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和竊佔罪有何不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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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和竊佔罪有何不同?定義為何?如自己的土地被佔用,已申請土地鑑界妥,並已依民事請求返還土地判定在案,如對方仍執意不拆除地上及地下物,返還土地本人,怎辦,法院會強行介入拆除地上及地下物,將土地返還本人嗎?如土地已返還本人,但又再次遭對方(原佔用人)佔用,又該以何罪名提告,請各方知識達人踴躍提供相關資訊,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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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12-18
您好!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構成要件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佔他人不動產之故意,且須明知或可得知其所竊佔之不動產,為他人所有或占有之不動產。行為:本罪之行為為「竊佔」,所謂竊佔
Steve avatarSteve2015-12-22
1.侵占主要是指非法佔有他人之物主要以動產為主若是不動產就屬於竊占罪刑法320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2.板大必須聲請強制執行相關費用要求債務人(對方)負擔法院不會主動介入3.刑法320條第二項竊占罪若有問題請點ID或寄E-MAIL到[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