00:00
at 2010-0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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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下
我們公司是這樣的
1.當初簽合約,公司並沒有給員工另一份,但有說可影印,當事後我們跟老闆要影印時,老闆卻說,在櫃檯小姐那邊,要我們去跟他拿,但櫃檯小姐卻說在老闆那邊,之後就沒消沒習!
2.當初應徵說底薪18000,如果通過試用期會+上全勤2000還有津貼,大概會在22000左右,這些都是口頭說並沒有在合約書上,但事後卻跟我們說沒有所謂的津貼!
3.應徵當初說我們公司是"責任制"公司,但最多加班1或1.5小時,但我們經常額外加班到2.5-3小時,因為留下來是打電話或折文宣或幫小朋友留輔,這樣加一加我兩週工作時數108小時(包括加班),請問這樣有違法嗎??(我們公司正常上班時間是11點-7點)
4.雖然公司沒違法最低底薪條款,但如果算進加班時數,我一天日薪卻只有500多!
5.當初應徵是安親老師,但現在卻叫我們做業務員,因為當初卻沒說明要去外面拉客源,或是做陌生拜訪,合約書上也沒說,但做這些事情,都是要我們利用正常下班時間後做,請問這樣對嗎??
6.合約書應該是三個月試用期一份,正式員工再簽一份?
7.還有請病假,有證明,但卻扣我全勤+半天薪水!
8.現在公司說,因為業績及成果沒達到須扣薪水,這樣有違法嗎??
9.因為合約簽一年,如果我想提早解約,要被扣2個月薪水,我有可能會走法律途徑,請問以上本公司違法的有哪些???
我們公司是這樣的
1.當初簽合約,公司並沒有給員工另一份,但有說可影印,當事後我們跟老闆要影印時,老闆卻說,在櫃檯小姐那邊,要我們去跟他拿,但櫃檯小姐卻說在老闆那邊,之後就沒消沒習!
2.當初應徵說底薪18000,如果通過試用期會+上全勤2000還有津貼,大概會在22000左右,這些都是口頭說並沒有在合約書上,但事後卻跟我們說沒有所謂的津貼!
3.應徵當初說我們公司是"責任制"公司,但最多加班1或1.5小時,但我們經常額外加班到2.5-3小時,因為留下來是打電話或折文宣或幫小朋友留輔,這樣加一加我兩週工作時數108小時(包括加班),請問這樣有違法嗎??(我們公司正常上班時間是11點-7點)
4.雖然公司沒違法最低底薪條款,但如果算進加班時數,我一天日薪卻只有500多!
5.當初應徵是安親老師,但現在卻叫我們做業務員,因為當初卻沒說明要去外面拉客源,或是做陌生拜訪,合約書上也沒說,但做這些事情,都是要我們利用正常下班時間後做,請問這樣對嗎??
6.合約書應該是三個月試用期一份,正式員工再簽一份?
7.還有請病假,有證明,但卻扣我全勤+半天薪水!
8.現在公司說,因為業績及成果沒達到須扣薪水,這樣有違法嗎??
9.因為合約簽一年,如果我想提早解約,要被扣2個月薪水,我有可能會走法律途徑,請問以上本公司違法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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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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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0-02-12T03:44
at 2010-02-12T03:44
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5 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 71 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除了以上各條之外,
尚有違反其他規定,
僅約列上數較直接關係之法規!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祝好運!
各地勞工主管機關: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勞委會各區檢查所: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By Gary
at 2010-02-08T10:26
at 2010-02-08T10:26
你的問題一次解決 因各地方主管機關 對於勞基法認定不一
P.S 盡量不要被勞工局騙委外協調
地方主管機關 有時候會誤引用勞基法
更何況外面委外單位的水準
勞工相關法令 如勞基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保險條例 還有特別針對女性的性別工作平等法 繁及不及備載 沒有一個勞工局的公務員 全部都懂
且公務員非每個人都是法律相關科系 或是勞工相關系所畢業
運氣不好 可能把你的事情搞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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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全部知道才回答,有些會的話也可以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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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發生重大工安事故的話,那麼乙種勞工業務主管會有法律上的責任歸屬嗎?
如果有,是哪些責任?請先進不吝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