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事情來得很突然,
家裡有人臨時需要跟我借一筆錢
保證說月底可以償還
但是我還是覺得保險起見,想立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上網查了一下資料之後發現好像分成本票和借據兩種
本票的法律效力和借據相同,
惟追討程序上是本票比借據還來得容易
而本票只要依據本票的寫法並於書面(空白紙上)
載明相關的雙方資料
附上日期及簽章
需要一式兩份嗎?
還是直接去書局購買的本票(俗稱玩具本票)一樣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呢?
另外,簽署本票時,需要有第三人在場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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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時所認為對的事,都會被更年長的自己給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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