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在99年5月修法通過,變得很嚴苛。其中個人資料的定義還擴及「聯絡方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並且即使是自然人(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在沒有營利目的的狀況下,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都是犯法,甚至有刑責。(第十九、二十、四十一條)我想請問,現在補習班常常會打電話招生或是邀請試聽,這些個人資料的來源有些是學生提供,也有些是花錢購買。(我就曾被認識的人請求提供班上通訊錄,當然我並未答應)且不
個資保護法與補習班電訪招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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