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與非假日晚間出勤申請加班費及隔日再讓員工補休一日 - 法律
By Queena
at 2014-08-05T00:00
舉例 早上8:00正常上班到下午17:30正常班 (因工作關係需要假日排班) 再特殊狀況公司要求晚上加班在外面修理值勤 17:30連續上班到隔日4點下班 到家接近早上5點 向公司申請加班費第一、二小時1/3 第三小時以後2/3 但隔日已無體力再繼續工作 公司是否需要隔日讓員工休假在家休息 請問那休假的時間是可以跟公司要求再另補休一天讓員工在家休息還是需要用到我們自己的(補休、或特休) 勞基法有法找到保障基層勞工加班及休假資料嗎?
用法令規定回答你比較有根據,字很多清楚點,看是否有幫助。一、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係指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而言,前經內政部74年3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285665號函釋在案;惟雇主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後給予之休息時間,如恰與勞工之例假、休假日重疊,因勞工已享有足夠之休息,符合該32條工時保護之意旨,雇主可毋庸另安排休息時間。【勞委會78年8月5日台(78)勞動2字第19774號函】 三、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1/3;2/3;假日上班加發一日薪)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75)台內勞 字第 434652 號 函(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工資應依本部 73.10.18 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辦理。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延長工作時間者,延時工資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時,停止假期之工作時間,包括延時工作工資皆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五、結論:(一)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違法)(二)非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勞工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時,只補休息不會再給假。(三)自工作終止後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 (四)延長工時加給,假日上班加發一日薪,不會像公務員再補休一日優待。(五)此種加班情形需勞方同意(協商雇主優於法規條件),勞工可拒絕,依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照顧幼小、長輩、身心障礙親屬..等)(六)正常工作時間跨越2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施行細則第17條)(七)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法令上就是不讓勞工有此種工作過勞加班情形。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祝你順利!☺工安消防環保等十幾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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