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上的案件名稱跟和解庭的名稱不一樣? - 詐欺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大家為何地檢署給我的開庭通知書上的案件名稱跟 「偵查庭」後的

「和解庭」名稱不一樣呢?

地檢署之偵查庭上通知書是寫「詐欺等案件」

區公所之和解庭上通知書是寫「竊盜等案件」

案由是因為我不確定我的皮夾是掉了還是被偷了,

但藉由信用卡加值服務的關係調監視器抓到疑犯,

爾後又發現居住的門房有被撬開的跡象。

所以我對於加害人提起「侵佔、詐欺、竊盜」

因我不知道到時候判決會怎麼判 所以我只能儘可能地提出...

之後到了偵查庭後,檢察官透露在我居住地方有採集疑犯的跡證 (鑑識組有來採證)

所以目前可以確認的是-加害人是竊盜,而不是侵佔遺失物。

我只是納悶-為什麼偵查庭跟和解庭的通知書上名稱不一樣?

這有什麼差別嗎?

謝謝大家回覆

--

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01-09
沒差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7-01-10
沒差,犯罪事實不變。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7-01-11
記得和解拿現金才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