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法與補習班電訪招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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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在99年5月修法通過,變得很嚴苛。其中個人資料的定義還擴及「聯絡方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並且即使是自然人(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在沒有營利目的的狀況下,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都是犯法,甚至有刑責。(第十九、二十、四十一條)我想請問,現在補習班常常會打電話招生或是邀請試聽,這些個人資料的來源有些是學生提供,也有些是花錢購買。(我就曾被認識的人請求提供班上通訊錄,當然我並未答應)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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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avatarTom2012-04-07
版大晚上吉祥!您問─Q:工讀生配合補習班電訪招生,其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Q:若此行為違法,工讀生拒絕配合,被作為革職之理由,是否合理?Q:那提供個人資料者,無論他是無償提供或是收費提供,是否違法Q:又以上情事若屬違法,在實務上是否會微罪不舉?(主要是可憐工讀生)呱答─A:是,違法。A:不合理。A:是,違法。A:是。請參考!...
Joseph avatarJoseph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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