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罰後行為中,甘添貴老師說只有「狀態犯」才有適用,而「即成犯」與「繼續犯」不能適用不罰後行為。然而…很多「狀態犯」根本同時也是「即成犯」呀!!例如:侵占罪與竊盜罪,均屬狀態犯,但也同時屬於即成犯。基本上「侵占罪」與「竊盜罪」成立後,再毀損同一法益之客體應有不罰後行為的適用。但是如果又依甘添貴老師的那一句「只有狀態犯適用,即成犯則無適用之餘地」,就又矛盾了呀!!究竟這句話是本來就有錯(也可能錯的是教科書k
侵占、竊盜、即成、狀態、不罰後行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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