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與恐嚇罪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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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若因體型差距先被傷害,遂找周圍可反
擊工具反擊,雙方皆有受傷。


2.前面互毆分開後,他造從後車箱拿出木棍
做勢要打人,經第三人阻擋,但他造有逼近且要求第三人讓開之行為。



問題:
就1.的情形,拿武器(磚頭)反擊,有無加重事由嗎?還是依然只論傷害罪?

就2.的情形,他方逼近做勢打人是否成立恐嚇罪,又雙方所在地點可能沒監視器的話,可以
如何舉證,目前證人是第三人(被逼方的兒子);假如事後證據薄弱或找無證據,他方被不起
訴,是否被告誣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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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elena avatarSelena2017-06-08
應無加重 沒有誣告問題
Una avatarUna2017-06-12
那2.的情形只有兒子當證人,可以嗎
Jake avatarJake2017-06-15
有具結就可以當證人
Ula avatarUla2017-06-19
謝謝大大們抽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