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新聞報道呂忠吉依刑法276條第二項判處4年10個月
害死15人上百人受傷,依行為數理論來看分別侵害
不同法益持有者的專屬性法益,應為數行為且又判
決前為之,為行為複數必形式數罪;至於是否實質
一罪或數罪,由於侵害是個人專屬性法益,即是侵
害不同法益,當為實質數罪。如此便是行為複數下
的實質數罪為真正競合採數罪併罰。
為什麼會判4年10月看似實質一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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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呂忠吉依刑法276條第二項判處4年10個月
害死15人上百人受傷,依行為數理論來看分別侵害
不同法益持有者的專屬性法益,應為數行為且又判
決前為之,為行為複數必形式數罪;至於是否實質
一罪或數罪,由於侵害是個人專屬性法益,即是侵
害不同法益,當為實質數罪。如此便是行為複數下
的實質數罪為真正競合採數罪併罰。
為什麼會判4年10月看似實質一罪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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