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的判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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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因為之前我跟朋友好奇騎車出去繞繞~被警察拍到!開了公共危險罪!!做了筆錄也上了法院~當初去了地檢署~那法官就說因為我沒前科~要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所以判緩起訴一年還兩年~還有捐款1萬~說會寄繳款單來給我~到現在為什麼還沒寄!!而且寄來的公文裡面都沒寫到什麼我被判緩起訴~還要繳1萬~他公文是寫什麼判八個月還有什麼勞動服務280個小時~可是當時法官都沒告訴我這些!!最近我又收到監理站寄來的罰單~罰了4萬5跟吊銷駕照?為什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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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1-04-02
ANSWER版大請問你有沒有飆車阿!危險駕車(飆車)罰則(一)汽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1.當場禁止其駕駛。2.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3.記違規點數三點。4.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5.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本項規定之行為者,沒入該車輛。6.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7.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