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跪求解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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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4-05-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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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資明細表未明列全勤獎金一項
2.之前領薪未被扣全勤獎金一項,離職後才被公司回扣全勤獎金款項
以上。
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於法有據?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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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4-05-17T17:36

關於你的問題解釋如下~~~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而其約定不論是屬口頭或契約書,均屬於有效契約,勞雇雙方應遵其約定從之.......
基此,資方若已有明確告知勞方(不論是屬口頭或契約書),工資中已包含多寡全勤獎金,此勞動契約已成為有效契約,所以薪資明細中是否有列出全勤獎金,已非是斷論無全勤獎金之證據.
惟勞基法21條中規定,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現行月薪19,047元,時薪115元),故勞工若被扣除全勤獎金後,其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仍屬於違法行為.
不過,又依法規勞工因事假,曠職,遲到早退,雇主得不給工資,勞工若因前述之故,其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仍屬合法範疇.舉例:1.扣除全勤獎金,其工資仍高於基本工資,則屬合法.
2.扣除全勤獎金,其工資仍低於基本工資,則屬違法,然而須按事實斷定.例:工資18,047元+全勤1,000元=19,047元勞工因曠職或事假一天,雇主給於勞工18,047元(又或再扣除一天工資),均屬於違法勞基法21條規定.
雇主仍須依照勞基法21條規定,19,047元/30天=634.9元/平均日薪19,047元-634.9元=18,412.1元
又工資18,047元+全勤1,000元=19,047元,如此是否合法,依照勞基法第2條經常性給予,仍屬於工資中一部分,故全勤獎金為經常性給予,仍屬合法行為,然惟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參照上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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