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若因體型差距先被傷害,遂找周圍可反
擊工具反擊,雙方皆有受傷。
2.前面互毆分開後,他造從後車箱拿出木棍
做勢要打人,經第三人阻擋,但他造有逼近且要求第三人讓開之行為。
問題:
就1.的情形,拿武器(磚頭)反擊,有無加重事由嗎?還是依然只論傷害罪?
就2.的情形,他方逼近做勢打人是否成立恐嚇罪,又雙方所在地點可能沒監視器的話,可以
如何舉證,目前證人是第三人(被逼方的兒子);假如事後證據薄弱或找無證據,他方被不起
訴,是否被告誣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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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因體型差距先被傷害,遂找周圍可反
擊工具反擊,雙方皆有受傷。
2.前面互毆分開後,他造從後車箱拿出木棍
做勢要打人,經第三人阻擋,但他造有逼近且要求第三人讓開之行為。
問題:
就1.的情形,拿武器(磚頭)反擊,有無加重事由嗎?還是依然只論傷害罪?
就2.的情形,他方逼近做勢打人是否成立恐嚇罪,又雙方所在地點可能沒監視器的話,可以
如何舉證,目前證人是第三人(被逼方的兒子);假如事後證據薄弱或找無證據,他方被不起
訴,是否被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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