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把民事執行處所貼的封條用報紙遮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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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懂得法律的各位大大,在1月13日民事執行處的人員來貼封條,而到了現場要執行的地點時債務人的家中沒有人在家,所以執行人員就把封條貼在債務人的家門外的電鈴上的牆壁,可我卻在當天就發現了債務人卻用報紙貼在封條上面遮掩住封條,不知這是否有觸法呢?如有觸法那債權人要如何提告,在來如債務人辨稱報紙不是他所貼的,而是債權人要陷害他所貼又或是別的鄰居所貼跟債務人無關?等債務人知道了債權人提告了而債務人卻提前把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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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Zenobia2011-01-19
第一百三十九條(汙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汙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面並無規定不能遮蓋除非你能證明對方已經撕掉毀壞除去不然他遮蓋並不違法2011-01-1802:29:52補充:用雙面膠黏在上面就有損壞與污損之嫌遮蓋的定義是說你用東西蓋在上面但不能有破壞封條本身的可能所以你可以掛一張大海報蓋住他但卻不能把大海報的膠帶或固定物貼
Ida avatarIda2011-01-20
推,遮蓋並不違法,只要保持完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