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之認定 - 法律
By Iris
at 2019-04-14T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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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甲在大賣場內將想要偷的東西放進購物袋
: 打算等下偷偷帶出去
: 人還沒離開賣場
: 被保全抓到
: 實務上認定是構成竊盜既遂
: 我的問題是
: 要如何知道甲有偷竊的主觀意圖?
有沒有竊盜的主觀意圖跟既未遂判斷是兩碼子事,
學說跟實務就賣場竊盜既未遂判斷時點有分歧,
也不是因為主觀意圖難以認定的關係,
麻煩分開判斷好嗎?
貼一個版上就這個議題曾經舉過的判決:
高等法院 91 年度 上易 字第 1551 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如妙鼻貼一包果真用途有限,被告何須購買?就主觀而言,顯因上開商品之於被
告有其使用上必需之經濟價值,被告方願耗資購買甚明。是其價值雖屬微薄,惟貪
圖小利,本即人之常弊,諒不因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工作而異。如以被告具有正當
工作一節,執此遽斷,則就價值非鉅之物,公務員將必無貪瀆可言。(2)本件被告由
賣場處購買物品僅值新台幣(下同)三百零八元,而妙鼻貼一包值六十九元,佔被
告總購物價高逾五分之一,則被告因貪圖小利,順手竊物並非無可能。(3)況進入賣
場內不得將細小物件置放入衣物口袋內,乃眾所周知之事,衡諸被告當日與其妻共
至賣場內購取冰淇淋、果醬、餅乾、麵包、鮮肉丸等物,二人再以徒手拾取妙鼻貼
一包,毫無困難,焉有置放入口袋內之必要,被告顯涉有竊盜犯行等語。
略
(一)據告訴人「家福板橋分公司」代理人乙○○於警訊指訴,其固於上開時地
在被告甲○○褲袋內發覺上開未經結帳之「妙鼻貼」商品一包,然查被告
當日除購買該「妙鼻貼」商品外,同時尚向告訴人賣場購買冰淇淋、果醬
、餅類、麵包、鮮肉丸等多樣商品,合計總價三百零八元,均已結帳付款
,此有被告購買該等商品之統一發票二紙影本附卷可稽,衡諸常情,被告
既已向告訴人賣場消費購買三百零八元商品之情,且上開「妙鼻貼」商品
定價僅六十九元,價值微薄,用途有限,其顯無竊取之必要,故被告上開
所辯一時疏忘結帳之情,亦非無可能,從而要難僅憑被告所購上開「妙鼻
貼」商品未經結帳,即率認被告有竊盜之犯意。
(二)再查被告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均稱:伊與伊太太當天至家樂福購物時,並
未使用購物推車,後因伊雙手已拿滿所購東西,伊太太才會將該「妙鼻貼
」商品暫時放在伊褲袋內,惟結帳時一時忘了拿出來等語情狀一致(見偵
查卷八頁反面、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且衡諸其上開所
稱情形,亦非無可能,因此公訴意旨僅以被告未將選購商品放置在購物推
車內,即推論其有竊盜犯意,亦屬率斷。
(三)又衡諸被告有正當工作,收入穩定,且已婚家居生活正常,此有被告提出
之在職服務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戶口名
簿等在卷可參,由此益見其應無竊取上開價值微薄「妙鼻貼」商品之必要
。
: 怎麼分辨是
: 單純挑選商品 暫放至在身上
: 還是偷東西?
: 感覺判定竊盜既遂很有爭議
: 撇除自己承認犯罪事實
: 甲可以主張自己在挑選商品
: 這樣不就沒事情了
: 怎麼還會認定有意圖?
--
: 甲在大賣場內將想要偷的東西放進購物袋
: 打算等下偷偷帶出去
: 人還沒離開賣場
: 被保全抓到
: 實務上認定是構成竊盜既遂
: 我的問題是
: 要如何知道甲有偷竊的主觀意圖?
有沒有竊盜的主觀意圖跟既未遂判斷是兩碼子事,
學說跟實務就賣場竊盜既未遂判斷時點有分歧,
也不是因為主觀意圖難以認定的關係,
麻煩分開判斷好嗎?
貼一個版上就這個議題曾經舉過的判決:
高等法院 91 年度 上易 字第 1551 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如妙鼻貼一包果真用途有限,被告何須購買?就主觀而言,顯因上開商品之於被
告有其使用上必需之經濟價值,被告方願耗資購買甚明。是其價值雖屬微薄,惟貪
圖小利,本即人之常弊,諒不因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工作而異。如以被告具有正當
工作一節,執此遽斷,則就價值非鉅之物,公務員將必無貪瀆可言。(2)本件被告由
賣場處購買物品僅值新台幣(下同)三百零八元,而妙鼻貼一包值六十九元,佔被
告總購物價高逾五分之一,則被告因貪圖小利,順手竊物並非無可能。(3)況進入賣
場內不得將細小物件置放入衣物口袋內,乃眾所周知之事,衡諸被告當日與其妻共
至賣場內購取冰淇淋、果醬、餅乾、麵包、鮮肉丸等物,二人再以徒手拾取妙鼻貼
一包,毫無困難,焉有置放入口袋內之必要,被告顯涉有竊盜犯行等語。
略
(一)據告訴人「家福板橋分公司」代理人乙○○於警訊指訴,其固於上開時地
在被告甲○○褲袋內發覺上開未經結帳之「妙鼻貼」商品一包,然查被告
當日除購買該「妙鼻貼」商品外,同時尚向告訴人賣場購買冰淇淋、果醬
、餅類、麵包、鮮肉丸等多樣商品,合計總價三百零八元,均已結帳付款
,此有被告購買該等商品之統一發票二紙影本附卷可稽,衡諸常情,被告
既已向告訴人賣場消費購買三百零八元商品之情,且上開「妙鼻貼」商品
定價僅六十九元,價值微薄,用途有限,其顯無竊取之必要,故被告上開
所辯一時疏忘結帳之情,亦非無可能,從而要難僅憑被告所購上開「妙鼻
貼」商品未經結帳,即率認被告有竊盜之犯意。
(二)再查被告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均稱:伊與伊太太當天至家樂福購物時,並
未使用購物推車,後因伊雙手已拿滿所購東西,伊太太才會將該「妙鼻貼
」商品暫時放在伊褲袋內,惟結帳時一時忘了拿出來等語情狀一致(見偵
查卷八頁反面、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且衡諸其上開所
稱情形,亦非無可能,因此公訴意旨僅以被告未將選購商品放置在購物推
車內,即推論其有竊盜犯意,亦屬率斷。
(三)又衡諸被告有正當工作,收入穩定,且已婚家居生活正常,此有被告提出
之在職服務證明書、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戶口名
簿等在卷可參,由此益見其應無竊取上開價值微薄「妙鼻貼」商品之必要
。
: 怎麼分辨是
: 單純挑選商品 暫放至在身上
: 還是偷東西?
: 感覺判定竊盜既遂很有爭議
: 撇除自己承認犯罪事實
: 甲可以主張自己在挑選商品
: 這樣不就沒事情了
: 怎麼還會認定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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