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之適用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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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人因父親死亡後,繼承了父親名下的一塊土地,
當時該土地上有我親戚佔據使用,因而我們家人提出訴訟80年。
但後來法院在83年以{我親戚有出錢買地,再信托我父親去登記他名下〕
為理由判我們敗訴....然則後來親戚以我們後來要拆那間房子的理由,
主張信托原因消滅...要求返回信托物
(即出錢給我父親,要求土地的登記給那些受托人)

.....問...

1.那些親戚以信托法第8條.....信托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

法院於83年判決那信託關係有成立...而我爸於80死亡...
我們家人繼承我爸那塊土...那這所提信託關係是否仍存在...
(信託法於85年1月26日公布,於附財第九章第8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適法上是否有疑義...?

2.若此信託法可適用...那第21條規定..未成年人...,不得為受託人...

當時我爸死亡時我們四人繼承那塊地(我媽36歲、我哥15歲、我姐13歲、我10歲)
我們家人,,,當時80年繼承時,對方並無提出任何侵權之行動,是故是否可謂稱...
我們(我哥、姐、我)當時未成年,是故不仍當受託人...
那當時信託登記的效力可否延續至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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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09-10-26
1.法律只是信託內涵的成文化,沒有溯及的問題;
Megan avatarMegan2009-10-28
2.信託財產本來就"不屬於遺產",把信託財產當成遺產來繼承,
Olivia avatarOlivia2009-10-29
與成為信託關係的受託人是兩碼事.
Edwina avatarEdwina2009-10-30
應該說誤把信託財產當於遺產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