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重傷與重傷害罪相同嗎?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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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傷害被檢方以重傷害罪起訴,經過一年多的訴訟過程高等法院判決罪名為傷害致重傷(判處5年徒刑),朋友並於98年已入獄服刑。最近來信要我幫他查詢,他被判決的罪名為傷害致重傷,但執行處及獄方記錄的罪名皆為重傷害罪,因現在都在流傳100年可能會大赦或減刑,他想知道以他這樣的情形是否有影響受刑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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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 avatarOlive2010-06-26
你好:罪名是以判決主文所宣告的罪名為準。而如何論罪科刑,在判決理由內會加以說明,判決書最後面也會附錄論罪所引用的法條。至於執行科及獄方紀錄,那個沒差啦!他們在作業上都是便宜行事,像是妨害性自主罪章裏,有很多種罪名,但實務上就是寫「妨害性自主」或是「強制性交」等。將來若是減刑,減刑條例內會很明確的規定犯哪一條不減,反面解釋就是除了被排除不予減刑的條文(罪刑)之外,其他通通有減。所以,請你的朋友放心吧!好好的關吧!真的要說明清楚的話,「傷害致重傷罪」那個叫作「加重結果犯」,就是本來只想對其為輕傷害而已,但沒想到後來因為種種的因素,對方卻造成重傷的情形,例如本來只是打他眼睛一拳,那天對方眼睛也是好好的,只是有點腫痛而已,沒想到隔天一覺醒來,對方的眼睛卻失明了,這樣�
Faithe avatarFaithe2010-06-24
罪名刑法法條是否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及告訴權人法定刑度過失傷害罪284-Ⅰ是1.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被告之日起六個月內。2.告訴權人:(1)被害人─車禍發生時直接被撞擊之人。(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3)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不得與被害者明示之意思相反。(4)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致重傷罪284-Ⅰ是同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傷害罪284-Ⅱ是同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284-Ⅱ是同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罪276-Ⅰ否。但雖非告訴乃論之罪,但仍以提出告訴為宜,俾免喪失再議之權益。1.
Lucy avatarLucy2010-06-25
重傷害與傷害致重傷的差異在於,前者是以一個故意重傷害的行為,達到重傷害之結果。後者是以一個故意傷害行為,發生重傷害之結果。就結果而言,傷害的部分,是故意,而重傷害的部分,是屬過失。因為是一行為,以一罪論,所以處以傷害致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