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打丙乙不小心打死丙 - 法律
By Margaret
at 2014-05-12T00:00
at 2014-05-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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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教訓丙,乙不小心將丙打死,請問甲、乙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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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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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4-05-12T04:49
at 2014-05-12T04:49
此部份甲與乙有傷害罪之犯意聯絡.但甲乙之間對傷害丙並無傷害行為上之分擔.故甲乙間僅成立傷害罪之共犯.甲為傷害罪之教唆犯.乙為傷害罪之正犯惟甲並無在場實施犯罪故甲與乙間之行為要與共同正犯無涉.此因共同正犯須有犯意上之聯絡與行為上之分擔.否則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2.乙不小心將丙打死.
乙之行為顯然已超越甲教唆其傷害丙之犯意聯絡範圍.故超出之部分乙須對自己超出之行為負責.因超出之部分甲乙間並無犯意上之連絡.甲自無須對乙超出之部分負教唆之責
3.請問甲、乙罪責?
甲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應依教唆犯之規定處罰.乙則應依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論乙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科刑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
查教唆犯以實施者之犯罪在其教唆範圍以內者,始負責任;如實施者之犯
罪越出教唆範圍之外,則教唆者對於越出部分之犯罪行為,不負責任,本
院三十年上字第五九七號著有判例。本件上訴人錢○德教唆李○豐竊盜,
對於李○豐夥同簡○清、黃○祥攜帶兇器行竊是否預知?原判決事實欄未
明白認定,理由欄亦未詳述其所憑證據,徒以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基本構
成要件相同,對被教唆者越出教唆範圍以外之加重條件
By Mary
at 2014-05-15T21:01
at 2014-05-15T21:01
您好呀
您問的問題,主要在於:
1.甲教唆乙「教訓」丙。首先這個「教訓」,必須界定內容。
2.之後,乙「不小心」將丙打死。
那這部分是刑法上,傷害致死則無疑問。
所以瞜,就國考來說,就會有下列的問題:
選擇題或實例題的寫法不同。
剛剛幫你GOOGLE:
例如: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答案: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9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
例如: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重將丙給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答案:(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其實,兔寶寶律師不是很全面贊同前面的解答,但是不妨參考。
至於實例題耶?
按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所以甲教唆乙「教訓」丙。首先這個「教訓」,必須界定其教唆內容,而根據其內容及故意之範圍來書論。
另外,依照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本件甲最多僅有教唆乙傷害丙之故意,依題意並無教唆乙致丙於死之情況。
是以,實務上或得認甲處以傷害罪論。但審酌其因果關係,確實甲應論以傷害致��
By Dora
at 2014-05-16T02:52
at 2014-05-16T02:52
另甲教唆乙,依刑法第29條同按傷害致死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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