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在這個亂世當中,一定有被警察開過罰單,小市民違違規其實也很正常,但是最怕就是遇到年底拼業績,偏偏遇到剛好很守規矩時,警察伯伯剛好缺那個幾張,你無辜的騎過去他就對你招招手,硬說你紅燈右轉或是闖紅燈,剛好那個路口沒有監視器,更沒有人幫你作證,通常自認倒楣!但心裡卻有千萬個『國粹』!
我對警察沒有偏見,但是真的聽過幾個警界中的**(朋友剛好是警察),自己也遇過,那時候我申請聲明異議,真的就是上面的情形,拖了兩個月開交通法庭,沒有監視器,更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我沒有違規,但是事後想想,警察也沒有證據證明我有違規阿,只說 他有看到 ,要是他說謊呢!?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24條提到...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因為當時法官判我因兩方都無證據情況下,採信於警察的裁量,所以我敗訴,但是事實上我並沒有違規,法官作出這種裁決是否有違憲法24條之精神。
因為相對的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出我有違規阿,常常看到警察對於某些犯罪都要拿出v8去蒐證,這裡卻只是空口!? 我在知識家看到許多跟我相同的案例,不知道能不能用我這方法去反辯,甚至真的不行申請大法官解是警察是否能在毫無證據下裁罰人民!?
各位認為呢!?
Update:
答案我會交給投票,畢竟是民主國家嘛^^!!
Update 2:
我想以目前社會狀況來說,不簽名還是會敗訴的,因為我記得就算拒簽,他資料還是會送到監理站,你會發現你車牌還是有那張罰單。
所以我在探討的是,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去依據憲法24條精神去請大法官解釋警察是否可以毫無證據可以裁罰民眾!?
Update 3:
實屬個案沒錯,但是我在怎看,警察執行『公權力』時,若非屬實,怎會不違反憲法之精神,(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雖然這是個案舉證問題,但是要是法律沒有清楚規定警察的裁量權有多大,單單只是個人心證問題,是否變得讓警察權力過大進而侵害到人民權利?
所以警察的裁量權是否要重新定義?
我對警察沒有偏見,但是真的聽過幾個警界中的**(朋友剛好是警察),自己也遇過,那時候我申請聲明異議,真的就是上面的情形,拖了兩個月開交通法庭,沒有監視器,更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我沒有違規,但是事後想想,警察也沒有證據證明我有違規阿,只說 他有看到 ,要是他說謊呢!?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24條提到...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因為當時法官判我因兩方都無證據情況下,採信於警察的裁量,所以我敗訴,但是事實上我並沒有違規,法官作出這種裁決是否有違憲法24條之精神。
因為相對的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出我有違規阿,常常看到警察對於某些犯罪都要拿出v8去蒐證,這裡卻只是空口!? 我在知識家看到許多跟我相同的案例,不知道能不能用我這方法去反辯,甚至真的不行申請大法官解是警察是否能在毫無證據下裁罰人民!?
各位認為呢!?
Update:
答案我會交給投票,畢竟是民主國家嘛^^!!
Update 2:
我想以目前社會狀況來說,不簽名還是會敗訴的,因為我記得就算拒簽,他資料還是會送到監理站,你會發現你車牌還是有那張罰單。
所以我在探討的是,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去依據憲法24條精神去請大法官解釋警察是否可以毫無證據可以裁罰民眾!?
Update 3:
實屬個案沒錯,但是我在怎看,警察執行『公權力』時,若非屬實,怎會不違反憲法之精神,(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雖然這是個案舉證問題,但是要是法律沒有清楚規定警察的裁量權有多大,單單只是個人心證問題,是否變得讓警察權力過大進而侵害到人民權利?
所以警察的裁量權是否要重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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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此類案件無需上綱到憲法層次
還是訴訟舉證責任與證據法則的問題
若你說警察「無任何證據」而開你罰單
你可以控告警察偽造公文書及濫權追訴罪
那你要舉證你沒有違規
警察現場告發開罰單,基本上警員對違規事實的描述就是證據
不是沒證據,而是沒「其他證據」,
端看法院認為警察所述違規事實的證據力認定問題
要想拒繳罰單
基本上一定要走到交通法庭
自己一定必須調查舉證
否則不可能勝訴
我個人曾經兩度拒簽罰單
都要經過對罰單異議、再異議
交通法庭二次開庭
每件都要走半年以上的時間
最後我兩件都經過舉證而勝訴
跟警察打官司不是不能贏
但是要評估自己的時間與耐心
法院有公平正義,但不給人方便
更欺負不懂法律與沒耐心的人
好自為之
有問題歡迎跟我聯絡聊聊
我不是律師,但有法律學習背景
罰單簽名,不是代表你承認違規事實,而是告知你有『收受』該張罰單
基本上,有人為績效(這是人的社會,就有人的通病),但大多數執勤員警與
你並無仇恨,可不會特地找你開單
「常常看到警察對於某些犯罪都要拿出v8去蒐證,這裡卻只是空口!?」這就
對了,通常警察對擅闖紅燈而逕行攔檢告發的,絕對很少能舉證的,若該處
有監視器等就另當別論了
(法官判我因兩方都無證據情況下,採信於警察的裁量)其實警察開錯單也要
受到行政處分的,(小弟就曾打贏過)
給你建議,爭論不是唯一的,若當時你認沒違規,當下立即找路人甲即可,
要不…隨身帶個行車紀錄器好了
參考…參考,大家研究一下…
太多事後想凹的案例了
法官想相信妳也不敢
至於妳說的毫無證據 也不盡然
還有那個球員兼裁判的警察阿
那也算證人
雖然證據力薄弱了點
但強過妳毫無證據
畢竟 妳在那張罰單上簽名了
2010-01-24 02:19:58 補充:
說錯
有一證人(警察) 一證據(妳簽名的罰單)
怎麼算毫無證據
2010-01-24 13:30:31 補充:
拒簽代表你拒絕承認有違規事實存在
警察即不能口說無憑
而須有其他證據或證人
另外要申請大法官解釋
必須所適用法規範有違憲之虞
就發問者所述內容
乃具體個案適用法律之問題
所適用的法規範(道管條例)並無違憲
而無聲請釋憲餘地
2010-01-24 19:39:15 補充:
妳指的內容是警察執行勤務有無違法
而非有無違憲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
這是一環扣一環
妳直接從行政處分跳到憲法層次
那國家定那麼多法律、法規命令幹嘛?
就一部憲法就好了
多省事啊
至於說法律沒有規定裁量權的部分也不正確
法律規定明擺在那
是少部分不肖警察違法濫用職權
跟違不違憲根本扯不上關係
妳的說法讓人有無限上綱的的感覺
另外遇到這種不肖警察
為什麼當場不爭執
要等到事後才來爭執
又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該行政處分違法
這點就不免令人質疑了
2010-01-24 14:23:28 補充:
之前看新聞聽過一個案例,一個歐巴桑騎機車慢慢龜,遇到十字路口綠燈右轉,轉過去後綠燈轉紅燈了,由於前方是大彎道,警察在前方埋伏,歐巴桑騎過去就被攔了,被警察說他紅燈右轉,你認為這警察惡不惡劣?
這案子後來被記者踢爆,不然一定又被所謂的公權力取信於警察,怪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